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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明的复印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案例研究

工作证明的复印件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案例研究

【裁判要义】

工作证明系复印件,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银行流水而言,满某主张的对应期间为2021年至2022年期间,时间间隔与满某主张存在的劳动关系期间较大,且满某并未就上述账户与某公司的关系进一步证明。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未认定满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满某主张其于2013年2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工作内容为安装木门等。其于2023年2月24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其工资发放情况,其提供了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至2022年期间“对方户名”为王某1、刘某1、徐某及某中心。

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务及保密协议》,协议双方为某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和满某,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落款处有“某中心”字样印章及“满某”字样手写签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满某认可该签字系其本人签字。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其与商贸中心系合作关系,其委托商贸中心进行产品销售。为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满某提供了某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其表示无法提供原件;提供了某公司出具的银行账号说明,显示王某1银行账号作为某公司账号使用。某公司对于工作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商贸中心委托王某1发放报酬,并提供了商贸中心向王某1转账的银行客户回单。满某就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进一步举证。

满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3〕第361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满某的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满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满某的诉讼请求,满某不认可,提出了上诉。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确认双方2013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工资、补偿金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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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驳回满某全部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满某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提交了满某与某中心签订的《劳务及保密协议》,满某认可上述签字,但主张属于空白合同文本,系后续填写,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满某提供的《工作证明》仅为复印件,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另满某主张依据银行流水,其中发放劳动报酬主体与某公司存在联系,进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工作证明系复印件,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银行流水而言,满某主张的对应期间为2021年至2022年期间,时间间隔与满某主张存在的劳动关系期间较大,且满某并未就上述账户与某公司的关系进一步证明。综上,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未认定满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91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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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若与某劳动者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就不应对该人员进行严格的人事管理或对其实施违纪处罚。否则,若存在紧密的人事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署了其他名义的劳务协议或服务协议,也无法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者,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相关诉求时,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条件。如果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凭工作证的复印件等文件,很难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需留意工资支付流水、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以及是否严格接受某单位的人事管理。在具备相应的辅助性证据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诉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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