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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划重点|第20天:法硕专业课押题汇总——法制史二十二题考前最后一天,再给21考研小伙伴发一篇法硕考前重点内容——法制史22题

作者:考研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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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1)法律是自费的,是法律的重权。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来决定法律的制定和改变。法律还把保护国王的权力作为优先事项。君主和统治集团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巩固政治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

(2)法律并存,民事处罚分歧。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保持了"法律统一,民事处罚不顾一切"的主体,但在法制上,它是法律共存的,民事刑罚是分裂的,即法制由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3)家庭标准、道德和法律制度。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的法律维持,经过数千年的稳定。道德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融合和发展,已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整利益纠纷,不寻求诉讼。无诉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整是实现利益诉讼和无诉讼的重要手段。利益调整与调配之间的深层地域关系,小农户经济基础封闭,依靠宗族政权和基层国家政权,凭借礼仪与法律的结合多种法律渊源,维护三法五方伦理秩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2. 礼貌与惩罚的关系

(1)"礼遇"与"惩罚"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两者的关系在西周时期更为密切。

(2)礼仪和惩罚的作用不同。礼仪是人们应该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注重预防,惩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注重事后的惩罚。礼仪强调道德灌输,而惩罚则侧重于惩罚和惩罚。如果道德灌输是不可能的,则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礼貌和惩罚的适用原则不同。"礼民治,医生的刑罚",体现了西周宗法制度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

3、礼貌,不是医生"

"人民的礼遇,医生的刑罚"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起源于《记曲》,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人民的礼貌,医生的惩罚"强调老百姓与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的法律特权。所谓"礼貌",是指下层人民"毫无准备",他们忙于劳动生产,不具备贵族地位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和礼仪,因此不能按照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也不为他们设立这些仪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礼仪的约束,任何礼貌的行为都是应受惩罚的,特别是对。

所谓"不医生",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不是主要针对贵族,而是要防止和制裁贵族,二是贵族在适用刑罚时可以享受救济特权,一般犯罪可以给予宽大处理。贵族如果犯了严重的罪,一般不适用体罚,也可以放逐甚至判处死刑,但执行不是在城市里执行的,要体现贵族"可杀又不可耻"的尊严。

4、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

1.減輕老年人和年輕人罪行的懲罰。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有"三次赦免",分别是:"一年幼弱,二老三傻",除故意杀人外,这三次赦免均一般被赦免。80岁以上和7岁以下幼儿在西周时期犯下的罪行免予刑罚。

(2)区分故意和疏忽,累犯和零散。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累犯和偶发犯罪是有区别的。疏忽被称为"败类",故意"非败类",累犯被称为"临终",偶尔的罪行被称为"非最终"。西周有三条定律:"我不知道,然后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这表明,周曦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了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是适用刑罚原则的重大发展。

(三)犯罪涉嫌轻罪,犯罪涉嫌赦免的。为确保适用法律的审慎性,防止非法杀害无辜者,凡是有困难的案件,均采取减轻或赦免的方法,即所谓的"五刑怀疑大赦,五刑嫌疑人大赦"。

(四)宽大和节制原则。西周时期,基于"明德胜刑"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重点放在"中路"、"中罚"和"中正"上,即要求宽大缓,对犯罪的惩罚是可比的。

(5)根据当地情况,时间适宜。在本周初,灵活权衡的原则适用于被封印国的具体情况,体现在"新的惩罚国,与法典的光芒;

(6)罪的上下比较。所谓"没有正当法律的犯罪,那么上述罪行就低于附加的罪行",这是在类推适用的情况下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七)同罪处罚。这是体现父权制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5、秦朝诉讼制度

1、起诉方式:(1)当事人或亲属的投诉,(2)官员的纠察。对于重大案件,遇难者亲属、邻居有义务主动举报,"明知不做"坐在一起。

2.公职:杀人、偷窃("小偷杀人、偷窃他人")等违反治安令的罪行,作为严惩的对象,政府必须接受;

3.非公开公告:"父母盗窃儿童、父母杀人、酷刑、骡子和奴隶"等家庭成员的案件,"非公职举报"案件不得举报,政府不得受理。如果原告坚持指控,政府将惩罚原告。如果控告内容不属实,控告人还指控他其他事项,政府不仅不接受,还要追究其罪责,以防止诬告。

6、宣言馆

1.时间:明朝;

2.目的:向人民灌输思想,解决争端,以稳定统治秩序;

3.性质:地方基层司法机构;

4.方式:在各州、县农村设立宣言馆,由本里人民在乡镇促进诚信的老人主持。

5.程序:通过管A,老人做出决定。如果不通,不要问假事实,先会告诉人破60,还是送回铠甲,老人再做决定。如果在确认展馆调解仍不愿解决利息后,可能会被起诉给政府。

6.事业:公证结婚、土地、争斗、一切小事。

7、汉朝的法律形式

(1)法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基于形式规范的普遍而稳定的成文法。

(2)法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皇家法令或朝臣批准的皇帝立法建议,涵盖面广,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是汉朝的重要法律形式。可以作为补充和修改。法律和法令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3)该节是从"类"发展而来的,"类"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定了法律之外的罪罚和行政管理,又称"规则"和"部分"。

(4) 类比,又称裁判比率,是指在法律不合时宜时,以典型判例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由于其灵活性和相关性,它被广泛使用。

8、汉朝主要罪行

(一)违反中央集权罪:(一)一方受益;(二)离职官员;(3)不正确;(4)越界;(5) 系统过度(过度);(6)泄露的省级中文;(7)黄金不守法;(8)该国人民去世。

(2)危害君主制罪:(1)欺凌、诋毁、造假;(2)报废信件;(三)投诉诽谤的;(4)左侧;(5)更正。

(三)侵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行:(一)不尊重、不尊重的;

(四)危害国家政权罪:(一)藏匿小偷的;(2)看到技术诀窍;(三)集体饮酒;(3)吃普通饮食。

9、唐法的内容

(1)第一部《姓名法》分别指适用刑罚的各种犯罪和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则,大致相当于现代刑法的一般规则。

(2)"守护禁令"主要规定了对皇帝,宫殿,寺庙,陵墓等的保护,以及对要塞和边境的保护;

(三)"专业制度"主要涉及官员及其职责、程序、公务证件的送达等方面职责犯罪和部分非职务犯罪;

(4)《居家婚姻》主要规定了户口、家庭、婚姻、兵役、土地管理等方面的犯罪内容;

(5)"图书馆"主要提供和使用马牛以及盔甲、财富、仓库的保护;

(六)"好"主要是关于军队征兵指挥、出征、军事补给和工程发展的法律;

(七)《小偷》主要规定了追击、谋反、作恶等滔天罪行和杀人、抢劫、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的犯罪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八)《打斗诉讼》的主要规定,对打架罪和起诉罪作了规定;

(九)诈骗是惩治造假的法律;

(十)《杂项法》内容范围广泛,为不便于纳入其他目的的刑事条款,在《唐法》中主要起到收拾空白的作用,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务和债务、强奸和火灾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轻微罪罚;

(十一)"死亡"是追捕逃犯、逃犯、逃犯、逃犯的法律;

(十二)越狱法是一部关于审讯、量刑、执法、监护的法律。

10、唐朝的婚姻制度

1、结婚权:长者对卑微子女的权利得到法律承认和加强,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增加;

2.结婚证、就业为建立结婚要素。

3.限制:同姓不结婚;上级和下级之间没有婚姻,他们的姓氏不同,但有血缘关系;"通奸理论";禁止与逃亡妇女结婚;监护官员不得与儿媳结婚;婚姻不能介于好与坏之间。

4.解雇:(1)三分之七不去,凡无子女的,必须是五十年以上的妻子;如果妻子犯了健康不良和通奸罪,她仍然可以休息,尽管有"三个不去"的理由。(2)义人:强迫离婚;适用于殴打妻子、叔叔、兄弟、阿姨、姐妹的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妻子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丈夫的祖父母、叔叔的父母、兄弟、阿姨、姐妹","与丈夫和妻子一起强奸,想要伤害丈夫","丈夫和妻子的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叔叔、兄弟、阿姨、姐妹互相残杀"。(3)和离开:自愿离婚,适用于"夫妻互不认识,即他们彼此不相爱,两人愿意离开"。

11、唐氏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很重要的知识点,注意具体含义)

(1)区分公共和私人犯罪。

(二)共同犯罪,以故意为第一,以处罚为主。

(3)合并罪最为重要。

(4)投降以减轻处罚。

(5)类比原则。

(6)对老少的刑期减刑。

(七)严重累犯。

8.對貴族官員所犯罪行的懲罰減輕。

(9)同居不是犯罪。

(10)好人和廉价罪犯根据身份受到惩罚。

(11) 外国人犯罪。

(12) 嫌疑人都是以赎罪为由犯下的。

12、唐五刑制度

(1)死刑。死刑分为绞刑和斩首,比上一代人要宽松得多。

(2)流放。唐法规定,里程应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一千英里,形成两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的溪流,这都是一年的苦役。另外,附加服务流,即流三千里,辛苦劳动三年,作为一定死刑的宽大处理。

(3) 监禁。分为五个班: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4)手杖酷刑。分为五类:甘蔗60,70,80,90和100。

(5)鞭打。它分为五个等级:十个,二十个,三十个,四十个和五十个

13、秋季试制

秋季审判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起源于明朝的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大法典》,《秋复议条款》被专门制定为秋节的法律依据。

1、对象:各省举报的斩首候审、绞刑等候案件。

2. 处理结果:

(一)事实:犯罪属实,犯罪适当,请执行死刑。

(2)中止决定:案件虽然属实,但无害,可还押候审,留待下秋审判。凡是三次秋季试炼定为停留,死亡可以减少到三千里,或者减少烟缘,填满军队。

(3)可以说:案情属实,但情况可以正当,免予死亡等毛发。

(4)可疑:案件未得到充分调查,驳回原省级重审。

(5)留用:案情属实,犯罪属实,但犯罪者为独生子女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亲,或符合"寡妇独生子"等条件,可经皇帝批准,可重新判处重刑,拄有桔桔、标志向社会公开三个月。

3、寓意:秋季审判制度是刑事审判制度完备的重要标志,不仅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而且促进了统治者的仁慈和道德统治。

14、宋代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建立要素

(1)"先问问你的邻居",即当业主想出售房地产时,他必须首先询问业主和邻居是否有购买意向。换句话说,业主和邻居有权首先购买房地产。

(2)"亏损无价",即出售不动产必须缴纳契税(亏损),并由政府在合同上盖章(标注)。加盖公章的合同称为"赤驰"和"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无契税和公章的合同称为"白契"。

(3)"减税",即同时购买和出售田间房屋,必须附加到转让给新业主的纳税义务中。

(4)"原业主离职",即转让实际占有标的物,必须将卖方与行业、房地产销售合同分开后方可最终设立。

15、清朝末期

1、指导思想:"中外通行,利治国"。

2.法律固定机构:修改法律博物馆。

3、主要负责人:沈佳本、吴廷芳。

4.内容:大庆现行刑法、大新刑法(代表作)、大清人民法草案、商法、法院组织法(执政官制、达利特法院审判准备法、法院准备法)和程序法(大庆刑事诉讼法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

5. 主要特点:

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政府迫于时代变迁,不得不"改弦易辙"、"考虑各国法律"来改变法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坚持法律要"不无动于衷"。千百年的礼仪和人民感情"。因此,借用西方现代法制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改变法律的根本目的。

其次,在内容上,一方面,晚清法坚持君主制和道德框架,经常"不守规矩的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坚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它也吹嘘"吸收世界的良好规则,采用近代的最新理论"吸引了许多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保守的内容和先进的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出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中。

第三,该法以编纂的形式,改变了我国"法律的融合"的传统形式,明确了实体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制定、颁布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程序法、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典或条例,形成了现代法制的雏形。第四,从本质上讲,法律是在维护君主制的前提下执行的,君主制既没有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6. 影响:

首先,法律导致了中国法律体系的解体。

其次,法律的修改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现代法学神学和法制。

第四,修法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制教育的现代化。

16、六法制

1. 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就开始以大陆法系国家为蓝本,构建中国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2、内容:宪法(《纪守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六类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政府法制的基本框架;

3. 级别:

首先是基本代码。六法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

二是相关规定。即围绕基本代码制定的低级法规,如法规、命令、规则、方法等。这些相关规定补充了各部门的基本守则,构成了完整的法务部门。

第三,法理、解释。即最高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和法院首席法官会议的解释和决议制定的判例。

17、抗日民主政权调解制度

1、相关单行法律: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巢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锦州村调解暂行办法》、《陕西甘宁边区民事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

2、调解方式:民事调解、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3. 调解原则:双方自愿;以法律为标准,照顾好风尚;调解不是一个必要的程序。

4、调解范围: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5、调解处理:一般有赔偿道歉、承认错误、赔偿损失或安慰金。

6. 要求:调解通常需要和解才能达成和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当事人的人权。

7、含义:人民调解是新民主司法的一大特点和补充,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结合,对新中国的司法工作影响很大。

十八、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第一,国家和政府是按照《三国宪法》和《五权制宪法》确定的。

其次,國民議會被設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但其權力有限。

第三,总统制正式采用,但总统的权力由立法、行政和监督法院管辖。

第四,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下放制度,正式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自治权。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国民政府训练时期的结束和宪政的正式开始。同时,以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榜样,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法史上较为系统、更完整的宪法,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成果之一。但是,由于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在代表权的广度和合法性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19、《中国土地法纲要》的主要内容

(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的性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耘者有其领域。

(2)土地改革的原则是依靠贫苦农民和就业农民,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人民,正确对待地主的富农。

3.在農村和人口平等的基礎上確定所有土地的分配。在土地数量上要抽多补少,质量要抽肥要补薄。地主及其家属和国民党官兵的家属,也可以与农民同属一地和财产。

4.確認人民有權獲得的土地的所有權。政府颁发土地许可证,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某些情况下自由经营、购买、出售和租赁土地。

5.土地改革的執行機構是農民代表大會、貧困農民聯盟大會、省區、縣農民大會。对于所有不服从或破坏土地改革的人,请成立人民法院审判他们。

(6)承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20、唐朝向清代财产继承制度变化

(1)唐朝实行子女平分的财产继承制度,承认子代继承和遗嘱继承,并保留部分财产作为嫁妆,最高可达未婚兄弟财富的一半。

(2)除了兄弟分割外,宋朝还允许房间里的女性享有兄弟财产的一半继承权,并承认幸存者的继承权。同时,增加"家庭财产"和"死亡商人财产"的内容,允许家庭"跟随"和"生活后",家庭的继子女和女儿分享继承权。

(3)元朝采用蒙古习惯法,其中年幼的儿子继承了父亲的生意,然后采用了子女的继承制度,但继承份额不同。元朝以后,根据明清法律的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不得再婚,从父母家中获得的嫁妆等财产不得被拿走。

(4)明朝增强了通奸子女的继承权,享有亲生子女半数的继承权,但享有与继子女相同的继承权,可以全部继承财产。

21、王朝继承制度的特点

1. 西部周

1.上層領主的領土和身份只能由長大的妻子(或妻子)的子女繼承。

(2)在财产方面,其余的错别字只能由长子分割,而不管"权利"如何。

3.婦女沒有遺產權。

2.汉朝:建立非真罪(非真品和继承的头衔,依法豁免为圣人)。

3. 唐朝

(1)财产继承:所有子女均分,代代继承,遗嘱第一。一般而言,妇女在结婚后不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家中之家",在房间里,女性可以分担未婚兄弟就业的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如果家里从来不在房间里的女性,父权制的女儿,已婚女性也有一定的继承权条件。

(2)宗裕继承:长子继承,若同代没有子女接受收养子女。

4. 宋朝

(1)所有子女均被分割,在房间内妇女享有男子一半的继承财产权,承认失去亲人子女的继承权。

(2)财产继承方法:继子女和家庭的女儿都有权继承财产,但房屋的女儿有权继承财产3/4,继子女有权继承财产1/4。已婚妇女拥有1/3的继承权,继子女拥有1/3的继承权,另外1/3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3)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家庭继承、死亡企业继承等较为复杂的继承制度。

5. 元朝

(1)蒙古人和有色人种各按本普通法,蒙古人从小儿子继承到子女平等分担。

2.家庭的女兒和寡婦有遺產權或有條件的遺產權。

3.離婚的婦女或寡婦再婚的,她將失去原先從父母那裡獲得的化妝和其他遺產,丈夫家庭的財產不得被奪走。

6. 明朝

1.身份的長子的遺產制度和財產的遺產權分為兒子。

2.家庭財產應由所有親戚和女兒繼承,不得雇用婦女擔任公務。

(三)通奸子女的继承权:通奸子女的儿子、受抚养子女人数及半数;如果没有其他儿子,继承人应该跟随的人和通奸的儿子平分秋色;没人应该跟着,方旭继承了满分。

7. 清朝

(1)严格的继承法律顺序:长子、长孙、次子、二孙子、长子、长子、长子、长子、次子、次子、次子等。

(2)独生子女制。

22、中央司法体制及变革

1.夏朝:大理

2. 商业周刊:大志子

3. 秦朝:廷上尉,负责司法

4. 北汽:改为大理寺

5.唐宋:大理寺(审判),刑事司法部(司法行政)和帝国历史站(监控)

6.元朝:大皇宫,刑事司法部(行政和审判),宣传之家(宗教审判机关)

7. 明清时期:刑部(审判)、大理寺(复审)、帝王府改制至都铎王朝宫廷(监察)

8、清末:刑事司法部改为司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