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自网络)
父母离婚后,
子女常常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
未抚养孩子的一方身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同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若探望权没有实现,
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01
案情简介
2020年,马霍和兰芳经人介绍后相恋同居,并生育女儿马小乐。后马霍和兰芳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女儿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二人的主要矛盾。
2023年6月,为解决马小乐抚养权和抚养费纠纷,马霍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并结合马霍、兰芳的抚养能力和孩子的成长环境,认为马小乐随马霍生活更适宜,判决马小乐由马霍直接抚养,兰芳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望权。
02
法院执行
判决生效后,因兰芳迟迟未给付马小乐抚养费,马霍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兰芳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于是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为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和解,执行法官在冻结银行账户后,主动联系兰芳,依法传唤其到庭进行调解。
兰芳表示自己非常爱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自马小乐跟随马霍生活以来,马霍及其家人一直阻拦她与女儿见面,其合法的探望权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她只能以“见不到女儿便拒绝支付抚养费”作为要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安抚兰芳的情绪,另一方面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对于兰芳所述无法探望孩子的问题,执行法官建议兰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由法院协调双方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兰芳表示愿意支付马小乐的抚养费。(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03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
在行使探望权时,要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等方面出发,避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中协调探望时间及地点,实现探望权。
探望权没有实现,并不构成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兰芳以不能看望女儿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损害了马霍的合法权益。故马霍可到法院申请执行,以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履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兰芳未能实现探望权,同样可以依生效判决的内容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实现探望权。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上林法院
作者:周静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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