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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醫院透析室水壓低無法供水,造成無法行透析後患者死亡

作者: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一、患方訴稱

2023年5月15日之前,趙某恩(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因身患尿毒症已經在x縣人民醫院數次行血液透析(腎透析),透析時間為每周一三五。2023年5月15日(周一)6時許,趙某恩按照往常預約時間前往x縣人民醫院處等待腎透析。

醫療糾紛:醫院透析室水壓低無法供水,造成無法行透析後患者死亡

直至等到當天下午13:40分趙某恩出現憋喘嚴重,治療20分鐘後出現意識障礙,14:05分出現心髒驟停、呼吸停止,搶救一直持續至14:40分,趙某恩仍無自主心跳,14:50分被宣布臨床死亡。

二、患方觀點

趙某恩生前多次前往x縣人民醫院處做血液透析,其與x縣人民醫院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x縣人民醫院應切實履行職責和義務,為趙某恩提供安全、有效的診療服務,但x縣人民醫院作為具備血液透析能力的三級乙等綜合醫院,卻沒有相關停水後的應急預案以備血液透析患者緊急使用。

作為具有高度注意義務的醫療機構,其行為存在重大過錯,給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特訴至法院,訴請賠償1006859.6元。

三、被告x縣人民醫院辯稱

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因其慢性腎衰竭持續惡化導緻的心力衰竭。患者不遵醫囑,生活不規律加速了其病情惡化是導緻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在患者死亡當天,患者及其家屬拒絕CRRT治療,也不到x縣中醫院進行治療,是導緻其心力衰竭的另一原因,是由其自己造成的,x縣人民醫院不應承擔責任。x縣人民醫院在患者出現憋喘嚴重時及時進行了搶救,搶救過程中不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x縣人民醫院認為患者的死亡結果是因其疾病進展、自身生活不規律以及自己拒絕進一步治療造成。x縣人民醫院對其死亡結果不應承擔責任。即使x縣人民醫院應當承擔責任,也隻應承擔不高于10%的責任。

四、鑒定意見

x縣人民醫院為趙某恩的診療過錯系次要原因。趙某琳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鑒定意見認定醫方過錯系次要原因過輕。x司法鑒定機構對趙某琳提出的異議作出了書面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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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療過錯分析

1、結合送鑒資料及陳述會了解,被鑒定人趙某恩2020年診斷為慢性腎衰竭,定期至x縣人民醫院行血液透析治療,平素每周三次(周一、周三、周五),患者于2023-05-15,08點前正常至醫方行血液透析治療,被告知因透析室水壓較低(水管破裂停水),未啟動應急預案。

2、09時許患者訴有胸悶、憋喘症狀,醫方聽診肺部有啰音,測得血壓較高,期間患者不敢平躺,呈端坐位,患者既往透析期間多次查pro-BNP明顯增高,此次就診前期(約一月),透析頻率較平素有所增加,前一次透析因不适提前下機,下機時血壓較高,說明患者慢性腎髒病病情控制并不理想。

3、醫方對于慢性腎髒病長期進行透析治療的患者,未重視該疾病對其他髒器如心血管系統的影響,導緻在患者出現異常表現時未能予以處理,存在過錯。

4、本例患者此次就診時已處于慢性腎衰竭,屬于慢性腎髒病晚期階段,此前規律每周三次透析,此次就診前期透析頻率增加,透析示脫水超濾大緻在4-5kg左右,透析期間體重基本增長約4kg,說明患者水容量控制較差。

患者終因心力衰竭死亡,心血管病變是慢性腎髒病常見的并發症及死亡原因,患者終死亡主要與其自身慢性腎髒病長期對心血管系統的影響而并發心衰有關。醫方血透室發生停水突發事件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對于患者等待血透治療期間出現不适症狀以及異常體征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及時請相關科室會診及完善相關檢查評估患者病情,或者及時告知患者進行CRRT治療的必要性以及拒絕CRRT治療可能帶來的風險,甚至建議其盡早前往外院治療,如患者拒絕應簽字确認,CRRT治療時機較為遲滞,存在過錯。

醫療糾紛:醫院透析室水壓低無法供水,造成無法行透析後患者死亡

六、法院判決

2024年1月19日判決,x縣人民醫院承擔30%責任,賠償373582.3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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