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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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後的《解釋》新增五條内容,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新增的第八條将惡意透支的犯罪數額提高,“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别巨大’。”
同時,對于惡意透支的數額的定義,《解釋》新增的第九條也做出解答。“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滞納金、手續費等發夾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