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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和遗产管理人?一、遗嘱见证人二、遗产管理人

作者:大工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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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和遗产管理人?一、遗嘱见证人二、遗产管理人

资格和能力要求

一、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如果将来继承人继承,证人可能需要出庭证明遗嘱是遗嘱的真正含义。

中立性要求:

民法典

第一百一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和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和遗赠;

(3)对继承人或遗赠有利益的人。

现在没有赌注并不意味着将来没有赌注,也就是说,没有赌注也可能转化为赌注。

虽然只要求证人承担遗嘱没有兴趣,但如果证人因继承纠纷而成为将来的利益对象,那么此时的证人能否如实反映遗嘱的客观情况是值得怀疑的。

对第三方根本没有兴趣:村委会,邻里委员会,街道,政府部门,公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证人的中立性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订立遗嘱时,在场的人是遗嘱的受益人,通常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

需要证人作证的遗嘱,其中受益人或利害关系方在场,并不总是无效的。

专业要求

需要证人审查的事项:

审查遗嘱认证人的身份信息(遗嘱认证人与签署遗嘱认证的人是否是同一人)

遗嘱人的能力审查(遗嘱的精神状态)

审查遗嘱认证程序(证人自始至终在场)

审查遗嘱签名的真实性(遗嘱人的签名是亲自撰写的还是代表他签名的)

审查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

隐私要求

证人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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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和遗产管理人?一、遗嘱见证人二、遗产管理人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的执行人应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立即选举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当选,继承人应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居住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认定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经理的确定是连续的。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在其有生之年订立遗嘱,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被指定

只要涉及到继承,无论是合法继承,还是将要继承,它肯定会涉及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

1

为什么要建立遗产经理制度

财富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财富类型的多样化

保护您的遗产

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2

屋苑经理的职责

清理您的遗产并列出您的遗产 - 避免错过它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状态 - 避免遗漏继承人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文物损毁——避免财产的转移和隐蔽

处理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遗嘱或依法分割遗产 - 中立地位,减少继承人纠纷

执行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措施,例如遗嘱保管和遗产跟踪维护

本文部分参考了《遗嘱在财富继承中的运用》,恒信法学院朴正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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