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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醒这12个省(市),改革试点内容确定了话题导入亮点分析律师说

作者:断续器

PART ONE

<h1 class="pgc-h-arrow-right">话题导入</h1>

前一段时间,本号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21〕38号)的内容进行了解析。2021年9月27日,最高法为落实这一决定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本文将结合办法内容、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和实务经验继续解析,这12个省市(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管辖确实不一样了。

再提醒这12个省(市),改革试点内容确定了话题导入亮点分析律师说

PART TWO

<h1 class="pgc-h-arrow-right">亮点分析</h1>

01【实施办法】亮点一

最重要的变化是最高法对四级法院的职能与任务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配合报请审理和提级审理的制度,以及逐渐提高的司法人员素质,逐渐形成“放下去”又“提上来”的司法管辖环境。

02【实施办法】亮点二

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最重要的规定变化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被限制。对于一般行政诉讼参与人来讲,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最重要的法条就在于“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个规定一般可以有效地破解“行政诉讼主客场”问题,不论是律师还是一般当事人都希望尽量提高审级。

为了优化审级职能,提高司法效率,《规定》第二条就对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管辖。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此四类案件的特点是案件量较大,审理难度不大。

03【实施办法】亮点三

类案查询的重要性更加突显。根据2020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同案同判,类案检索”的要求,在实务中给律师的更明确地增加了查询类案这一任务。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更加突显了同类案件查询的价值。《办法》第4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第5、14条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的情形可以参考同类案件。

同时,也更加突显律师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二审、再审环节。《办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没有委托律师的,也要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是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进一步扩展。

PART THREE

<h1 class="pgc-h-arrow-right">律师说</h1>

提醒广大读者,要正确认识法律、法律规定,相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期待司法环境、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

(作者 李银磊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