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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春秋同盟?春秋戰國時期,弱國如何生存

作者:古外中評

何為春秋會盟?作為一種邦交行為,春秋會盟融于周禮,是明王之制的組成部分 “會”可解釋為會同,指為特定事件而舉行的集會活動;“盟”意指盟誓,強調依賴宗教 和道德力量彼此取信的血祭儀式。西周時期,會盟有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形式,前者是天子向諸侯彰顯王室實力、穩固統治地位的禮法,即“使諸侯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 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後者則旨在處理周王或是諸侯之間嘔待 解決之事,如王将征讨不順服者、諸侯不睦等,即鄭人遊吉所言“有事而會,不協而 盟”。春秋以降,周王式微,定期會盟逐漸擱淺,以處理事務為目的的不定期會盟成 為主流。然而,由于列國之間的協商不見得可以形成一緻意見,是以“盟必有會,會則 不必盡盟”是當時的常态。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會”與“盟”遵循的禮儀規範及其對參 加者形成的限制力不盡相同,但均有尋求政治共識、結成互信關系等行為特征,是以學 界在讨論其外交作用時,常對二者不做區分,統稱為“會盟”。然而,自齊桓公召集北杏之會後,會盟的性質出現了明顯轉變 一重歸西周時鞏固統治地位的意圖,隻是拱衛的中心“由王而伯”。這次會盟不以抵禦共同威脅為目的,而意在平定宋國内亂。同時,齊桓公竟因遂國不至将其滅之,顯然剝奪了該國的會盟自主權。兩年後,齊桓公與各國複會于鄄,始霸諸侯。自自此,主持會盟成為稱霸的标志,晉文公、楚莊公乃至春秋末期崛起的吳越之主皆以此為心之所向。至于小國,以會盟抵禦侵略成為一種奢侈。在更多的時候,威脅内生于會盟本身:一方面,不參加會盟可能會招緻滅頂之災;另一方面,強國争霸時,無論小國參與哪一方的會盟,都會自動淪為其他大國或集團的敵人。不難看出,在春秋時期的大多數時間段,會盟存在于等級制下,這決定了其與存在于世界無政府狀态的現代聯盟相比,具有諸多獨立特征。首先,國家實力通常是決定其等級地位的關鍵。這與權威契約内在的交易屬性有關:為擷取和維系支配地位,主導國不僅要提供有利于附屬國的政治秩序,還要承擔規訓附屬國以及向附屬國承諾不會濫用武力的自我限制成本。是以,隻有強國才可能享有等級頂端的特殊利益。正如兵會盟前夕晉楚争先時楚人所言,“若晉常先,是楚弱也”。此外,春秋會盟中還摻雜着強制因素,這既展現為崛起國在建立等級體系初期強迫弱勢國參與會盟,也表現為主導國認為自身地位受到威脅或出現松動時以暴力手段強行延續同盟關系。齊桓滅遂攻宋、晉文率師圍許,皆有脅迫弱國服從之意。晉楚争霸時期,兩國反複以違背盟約為由讨伐鄭、宋、陳、蔡等小國的舉動印證了主導國會以強制手段對抗以自已為中心的等級體系的衰弱之勢。

何為春秋同盟?春秋戰國時期,弱國如何生存

既然春秋時期的等級制會盟對諸侯國的生存處境造成如此巨大的影響,那麼一國的會盟決策必然會觸動整個國内統治集團一一國君和世卿貴族一一的利益,并受到二者的影響。事實上,春秋時期諸侯國國内的權力組織形式,認為其“既不是君主個人獨裁的專制政體,又不是民主共和政體,而是帶有貴族共和色彩的貴族專政政體”。是以,若要還原春秋各國的會盟決策過程,必須同時考慮國君與卿大夫兩股決策力量的作用。本文認為,選擇人理論恰好對此提供了分析架構,這一理論将上司人的政治生存與特定群體的支援進行關聯分析後,認為後者既有能力幫助上司人盤踞權力中心,又可能會出于對分肥份額或上司人政績的不滿而将之黜,這個既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關鍵群體就是緻勝聯盟。目前,已有研究将其成功運用于東周語境。根據選擇人理論,諸侯國的國君是統治者,封建宗法制之下的世襲貴族乃是維系其統治不可或缺的緻勝聯盟,而司馬遷描述的“《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展現的是春秋諸侯國内部躁動不安的緻勝聯盟對統治者的政治生存帶來的現實威脅。面對來自緻勝聯盟的挑戰,選擇人理論認為統治者會采取發動對外戰争、調整利益配置設定和重組緻勝聯盟等方式進行回應。将選擇人理論應用于東周語境的研究也表明,諸侯國國君會通過推行變法、拔擢下層貴族(士人)甚至平民等方式,對緻勝聯盟的構成進行重新“洗牌”,進而實作制衡貴族。卿大夫的目的。選擇人理論重點分析了統治者的能動性,但對緻勝聯盟的能動性和政策行為關注不足。也就是說,統治者和緻勝聯盟如同棋局中對奔的雙方:當統治者為了政治生存而對緻勝聯盟采取行動(如進行制衡甚至消除其勢力)時,緻勝聯盟也不會坐以待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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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卿大夫對會盟等外交活動的參與,未必都是出于對國家整體利益的考慮,還可能是基于其自身利益做出的選擇。這就是卿大夫會支援本國與他國的聯盟的原因所在(哪怕這一會盟根本無益于國家)。例如,桓公十一年,宋國雍氏逼迫祭仲擁立其外孫鄭公子突,否則“将死”,祭仲遂與之結盟,順從宋人所求,“以厲公歸而立之”,并借輔立國君之便專擅政事,架空新君。此事被司馬遷視為鄭國衰弱的主要原因,評日“祭仲要盟,鄭國不昌”。這一評述指出,鄭國大夫祭仲為了自已在本國的政治生存而與強宋的結盟之舉,正是斷送鄭國國運的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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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春秋時期的聯盟常常會使聯盟中的一方(尤其是居于弱勢的一國)陷人被動乃至滑向沒落?這需要對春秋聯盟内在“等級制”特性進行分析。對于小國而言,與強國聯盟,意味着承認對方的地位,要對其行朝聘之禮,聽命于之。以史料記載較為詳盡的魯國為例,比起卿大夫對與強齊、盛晉交好的殷切,魯公及其國民實際上為這種外交戰略付出了物質與尊嚴的沉重代價。按照《禮記·王制》的記載:“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然而“終春秋之世,魯之朝王者二,如京師者一,而如齊至十有一,如晉至二十”。為了不失齊國庇護,僅魯宣公一任君主,便在其“即位十年之内,未嘗一朝京師,而五朝于齊”,又送濟西之田請好。至于魯國服晉,更有喪失對汶陽之田的領屬權、作為代理人攻伐他國、魯公親自赴晉聽取稅賦等折辱之事,足見依附強國之艱辛。由此我們可以了解為何除少數幾個有實力争霸的超級大國(如春秋五霸)外,大多數國君與馬基雅維利(Machiavelli)的告誠保持了相似的看法:弱小國家除非迫不得已不要與強國訂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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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聯盟具有等級制性質時,結盟對于國君是一種束縛甚至削弱,但對與國君存在權力競争關系的卿大夫來說,這種對外結盟往往意味着政治賦能。首先,如果卿大夫于國家危難時主動促成了結盟,這将極大提升其名望和影響力并會擴大其發展的政治資本。如果是以還能得到君主的封賞,這也将有利于其物質實力的擴張。例如,文公八年,東門襄仲奉君命與晉卿趙盾盟于衡雍。衡雍地近伊雒之戎,襄仲抵達該處後,察覺戎狄有侵魯之意,因不疊告國君故擅自與之會盟于暴地,阻止了戎人伐魯的企圖。經文“珍之”為“公子遂”,認為其舉雖略有不合禮法之處,卻能安社稷、利國家,故值得尊敬。此後,襄仲又促成并維系了魯國與齊國的結盟關系,襄仲的家族勢力是以愈發強盛,一度壓制三桓。如果說魯國的會盟與襄仲之間是互相成就,那麼向戌“欲諸侯之兵以為名”的私心可謂赤裸。事成之後,向戌又向宋襄公請賞,得城池六十座,稱得上名利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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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等級制的春秋會盟對國君的權力構成了實際制約,是以會盟被卿大夫用以對抗國君之事屢見不鮮。例如,衛卿孫林父與晉交好,曾多次代表衛國與晉會盟。襄公二十六年,衛公寵甯喜,使之攻孫林父,“林父奔晉,複求人故衛獻公”,“晉人為孫氏故,召諸侯”,讨衛并立獻公。④類似的“向外求援”做法同樣存在于卿族相争之中。例如,文公十八年,魯文公卒,襄仲與叔仲對新君人選意見不合,襄仲于是向齊國索援,“見于齊侯而請之”,得許,立宣公且殺叔仲,糾紛以叔仲家臣公冉務人奉其家着奔蔡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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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對于那些在政治鬥争中存活下來的卿大夫而言,積極投身列國會盟既是一種主動釋放的權力信号(用以昭示各國自已已經掌握的本國内政實權),又有助于吸納更優的國内外政治資源(為卿權的下一步蛻變埋下伏筆)。例如,文公六年,晉襄公去世,史稱“夏日之日”的世卿趙盾逐重臣狐射姑及大夫先蔑、士會,并扶立嫡子靈公。靈公年幼,趙盾遂大權在握,先後與諸侯同盟于扈地、新城,成為春秋時期首位主持諸侯會盟的大夫,亦被視為動搖晉國君權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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