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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風險、危害因素、危險源等部分安全術語的含義探讨

作者:安全生産領域的探索者

目前,安全生産領域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部分術語概念不清晰,定義不明确。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危險源、風險、隐患等關鍵術語。

對危險源、隐患的了解多種多樣,李婳、付貴[8]認為,危險源、事故原因、隐患、危害因素、風險源、hazard、risk source這7個詞具有相同的含義;朱寶岩[9]認為危險源和隐患是相關關系;陳寶智[10]認為隐患是危險源的一部分;許銘、吳宗之、羅雲[11]認為隐患不是危險源,而是控制危險源的安全措施失效或減少。

在安全生産領域,與風險有關術語很多,有原始風險、初始風險、裸風險、剩餘風險、固有風險、重大風險、現實風險、現有風險等等,但安全風險的含義到底是什麼,人們并沒有清晰的映像。

安全生産隐患被定義為生産經營機關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标準、規程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緻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7]。安全生産隐患的這一定義還不能讓人們對隐患産生清晰的認知。實際工作中,對某個對象是否是隐患、以及該隐患的危害程度的認識差異較大,甚至意見相左。造成這一難以達成共識的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衡量隐患以及隐患危害程度的客觀标準。

安全生産領域這些關鍵術語概念不清晰、定義不明确的現狀,給日常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為厘清與安全生産有關的這些關鍵術語的準确含義,學術界和業界進行了不懈的探索,但一直沒有找到比較令人滿意的答案。

筆者在日常工作中也深受這些術語概念混亂的困擾,也在尋找這些術語概念不明确的原因。經研究發現,各種對安全生産領域危險源、風險等術語的了解,均指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1](以下簡稱《體系》),對hazard和risk兩個英文單詞的定義。是以,筆者認為,要準确把握這些術語的含義,還得從源頭着手,從《體系》中尋找答案。

1、 Hazard的準确含義

目前,在安全生産管理實踐中,危險源等同于hazard,hazard在《體系》中給出了明确的定義:可能導緻傷害和健康損害的來源。

仔細研究《體系》發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标是“預防員工的傷害和健康損害,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場所”,這裡需要特别注意,“體系”總是将傷害和健康損害同時列出,而沒有單獨列出。

傷害和健康損害具有明顯的界限:傷害通常與事故相關,具有顯露性、突發性;健康損害與職業病相關,具有隐匿性、遲發性。将傷害和健康損害分開來研究,是由于後果與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二者存在根本差異。目前對危險源、隐患等關鍵術語的含義有不同的認知,根本原因是沒有區分二者在原因和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差異。

1)傷害與造成傷害的原因之間是間接因果關系

造成傷害的原因引發事故,傷害是事故的後果,這是公認的因果關系形式,在此不做過多闡述。需要指出的是,傷害隻是事故的後果之一,事故的後果還包括财産損失和環境破壞,即:發生事故的原因 → 事故 → 傷害(事故的後果之一)。

由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包含了傷害和健康損害(職業病)兩種情形,人們認為健康損害(職業病)和造成健康損害(職業病)的原因之間也是間接因果關系,但實際上,職業病和造成職業病的原因之間是直接因果關系。

2)職業病與造成職業病的原因之間是直接因果關系

職業病有兩種表現形式:急性的和慢性的。急性職業病通常與事故相關,被認為是事故,比如經常聽說的硫化氫中毒、氯氣中毒;慢性的職業病則與安全事故沒有關系,比如鞋廠的勞工因為長期使用含苯的膠水造成的苯中毒、長期在有害粉塵環境中工作而造成的矽肺病,通常情況下不會被認為是安全事故。

不論是急性的還是慢性的職業病,職業病和造成職業病的原因之間是直接因果關系,這一點可以從職業病防治法[7]關于職業病的定義以及與職業病相關的2個目錄--《職業病分類目錄》[3]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4]--得到展現。

職業病的定義: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機關)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這些能夠引起職業病的粉塵、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統稱為職業病危害因素,每一種職業病都有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與其對應,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直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而生病,即:人 + 職業病危害因素 → 職業病。如果将慢性職業病也看成是事故,則職業病(包括急性的和慢性的)是事故本身,而不是事故的後果。是以,職業病和造成職業病的原因之間是直接因果關系。

3)hazard的含義分析

發生職業病時,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直接緻人生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用對象是人(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的勞動者)。此時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隻有一個主體,即某種特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是不可以被拆分的。當然,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可能同時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些因素都可能導緻職業病。需要說明的是,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各自獨立導緻特定的職業病的,與是否存在其它職業病危害因素無關。是以,發生職業病時,hazard = 職業病危害因素。

由于發生職業病時隻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一個主體,不管怎麼命名,其所指代的對象都是《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列明的項目,是以,李婳、付貴[11]關于危險源等7個詞彙具有相同的含義的論斷符合這種情形。

發生傷害時,由于傷害是事故的後果,事故本身不會被認為是傷害的原因,而是将導緻事故的原因認為是傷害的原因。即,hazard = 事故的原因。要準确把握造成傷害時的hazard的含義,需對造成事故的原因進行探讨。

要發生事故,首先需要有能夠發生事故的主體,這些主體能夠發生事故,本質是其具有能量或某種危害。沒有主體,事故也就無從談起;有了能夠發生事故的主體,事故并不必然會發生,隻有當主體(能量或有害物質)的管控措施存在不足,産生漏洞,并且達到一定程度時,事故才會發生。在安全生産領域,我們将這些管控措施存在不足産生漏洞稱為“隐患”。即:能量或有害物質 + 隐患 → 事故。也就是,事故的發生需要兩個條件:能量或有害物質、隐患。也可以說,發生事故時,需要兩個主體。這與發生職業病時,hazard隻包含一個主體完全不同。

事故的後果可分為3大類:人身傷害、财産損失、環境破壞。一個特定的事故的後果,可以包含全部3類,也可以隻包含其中一類,還可以是其中2類的任意組合。如果要産生人身傷害的後果,則必須有人的參與,即:事故 + 人 → 傷害。是以,發生傷害時,可以進一步表示為:能量或有害物質 + 隐患 → 事故;事故 + 人 → 傷害。事故是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傷害的間接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發生事故、造成傷害和發生職業病的模式有相同之處,即:

能量或有害物質 + 隐患 → 事故

人 + 事故 → 傷害

人 + 職業病危害因素(hazard)→ 職業病

如果職業病危害因素(hazard)是導緻人發生職業病的原因,則可以認為隐患是導緻能量或有害物質發生事故的原因。發生職業病時,人本身不會被認為是發生職業病的原因,能量或有害物質本身也不應被認為是發生事故的原因。是以,發生事故時:hazard = 隐患 ≠ 能量或有害物質。

實際工作中,通常也不會将發生事故的主體(能量或有害物質)本身确定為事故的原因。比如,發生了橋梁垮塌事故(橋梁具有勢能),橋梁本身不會被認為是橋梁垮塌的原因,而是将導緻橋梁垮塌的隐患認為是橋梁垮塌的原因。

本質上,就傷害而言,由于原因和結果之間是間接因果關系,隐患作用的對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作用于隐患所依附的主體(具有某種能量或危害的實體,條件具備時,能夠發生某種事故)。隐患所依附的主體就是危險源。隐患不能獨立存在,離開危險源,也就不成其為隐患。隐患是導緻危險源發生事故的原因,如果隻有危險源,沒有隐患,事故也不會發生。這與許銘、吳宗之、羅雲[13]關于危險源和隐患的關系的論斷完全相符;與李婳、付貴[11]關于危險源等7個詞彙具有相同含義的論斷則不相符合。

正是由于原因和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差異,導緻hazard在發生職業病時和發生傷害時作用的對象不同:發生職業病時,hazard作用的對象是員工,是人本身,此時,hazard的含義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傷害時,hazard作用的對象是危險源,此時,hazard的中文含義是“隐患”。看似hazard發生職業病和發生事故時的含義是不同的,但由于隐患的本意就是危害因素。是以,hazard = 隐患 = 危害因素 ≠ 危險源。

由于發生職業病時隻涉及一個主體,發生事故時涉及兩個主體,導緻hazard在兩種情形下危害的對象不同。如果對二者不加以區分,不管怎樣對hazard進行命名,都無法找到一個合适的詞語同時符合兩種情形。兩類危險源理論就是這種情況的真實反映,将hazard了解為危險源時,隻是符合職業病的情形,為了符合事故的情形,不得不将危險源拆分為第一類危險源、第二類危險源,但拆分後,又不符合職業病的情形。而将二者差別開來,就會發現,危險源、隐患、危害因素等安全術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這些含義即符合标準要求,也适用于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的需要。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将hazard翻譯為危險源,隻是符合職業病的情形,将hazard翻譯為隐患,則隻符合事故的情形,而将hazard翻譯為危害因素,則二者都能夠符合。是以,在《體系》中,hazard的正确含義是“危害因素”。

2、 risk的準确含義

《體系》中,風險(risk)的定義為:發生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随之引發的傷害或健康損害的嚴重性的組合。

《現代漢語詞典》[2]中,風險的釋意是“可能發生的危險”,是一個名詞。風險作為一個名詞,同任何名詞一樣,具有“質”和“量”兩個屬性,要完整表述特定的風險,需要從“風險的性質”和“風險的程度”兩個次元同時進行,單一的次元無法表述一個特定的風險。

風險是一個廣泛使用的詞彙,是特定主體的屬性,比如:投資風險、安全風險、醫療風險等等,揭示的是主體發生某種危險的可能性。胡月亭等[12]認為,危害因素與風險的關系是“皮”與“毛”的關系,危害因素是主體,風險是附着在危害因素上的客體。

《體系》中risk對應的主體是“hazard”,前面我們已經明确了體系中hazard的準确含義是“危害因素”,适用于傷害時,指的是隐患,适用于職業健康時,指的是職業病危害因素。Hazard的風險性質在明确其是hazard時就予以确定了。《體系》中risk的定義确定的是hazard的風險的程度,揭示的是hazard的危害程度,而不是重新定義了風險的詞意。

對應于職業病,隻有一個主體,也就是職業病危害因素。某種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風險性質是其會導緻某種職業病;要确定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可通過統計計算“某種職業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組合”予以确定。

對應于安全事故,涉及危險源和隐患2個主體。《體系》中risk對應的主體是隐患,隐患的風險性質是其會導緻危險源發生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可通過統計計算“該隐患導緻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嚴重程度的組合”予以确定。

危險源的風險性質是其可能會發生某種事故,風險程度則與特定危險源的數量相關。

确定危險源的風險程度與确定隐患的風險程度隻是表現方式不同,實質是一樣的。危險源的危害程度也需要通過“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性的組合”予以确定。确定某個危險源“發生的可能性”,在确定其是危險源的時候就已經确定了,隻要是危險源,就表示該危險源“會”發生某種事故,不需要考慮事故是否真的發生。危險源的危害程度則與危險源本身的數量(或規模)相關,也就是說,某種危險源的數量越多,發生事故時,造成的後果就會越嚴重,風險也就越大。是以,确定特定危險源的危險程度,隻需要考慮危險源本身的數量多少,而不需要考慮真的發生事故時造成的後果的實際嚴重程度。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将《體系》中的risk按照其字面意思簡單翻譯為風險是不合适的,沒有反映出體系中risk的準确含義,而且容易産生歧義。建議将體系中的risk按照其真實含義翻譯為“風險值”。“體系”中的risk(風險值)反映的是hazard(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

參考文獻

[1] GB/T 45001-202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s]

[2] 現代漢語詞典

[3] 職業病分類目錄[S].

[4]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S].

[5]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Z]. 2016-04-28.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7]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安全生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L].2008 02-1.

[8] 李婳,付貴. 關于危險源含義的再分析[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 2019 29 (7). 1-5

[9] 朱寶岩. 安全基本概念和術語探析[J]. 安全 安全術語專刊 2021 (7)

[10] 陳寶智. 安全原理[M]. 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2002:34-37.

[11] 許銘,吳宗之,羅雲. 安全生産領域安全技術公理. 中國安全科學學報[J]. 2015,25(1):3-8.

[12] 胡月亭,邱少林,劉景凱,等. 基于屏障模型的風險管理基礎術語辨析[J]. 安全 安全術語專刊 202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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