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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中學(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規篇

1. 教育法律法規的基礎知識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公共性原則: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方向性原則:符合國家發展方向
                                             保障性原則:保障教師的發展
                                             平等性原則:生活,社會上教育是平等的
                                             終身性原則:終身學習終身發展的
                                             
                 教育法律責任
                                       構成要件:
                                                       1. 有損害事實
                                                       2. 損害行為違法
                                                       3.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4.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教育法律責任類型:
                                                                      形式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的人進行依法制裁【對外,所有人】
                                           行政處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紀的人進處罰 【對内】             
                                                       
                 教育法律救濟:
                                     含義: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複和補償的法律制度
                                     途徑:非訴訟管道:行政管道、調節管道、仲裁管道
                                                訴訟管道:司法管道
                 
      2. 我國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規
      3.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4. 學生的權利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1. 總綱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勞工上司階級】、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中國共産黨的上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都有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監察、審判、檢察機關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2. 公民的基本權益和義務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權責一緻】

      3. 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中國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最高的監察機關是【國家的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上司】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上司】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上司】下級人民檢察院
          
           	  
      4.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育法

1. 總則
        【教育要符合國家利益】‘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和宗教【相分離】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受教育的權力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财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上司】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以及中等一下的教育在國務院上司下,有【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如:國小、中學、高中
          高等教育有國務院	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2.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考試制度】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學業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國家學業證書制度
          【學位制度】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教育監督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3.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一下
          基本條件:
                         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師
                         有【符合規定标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裝置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	【經費來源】
                         
         【教育機構的管理機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内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
         其任免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	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準許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其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	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産】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産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的權利】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	裝置設施、圖書資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早學業成績和品行上活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體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某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6.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 總則
         國務院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事業均衡發展】、【改善	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區措施
         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教育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适齡兒童、少年】接收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上司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2. 學生【在家就近學,在外當地學】
        适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适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戶籍非所在地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3. 學校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适齡兒童、少年随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複提供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國小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将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不得設立【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該給幾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4. 教師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的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擊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準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準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5. 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分】:
                 将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門、财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分】:
                 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從業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 家庭保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适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
        【辍學】
        
    2. 學校保護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學生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優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	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将其送【專門的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3. 社會保護
       中國小校園周圍不得設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進制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标志,對難以判斷受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
        
       任何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事先串通的人所教室、寝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進行吸煙、飲酒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外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隐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方】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出場所,【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讨或者
       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給予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應當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4. 司法保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機關的申請
        【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其他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對違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5. 法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給予【勸誡】
       【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脅迫、殺害、利用未成年人的侵害其身心健康的 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将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
        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中國小生【曠課】的學下應當及時【與其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練習】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2.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喬治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給予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和學校應當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喬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喬治和接受教育的,應當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準許
         
        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因不滿【14 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别輕微免予處罰的,可給予訓誡
         
        未成年人因不滿【16 十六周歲的不給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及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0 教師的權利
                    教育教學權
                    擷取報酬權
                    學術研究權
                    民主管理權
                    管理學生權
                    進修教育訓練權
        
        2 教師的義務
                 遵紀守法
                 教育教學
                 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愛護尊重學生
                 保護學生合法的權益
                 提高業務水準
           

學生的權利和保護

1.0 學生的權利
                參加教育教學權
                獲得經濟資助權
                獲得學業學位權
                申訴起訴權
                法定其他權:人身健康權和法定财産權(現實和虛拟的财産)

  2.0 學生權利的保護
               語言粗暴,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暴力行為,侵害學生的	生命健康權
               驅逐學生,	侵犯學生的	受教育權
               過度幹預,侵犯學生的隐私權
               侵害學生的人身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