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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圍獵”是政治重要“污染源” 食品藥品、教育等領域行賄從重處罰

作者:南方都市報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條,其中四條涉及懲治行賄犯罪,三條涉及懲治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對刑法修正案(十二)進行解讀時談到,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有針對性地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從重處罰”,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從重處罰” 進一步修改完善懲治行賄犯罪相關規定

“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态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行賄不禁,受賄不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指出,受各種因素影響,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對于行賄犯罪的查處和打擊與人民群衆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完善腐敗犯罪的刑法規定,是曆次刑法修改的主線之一。近年來,立法機關對行賄犯罪規定也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斷加大懲處力度。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條,實際修改的内容為七條,修改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條涉及懲治行賄犯罪,三條涉及懲治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犯罪。

大陸刑法中行賄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在法定刑上展現了嚴厲懲治。“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針對嚴重行賄情形“從重處罰”,這次修改内容主要展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确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進一步明确釋放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政策要求,将确定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規定從重處罰,具體包括七種情形: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從業人員行賄的;在生态環境、财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将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二是調整提高機關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機關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緻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對機關懲處力度不足,此次修改調整提高機關行賄罪的刑罰。

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大陸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機關行賄罪作出調整後,為貫徹從嚴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注重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近年來,民營經濟在大陸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釋出的資料,截至2023年8月底,民營企業在企業總量中的占比達到93.3%,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

2023年7月14日,《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印發,對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的防範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據介紹,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持續關注民營企業内部腐敗治理問題,提出不少相關意見建議。

“調研過程中,各方面反映,近年來民營企業内部人員腐敗問題多發、易發,關鍵崗位人員以權謀私、侵害企業利益情況突出,需要補充修改刑法相應規定。”該負責人說,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實踐需要,聚焦突出問題,作出修改完善,通過懲治民營企業内部人員侵害企業财産犯罪,實作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打擊為親友非法牟利等 完善懲治民企内部人員腐敗相關規定

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分别規定了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罪。“在很長一段時間,上述三類行為在國有公司、企業的表現較為典型。”該負責人說,随着大陸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别是民營企業的壯大,實踐中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此次刑法修改結合企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聚焦實踐中的突出行為和迫切需要,将實踐中反映較為集中的民營企業内部人員發生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産等三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對此,該負責人解釋說,将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适用的犯罪擴充到民營企業,針對的是企業内部關鍵崗位人員因腐敗侵害企業、企業家權益的行為,将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完善懲治民營企業内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修改涉及的條文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

在上述條文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國有公司、企業之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相關背信行為,緻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明确了法律責任;刑罰上,依照第一款國有公司、企業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在考慮實踐情況的基礎上,此次修法注重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結合實踐情況以及公司法修改情況等,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作了進一步完善,将犯罪主體由“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需要注意的是,構成上述犯罪,在前提上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行為上具備相應的故意‘損企肥私’行為,在結果上造成公司、企業重大損失,本質上是企業内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搞非法利益輸送,損害企業利益。”該負責人強調說。

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除了商品之外,非法接受相關“服務”也是為親友非法牟利的重要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增加了有關“服務”的規定。

重點行賄案件不能輕易不移送或者不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立足實踐需要,聚焦突出問題,作出修改完善,通過懲治民營企業内部人員侵害企業财産犯罪,實作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修正案通過施行以後,關于行賄犯罪,有關執法司法部門應當準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該負責人強調說,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态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政策尺度,扭轉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觀念,不斷提升辦案能力和水準。

他進一步指出,對法律規定重點查處的行賄案件,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不移送或者不處罰,而是應當從嚴把握。同時,從社會面上來說,任何人都應當樹立法治意識,決不能通過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同時,該負責人強調,實踐中要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要聚焦企業訴求,合理劃定犯罪界限,同時要做好法律銜接。此外,在執法司法中,要加大對民營企業保護力度。

觀察

在防災救災、食品藥品等領域行賄要加重處罰

2023年12月29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印波接受采訪時表示,與此前刑法修正案(九)對于行賄罪修改比較,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展現了刑法加大對行賄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适應了大陸反腐敗鬥争新形勢的需要。

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情況

印波介紹,根據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實踐中長期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司法實務中存在“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現象。

從有關資料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從近些年法院一審新收案件數量看,行賄罪與受賄罪案件數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達到1:4或者差距更大比例。

實踐中一個受賄案件對應的行賄人通常為多人,如果考慮到這一情況,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次)比例會更高。

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鍊。刑法修正案(十二)此次修改調整行賄罪的法定刑,進一步克服刑法關于行賄受賄處罰規定的實質缺陷,實作對“兩賄”犯罪的“一視同仁”,便于助力司法實務中對行賄罪處罰的适用,推進實作打擊行賄犯罪的常态化。印波認為,這次修法将行賄犯罪處罰力度從政策把握上升為法定内容。

對行賄罪的處罰規定作了4處修改

印波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完善了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刑法第三百九十條關于行賄罪的處罰規定作了4處修改:

其一,修改行賄罪的起刑點。将行賄罪刑罰處罰的前兩檔法定刑的界分标準,從“五年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有期徒刑”。即對于一般行賄犯罪的,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其二,調整行賄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将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改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三,增設從重處罰的條款,作為法條第二款。将“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提拔、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從業人員行賄的;在生态環境、财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将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這7種情形納入立法懲治範圍,明确從重處罰。

其四,關于行賄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中,将“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改為“對調查突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有效銜接監察法中監察機關對職務犯罪行為的調查。

此外,除了自然人行賄犯罪外,刑法修正案(十二)對機關領域腐敗賄賂犯罪刑罰一體修改,展現了加大力度打擊機關賄賂犯罪,實作一體推進反腐敗的鮮明特點。

曆程

行賄罪從三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

●195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A錢條例》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關于懲治A錢賄賂犯罪的刑事法律,其将行賄和受賄行為列入A錢犯罪行為之中,為當時提前完成“三大改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979年

《刑法》在第八章渎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一并規定了關于受賄犯罪和行賄犯罪的處罰,“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款、贓物沒收,公款、公物追還。犯前款罪,緻使國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國家從業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8年

《關于懲治A錢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出台,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對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作了大幅修改。一是對行賄罪進行了具體表述,列明罪名定義及構成要件,明确需“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規定“被勒索給予财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二是在刑期上作了提升,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升為3個檔次,最高“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主要對行賄罪處罰作出修正,一是增加罰金刑規定;二是進一步嚴格規定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作了限制性的從嚴規定,即從最初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以外,又增加了必須滿足“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3個情形之一。

●2023年

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有針對性地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從重處罰”,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七種行賄情形從重處罰

行賄行為在立法上規定從重處罰,具體包括七種情形:

1.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國家從業人員行賄的;

3.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

4.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

5.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從業人員行賄的;

6.在生态環境、财政金融、安全生産、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将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整合:易福紅

來源:法治日報 新華社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 央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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