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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需要什麼樣的秩序:略談法約爾秩序原則的本意

在法約爾的十四條管理原則中,“秩序”一般不會被人誤解,但是,真正認識到秩序原則本意的也不多。

     一說到秩序,我們往往會想到“井井有條”、“井然有序”等等詞語。但是,國内的管理學著作,往往把法約爾論證秩序原則時的兩句關鍵性話語省略了。這兩句話就是:“表面的秩序可能掩蓋着實際的混亂”;“有時相反,表面看起來混亂而實際是有秩序的”。是以,法約爾特别強調區分表面的秩序和實質的秩序。他把秩序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物品秩序,二是社會秩序。物品秩序的實質,不是排列得整整齊齊,而是各種物品都放在最能發揮其作用的位置上。為此,法約爾專門舉例說:比如一堆按主人意願放得散亂的檔案,有個好心但不懂行的仆人把檔案摞整齊,表面上齊整了,卻打亂了原來的秩序,主人再也找不着了。社會秩序的實質,是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每個人都在他能發揮出自己最大能力的崗位上任職。他還專門指出,那種為了追求表面的穩定有序而增加無益的職位,或在必要的崗位上安置沒有能力的人,恰恰是破壞了社會秩序。

     由此我們可以推論,法約爾所說的秩序,概括起來無非是“物得其所,人盡其用”。這種實質上的秩序,不能用表象來衡量,歸根到底,是人财物各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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