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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渊源【结语】

作者:张颜律师HF

josh lerner在90年代初对美国五百三十家公司研究时发现,这些公司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里有43%涉及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又是商业秘密纠纷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渊源【结语】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的先行者,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形成的保护判例。最初关于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理论被anna l. johns总结为三个包括,合同法、法律或事实默认合同及民事侵权行为。

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渊源【结语】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是到了近代,他们也开始认识到成文法的重要性,自上世纪30年代后,美国律师协会及美国法学会开始相继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以及《侵权法重述》,从而与判例形成现代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原则及方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渊源【结语】

虽然《统一商业秘密法》在形式上是以州法颁布,但美国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及补偿性原则均在《统一商业秘密法》中被确定,该法规适用广泛,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了三种,包括合理许可费(a reasonable royalty)、侵权人的不当得利(the unjust enrichment)以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the actual loss)。

美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的法律渊源【结语】

而之后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则进一步规定了四种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成本比较及合理许可使用费。同时,美国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也意识到商业秘密损失计算的难度,所以也允许权利人在诉讼中可以多种形式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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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robert p. merges, peter s. menell, mark a.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technological age (four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2006, p34-35.

[2] 李春华,王合新:《美、日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之比较》,《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3] see utsa § 3 (a)

[4] 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unfair competition, § 45, cmt.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