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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椎間盤射頻消融術後神經損傷,醫患溝通不完善醫方擔責

作者:天津董律師

【認定事實】

2021年3月8日,原告王某群因腰椎間盤突出症到被告某醫院康複理療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症,入院當天行“L5-S1椎間盤射頻消融術+膠原酶溶解術”。手術記錄顯示,術前診斷為“L5-S1椎間盤突出症”,術後診斷同術前診斷。

醫療糾紛:椎間盤射頻消融術後神經損傷,醫患溝通不完善醫方擔責

術後給予預防感染、脫水,營養神經等藥物應用,并叮囑患者俯卧位絕對卧床8小時,1周内卧床休息,下床時佩戴腰圍保護2月。2021年3月8日,某醫院的影像機構磁共振檢查報告單顯示:L5/S1椎間盤向後突出、硬膜囊前緣略受壓。

2021年3月15日,某醫院MR影像檢查報告單顯示:1、腰椎輕度骨質增生,生理曲度變直;2、L5-S1椎間盤變性并向後膨出;3、L5-S1椎間隙變窄,椎體相鄰緣少許終闆炎。

2021年3月17日,原告到某宏仁一醫院進行檢查,MRI影像檢查報告單顯示診斷意見為:腰5-骶1椎間盤突出。2021年3月19日,原告出院,出院記錄中住院情況寫明:術後轉天,由于患者未佩戴腰圍,加上病人感冒咳嗽導緻椎管内壓增高,緻椎間盤再次疝出可能性大,建議病人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檢查及手術治療;

病人由于經濟原因,未接受意見。給予營養神經預防感染脫水消腫治療。出院情況寫明:現患者疼痛症狀稍緩解,右下肢肌力Ⅳ級,跖曲背伸差,大足趾麻木,感覺差。患者及家屬同意轉上級醫院檢查治療的建議,請示上級醫師同意後,患者出院轉上級醫院檢查治療。

出院診斷寫明:1、腰椎間盤突出症,2、上呼吸道感染,3、失眠症。出院醫囑寫明:轉上級醫院檢查治療。原告出院當日即入住某市某區人民醫院骨二科,入院診斷為腰椎間突出症,入院後卧床休息,消腫、止痛、營養神經、改善微循環對症支援治療,局部理療,完善相關檢查及檢驗後,于2021年3月25日出院。

醫療糾紛:椎間盤射頻消融術後神經損傷,醫患溝通不完善醫方擔責

【原告認為】

原告在被告處治療期間,由于被告未充分認識發病原理,對病情相關情況重視程度不夠,處理不當,導緻原告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手段進行治療,造成病情進一步加重,誘發其他身體病症。是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374881元。

【被告某醫院認為】

1、我院與原告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在2021年原告已向法院主張了誤工、護理等費用并已判決,原告不能再主張。

2、原告的傷經鑒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認可,我院隻在在責任承擔的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結果】

1、原告王某群,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經審閱所提供的王某群的病曆及影像學資料,王某群本次是因腰椎間盤突出行手術治療,術後結合目前情況檢查顯示王某群損害後果為L5、S1右側神經根中度損傷,目前留有右踝背屈、右足踇趾背屈肌力Ⅳ級,故王某群目前為十級傷殘。

2、某市某區某某醫院在處置王某群腰椎間盤突出症的過程中存在過錯與王某群目前腰5右側神經根損傷後果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符合 “輕微原因”。

【醫療過錯】

1、術前缺乏微創手術中/後發生意外情況的處置預案和補救措施。

2、在《醫患溝通記錄》和《術前知情說明書》中告知内容不夠完善。

3、 違反醫療核心制度中《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及《病曆品質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行業規範。

醫療糾紛:椎間盤射頻消融術後神經損傷,醫患溝通不完善醫方擔責

【判決結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決,由被告某市某區某某醫院承擔15%的責任,向原告王某群支付賠償費18787.09元。

【摘編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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