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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分三种情形

离职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分三种情形

员工从原任职或受雇单位离职,有的属于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也有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给与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发放的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2023年3月,A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的张某解除劳务合同,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补偿金25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万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6*3=18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超过部分为:250000-180000=70000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交个人所得税=70000*10%-2520=4489元

二、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所发放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高续签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没有补偿金。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一样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财税〔2018〕164号文的前身是财税〔2001〕157号文,财税〔2001〕157号文的颁发目的是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税〔2018〕164号文只是平移财税〔2001〕157号文的相关政策。因此,现行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包括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区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导致个人原本拥有的长期稳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难以预期,个人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个人提前会有一定心理预期,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获得补偿金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总局曾明确答复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三、员工离职后所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涉及到竞业限制的经济赔偿金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额规定,即要求该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

根据《》(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纪玮;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