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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将會受到嚴厲處罰!

作者:hnsxsfzy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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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份,A公司與被告人傅正華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傅正華為該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公司名義參與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10千伏及以下農配網工程标書購買、入圍備案、招投标、合同簽訂、工程施工、安全品質管理、工程結算等一切事宜。同月雙方簽訂《内部承包經營協定》,約定2017-2018年10千伏及以下農配網工程施工由傅正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2018年至2019年,傅正華代表A公司與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簽訂關于茶陵縣農配網工程九批次施工合同,合同工程概算勞務總額為9236371元。

從2018年3月起,傅正華帶領20個左右的施工隊分别在茶陵縣做農網電力改造工程,另外還聘請了兩個資料員和一個現場管理者,一個司機。2019年12月份,工程全部竣工驗收,茶陵縣供電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勞務總額為9161681元。扣除稅費、企業管理費、承包費、質保金等費用,A公司全額将工程款700餘萬元分階段及時支付給了傅正華本人賬戶。

從2019年開始,傅正華因施工項目管理不善,資金出現虧損。傅正華便采取拒接微信、電話,承諾延期支付等方式拖欠務勞工員數月勞務工資。2020年10月30日,張泉源、尹海軍、黃某等十餘人前往茶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傅正華拖欠工資進行投訴。茶陵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的劉曉剛在2020年12月14日與傅正華核實拖欠報酬情況,并督促其支付勞務工資。随後傅正華在2020年春節前開始停用、更換常用的手機号碼,并前往嶽陽、廣西、越南等地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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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

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傅正華在承包工程中取得工程款後,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正華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傅正華辯稱其在本案提起公訴前,已經全部支付了勞動報酬,但這一事實系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立案後,A公司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勞動報酬(含材料費,裝置租賃費)。這一行為雖然削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不能免除傅正華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傅正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已經清償到位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傅正華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适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傅正華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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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隐匿财産、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産、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财産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不難發現,确定一種行為是否屬于逃避支付,應當從行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隻要行為人是為了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不論出于何種理由,均屬于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方式,應予刑律懲處。

惡意欠薪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背了社會道德,也影響了地區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機關應當恪守法律和道德,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勞動成果,不能心存僥幸、以身試法。遭遇惡意欠薪的勞動者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1.通過工會與用人機關協商;2.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3.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4.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注意及時固定和儲存勞動合同、工作證、收入證明、工作證明、派工單等能夠證明其與用人機關締結了勞動關系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當事人收入、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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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機關犯前款罪的,對機關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第一款的規定的“以轉移财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隐匿财産、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産、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财産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第一款的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在《解釋》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第一款的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行為人逃匿,無法将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機關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認證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産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案例來源: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案号為(2021)湘0224刑初239号判決)

監制:張永江

作者:劉怡君,湘潭大學法學院2023級法律(法學)碩士研究所學生

編輯:劉怡君

責編:鄒銀

稽核:王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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