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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意外险和肇事者双重赔偿

作者:南宁廖晖律师
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意外险和肇事者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6日,魏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张口受限达十级伤残,右眼球内陷达十级伤残。魏某驾驶的货车投保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魏某认为刘某从别处已经报销了医疗费,魏某不应再赔偿医疗费。(详见(2019)晋02民终1737号)

【法院观点】被侵权人获得人身保险理赔的保险金后,仍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者既不重合也不矛盾。此外,人身保险同时具有避险与投资功能,从谁投资谁受益的角度出发,侵权人不能因为被侵权人的投资而减轻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刘某的医疗费依法属于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刘某在案外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系相关机构与刘某之间处理的事宜,并不因刘某在别处报销医疗费用,而免除或减轻本案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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