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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圍獵”國家從業人員,這個黑社會組織涉案金額超40億

作者:九派新聞

走私武器、強迫交易、開設賭場、“圍獵”國家從業人員……浙江杭州一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事實170餘起,涉案金額高達40餘億元。5月17日,最高檢釋出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工程建設領域黑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虞某榮等人組織、上司、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值得關注。

虞吳兩團夥同流合污

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

1995年,虞某榮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刑滿釋放後,其開始接觸社會閑散人員,并于2009年與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謀,有組織地強迫杭州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讓股份,強行入股某房産項目,非法獲利4180萬元。從此,虞某榮在杭州市濱江區一帶确立了強勢地位。

後來,虞某榮、戴某松成立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開始涉足土方、市政等工程領域,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在工程、土方領域建立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漸形成了以虞某榮、戴某松、王某成等人為組織者、上司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與此同時,自2001年以來,吳某龍先後網羅了來某東、湯某雲等人,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2009年12月,吳某龍組織的來某東加入以虞某榮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随後,該組織發展擴大成以虞某榮、戴某松、王某成、吳某龍為組織者、上司者,下有骨幹成員10人、積極參加者17人、一般參加者35人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違法犯罪事實170餘起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内部層次分明,實行分層管理,以暴力為後盾排擠、打擊競争對手,“以黑護商”,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标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壯大經濟實力。該組織“以商養黑”,将攫取的利益用于豢養組織成員,并為組織成員購買車輛、償還賭債,為支援成員犯罪購買作案工具、提供逃匿經費、出資賠償、擺平事端、提供治療費用、安撫善後等,還組織成員聚會、娛樂、吸毒,通過安排組織成員承攬工程配置設定利益、籠絡人心,并拉攏、腐蝕相關國家從業人員,以此維持組織的運作、發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有組織地實施了走私武器、尋釁滋事、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聚衆鬥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串通投标、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事實170餘起,涉案金額高達40餘億元,造成14人輕傷、8人輕微傷等嚴重後果。

其間,虞某榮在寮國波喬省金三角經濟特區建立金木棉賭場。2012年,虞某榮安排組織成員來某維、童某才、徐某等人為其管理境外賭博生意,并對于成員買賣、持有槍支援默許态度。據悉,虞某榮自己在寮國金三角地區私藏大量槍支,并在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過程中使用過槍支。

“圍獵”國家從業人員

行賄金額合計700餘萬元

為謀求庇護,以虞某榮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行賄,拉攏、腐蝕相關國家從業人員,行賄金額合計700餘萬元。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虞某榮善于進行長期感情投資,一些曾經在濱江區浦沿街道工作過的上司幹部,都成為了他的“圍獵”對象。虞某榮經常以各種名義宴請街道上司,宴請結束後會送上“紅包”、禮卡、煙酒。他還通過提供賭資、幫助境外賭博、提供有償陪侍等多種方式,對黨員幹部進行立體化“圍獵”,嚴重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另外,該組織采取暴力、“軟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債務,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對當地群衆形成心理強制、威懾,緻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衆不敢舉報、控告,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實施騙取貸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巨額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秩序。

核心成員獲判無期徒刑

背後保護傘被連根拔起

2018年5月7日,浙江省公安廳對虞某榮等人組織、上司、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立案,同日指定東陽市警察局偵查。

2019年6月11日,虞某榮等14名被告人(組織者、上司者和骨幹成員)及5個被告機關涉黑一案由金華市檢察院向金華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其餘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所涉案件由東陽市檢察院于2019年7月向東陽市法院提起公訴。

走私武器、“圍獵”國家從業人員,這個黑社會組織涉案金額超40億
走私武器、“圍獵”國家從業人員,這個黑社會組織涉案金額超40億

公安機關移交的虞某榮案的案卷。

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虞某榮、戴某松、王某成、吳某龍等人組成的犯罪組織符合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9年12月24日,金華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上司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走私武器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虞某榮等組織者、上司者和骨幹成員無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的刑罰。涉黑案的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由東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别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随後,虞某榮等組織者、上司者提出上訴。2020年1月21日,浙江省進階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等9家基層法院依法分别對涉虞某榮案“保護傘”的26名公職人員一審公開宣判。杭州市警察局原黨委副書記、巡視員朱偉靜,杭州市濱江區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原書記王慎非,杭州市濱江區委原常委、杭州市警察局濱江區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淩軍等26名公職人員,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等,數罪并罰,被判處十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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