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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共和及元老院

作者:資深媒體人journalist

元老院是古羅馬的政權機關。最早出現于王政時代,作為國家咨詢機關,由氏族的豪門貴族長老組成,即長老會議。共和國時期由前任國家長官及其他大奴隸主代表組成,掌握統治權,擁有準許、認可法律,準許當選的最高官吏,管理财政、外交、軍事,以及實施重大宗教措施等實權。帝國時期,政權日益集中于皇帝,元老院失去原來的政治地位,但仍是貴族統治的政治支柱。

在羅馬共和國剛成立的時候,布魯圖斯把元老的數目增加至三百名。王政時代隻有各貴族家族的家長才能進入元老院,而按《奧維尼亞法》規定,元老院的成員從原進階官吏(執政官、監察官、大法官等)裡的最優秀的人物中選出。随着平民獲得各種進階職位,進入元老院的人數迅速增加,貴族勢力日益縮小。同時,這些進階退職官吏政治經驗豐富、社會威望甚高,進而提高了元老院的地位;再加之元老院的人數較少,召開會議比貴族大會和軍伍大會友善,元老院更是顯赫一時。

直到前123年,所有的元老都也屬于騎士立法将這兩個階級分開,而且把後者定為騎士經濟階級(Ordo Equester)。在羅馬的政治中,騎士經濟階級的成員都擁有強大的富豪政治力量,而且他們的商業活動是沒有受到限制的。元老的兒子以及其它元老家族的非元老成員都被納入騎士經濟階級,他們有權穿有紫色條紋的短袖束腰外衣作為他們本來屬于元老院一員的象征。

一,羅馬共和制的興盛與危機

羅馬共和制是古羅馬政治曆史的重要時期,特點包括公權力分散、公民參與和法治原則。興盛時,羅馬發展為龐大帝國,但面臨内部鬥争、社會等級和軍事問題。共和制崩潰為羅馬帝國建立創造條件。政治體制與制度包括三權分立、議會制度和社會階層參與。内外戰争、内部鬥争和政治派系崛起、政治腐敗加速其衰落。羅馬共和制對西方政治制度産生深遠影響,提醒我們需不斷改進政治體制以應對挑戰。

羅馬共和制是古羅馬政治曆史上一個重要的時期,它的興盛為羅馬帝國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羅馬共和制的特點包括公權力分散、公民參與、輪流擔任職位、法治原則和社會等級制度等。在這個政治體制下,羅馬共和國迅速崛起,從一個小城市國家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地中海帝國。然而,共和制也面臨着種種危機,逐漸威脅到其穩定性。

羅馬共和制的興盛源于其獨特的政治和社會制度。公權力的分散使得不同的機構和職位能夠互相制衡,避免了權力過于集中的問題。公民的參與是共和制的重要特征,公民在群眾會議中表達意見、投票決策,這使得政府的決策具有廣泛的參與和合法性。輪流擔任職位的制度保證了權力的交替和平穩過渡,避免了長期的個人專制。

然而,羅馬共和制也面臨着一系列危機。内部鬥争和政治派系的崛起導緻了政治的混亂和不穩定。

社會上的貧富分化日益嚴重,導緻了社會不滿和沖突的加劇。軍隊的衰弱和兵役問題成為共和制的一大挑戰,戰争擴張使得兵員不足、士氣下降。同時,政治腐敗也滲透到了共和制的各個層面,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效能。

這些危機逐漸削弱了羅馬共和制的穩定性,為羅馬帝國的建立埋下了伏筆。盡管共和制在羅馬曆史上占據重要地位,但其衰落和崩潰最終為一個新的政治形式——羅馬帝國的出現創造了條件。

共和制的政治體制與制度

共和制的政治體制與制度包括三權分立與議會制度、官僚體系與政治家、社會階層和政治參與的演變、法律和法治原則、選舉與輪流擔任職位、軍事制度與指揮官以及公民權利與參政權。這些方面共同構成了羅馬共和制的核心。

采用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将公權力分散在不同的機構和職位之間,以維持政治平衡和權力制衡。元老院、執政官和群眾會議是其中最重要的機構。元老院由貴族組成,負責制定政策和指導國家事務。執政官是最高行政官,具有行政和軍事指揮權力。群眾會議是全體公民的集會,擁有決策和選舉權力。

羅馬社會存在明顯的社會等級制度,貴族階層和平民階層分别擁有特權和平等的權利。然而,平民階層通過抗議和鬥争逐漸獲得更多的政治參與權利,并最終進入政府體制。

社會階層和政治參與的演變

起初,羅馬社會分為貴族階層和平民階層,貴族階層由來自貴族家庭的富裕人士組成,擁有政治和經濟上的特權。平民階層則包括廣大的自由公民,他們通常是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缺乏公權力和社會地位。

然而,平民階層逐漸開始争取政治權利和社會地位的平等。他們組織起來,進行了長期的鬥争和抗議。平民階層的主要訴求是能夠在政府中擁有更多的代表和參與權力。通過持續的鬥争,他們逐漸獲得了一些權益和政治參與的機會。

在公元前4世紀,平民階層取得了重要的勝利,他們獲得了能夠選舉自己的代表進入政府體制的權利。這些代表稱為"群眾的領袖",他們能夠保護平民階層的利益,并有權利對法律和政策提出否決權。這一制度增強了平民階層在政治中的地位,使他們能夠直接參與決策和影響政策制定。

随着時間的推移,平民階層的政治參與權力逐漸擴大。他們逐漸獲得了參與元老院的權利,成為政治家和進階官員。一些出身平民階層的政治家取得了巨大的影響力,如克拉蘇、龐培和凱撒等人,他們通過運用政治技巧和廣泛的群眾支援,成為羅馬政治舞台上的重要人物。

然而,羅馬帝國的擴張和變革,社會階層和政治參與的演變也帶來了新的挑戰。貴族階層逐漸失去了對政治的控制,而新興的富裕階層開始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嶄露頭角。這些富裕階層通過财富和商業活動積累了巨大的影響力,與傳統的貴族階層形成了新的對立。這導緻了公權力的再次重新配置設定和政治參與的變革。

再加上羅馬共和國的衰落和内外壓力的增加,公權力逐漸集中在一些個人身上。一些軍事指揮官,如馬裡烏斯和斯拉,通過軍隊的支援和武力手段奪取了政治控制權,這種軍事幹預導緻了政治體制的動蕩和不穩定。

最終,羅馬共和國的政治體制被推翻,由羅馬帝國的建立取而代之。凱撒成為了羅馬帝國的第一位皇帝,共和制的政治體制和制度逐漸消失。

内外戰争對羅馬共和制的沖擊

内外戰争對羅馬共和制産生了深遠的沖擊,這些戰争使羅馬共和國面臨重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挑戰,最終導緻了共和制的崩潰。

外部戰争是羅馬共和制面臨的首要挑戰之一,羅馬不斷擴張其領土,并與其他強大的國家和帝國展開沖突。這些戰争不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資源,也給羅馬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戰争勝利使得羅馬不斷增加領土和财富,但也導緻了富裕階層的擴大和貧富差距的加劇。同時,戰争也導緻了軍事指揮官的崛起和個人權力的增加,對共和制的政治平衡産生了沖擊。

内部戰争也對羅馬共和制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政治派系之間的争鬥和權力争奪導緻了内戰的頻發。馬裡烏斯和斯拉之間的沖突、凱撒與龐培、克拉蘇之間的鬥争都是共和制内部戰争的例子。

這些内戰不僅導緻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财富損失,也破壞了政府的穩定和權力制衡。軍事指揮官通過軍隊的忠誠和武力手段奪取政治控制權,削弱了元老院和群眾會議的權威,進一步動搖了共和制的基礎。

這些内外戰争對羅馬共和制的沖擊是多方面的。它們加劇了社會和政治的緊張局勢,導緻了政府的不穩定和腐敗。戰争帶來的經濟負擔和社會動蕩削弱了公民的信心和參與度,使得政治參與和合作變得更加困難。最終,這些戰争為凱撒等個人崛起創造了機會,導緻了共和制的終結,羅馬帝國的建立。

内部鬥争與政治派系的崛起

内部鬥争與政治派系的崛起對羅馬共和制産生了重大影響,在共和制的曆史中,不同的政治派系争奪權力,導緻政府的動蕩和權力的集中。

一些著名的政治派系包括優雅派和民主派,優雅派主要由貴族階層組成,他們支援保守的政策和維護貴族特權。他們傾向于維護現有的權力結構,并保護貴族的利益。民主派則代表着平民階層的利益,他們主張擴大平民的權利和機會,以平衡貴族的特權。

這些政治派系的崛起導緻了政治的激烈對抗和權力争奪。貴族和平民之間的沖突不斷加深,他們通過各種手段争奪控制權。政治家如馬裡烏斯、斯拉、龐培和克拉蘇等人成為不同政治派系的代表,他們運用政治手段和軍事力量來争奪權力。這些鬥争導緻政府的不穩定和權力的集中,破壞了共和制的平衡和制度。

随着時間的推移,政治派系之間的沖突越來越嚴重,内部鬥争也演變成了内戰。政治家們将軍隊用作自己權力的工具,通過武力奪取政治控制權。這進一步削弱了共和制的基礎,使個人權力和軍事力量成為影響政治的主要因素。

它們破壞了政府的穩定性和權力制衡,導緻了政治的腐敗和脆弱。同時,這些鬥争也削弱了公民的信心和參與度,使政治參與和合作變得困難。最終,這些内部鬥争為個人崛起和共和制的終結創造了條件,為羅馬帝國的建立鋪平了道路。

政治腐敗與制度的失效

政治腐敗是一個導緻羅馬共和制失效的重要因素,共和國的擴張和财富積累,腐敗現象在政府中變得普遍。其中包括賄賂、權力濫用、官僚主義和利益沖突等行為。貴族和政治家利用自己的權力地位來擷取私利,而不是為公共利益服務。賄賂成為一種常見的手段,用于獲得政治職位、影響政策和法律,甚至幹擾司法程式。官僚主義的蔓延導緻了政府決策的拖延和低效。

首先,它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公衆對政府的失望和不信任加劇,導緻社會的不穩定和分裂。其次,腐敗導緻了資源的浪費和不公平的配置設定。A錢和賄賂使得國家财富被個人或少數人掠奪,導緻社會貧富差距加大。

另外,政治腐敗也破壞了共和制的權力制衡和制度的有效性。貪婪的政治家通過操縱選舉、收買政治家和利用軍隊等手段,扭曲了政府體制的平衡和公正性。這導緻了權力的集中和個人主義的盛行,削弱了公民的參與和民主的原則。最終導緻了共和制的崩潰和羅馬帝國的建立,政治腐敗與制度的失效互相作用,互相加劇,共同導緻了共和制的瓦解。

在羅馬共和制的曆史中,我們見證了其興盛與危機的交替往複。共和制的興盛時期,羅馬通過艱苦奮鬥和成功的擴張,成為一個強大的城邦,并建立了一套複雜的政治體制與制度。三權分立、議會制度和社會階層參與的演變為羅馬共和制的成功發展提供了基礎。

雖然羅馬共和制最終走向了衰落,但它在政治組織和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它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發展的基礎,并對後來的國家和社會産生了深遠的影響。羅馬共和制的興盛與危機告訴我們,政治體制的發展需要時刻警惕和改革,以适應社會的變化和應對不斷出現的挑戰。

在我們審視羅馬共和制的曆史時,我們可以從中汲取智慧,反思并改進我們自己的政治體制。通過了解興盛與危機之間的互相作用,我們能夠塑造一個更加穩定、公正和可持續的政治秩序。

二,詳談元老院

1,古羅馬共和國政治博弈的中心——元老院

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元老院從王政時期由王指派的氏族代表院逐漸發展為貴族—平民元老院,共和國末期,逐漸被屋大維架空并誕生了“元首”,随後衰落,但縱觀整個羅馬共和國曆史,元老院始終是政治博弈中心。

王政時期的元老院屬于王的咨詢機關,但在王政被推翻後,早期元老作為氏族代表,獲得了顯赫的地位與實際權力,除免職外,他們可以任職終身并擁有準可權、攝政權。準可權是準許群眾會議決議,在性質上近似于現代意義的立法權;攝政權是在2名執政官告缺又未任命接班人的情況下.由貴族元老們輪流執政,直至進行新的選舉,在性質上近似于現代意義的行政權。是以,古羅馬元老院自共和國時期就不是分權制衡的組成部分,恰恰相反.它具有集權傾向,并通過後續發展,吸收羅馬各個階層的實力派人員,逐漸篡奪了羅馬的立法權,并對行政權與司法權加以幹預和間接控制。

《霍爾滕西法》确定了新的元老選拔制度,元老院議員的任命權被移交給保民官,理論上貴族與平民具有平等的機會進入元老院,這種元老即“當選的元老”,随着共和國的發展.元老們擁有的職權趨向一緻并逐漸擴張,成了羅馬權力的中心。同時,執法官的集體制和提前選舉使攝政制度的使用日趨減少,元老院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對送出法案發表意見上來,是以,貴族元老與平民元老們的權力逐漸趨同,他們不再區分彼此身份,開始形成合力對外擴張的統一系統。

在古羅馬共和國一定時期内.元老院是官員的顧問會,雖具有相當政治權威,但沒有發起動議的權力,官員在法律上不必聽取其意見。随後,《布布裡利和菲羅尼法》規定了平民會議在經元老預先同意後即具有效力,形成了向元老院咨詢的憲制習慣。元老院不僅對官員具有限制力,還可以參與立法活動,逐漸獲得了對合憲性問題的決定權,并在立法過程中建立了元老院的違憲審查機制。由于這裡所依據的憲法性質的法律又是在上述過程中形成,是以,元老院實質上篡奪了立法權以及對防止侵害立法權的司法保護權,開始成為羅馬政治的核心。

元老院掌握了沒有監督的立法權,同時,軍事治權與戰争的最高上司權事實上也由元老院掌握,包括對指揮權、“延長治權”等的授權,士兵服役、退役的準許權以及派遣軍事特派員等。另外,由于元老産生的方式在相當程度上是基于官職大小,是以,基于退役後成為元老的需要,大部分指揮官在主觀上對元老院具有妥協性。如果指揮官不聽從元老的指揮,之後指揮官成為元老後.也就不能確定後續指揮官聽從成為元老院一員的前指揮官們的指揮。

除了立法權與軍事權之外,元老院還擁有廣泛的财政管理權。在支配公共财産問題上,執法官需要得到元老院的授權。羅馬共和國後期,在緊急情況下,在司法領域,元老院有授權法官不受“申訴”制度限制的獨裁權的準許權力。元老院擁有立法權和對侵害立法權的司法保護權,而元老院人員選拔來自于官員,是以,羅馬政治中沒有任何人敢于冒犯元老院的權威,而且看重與認可元老院的授權。官員雖然由群眾選拔,但官員的職權很大程度上受到元老院的限制,官員擁有成為元老院預備成員的機會,官員當選前聲稱向人民負責,但當選後則向元老院負責,其沖突突出表現在格拉古的土地改革中。

格拉古代表人民的意願改革,他保護窮人,反對富人,為民請命,他提出一項方案,剝奪富人的土地分給窮人,這很自然讓他樹敵很多,但同為護民官的屋大維屈從于元老院意志,将該法案否決了。雖然格拉古最後通過平民會議罷免了屋大維,進行了改革,但格拉古是以喪失了元老院的支援并觸怒了元老院,為維護自身安全或者是維護改革成果,格拉古試圖違法成為長期保民官,被元老院稱為“妄圖成為獨裁的王”。由此形成了羅馬政體的困局,選擇格拉古意味着格拉古有成為獨裁的王的風險;選擇元老院意味着元老院可以背離群衆的意見掌權,其所謂的人民的授權也就成為了一紙空談。事實上,元老院成員來自于行政機關上司人,并掌握了羅馬立法權以及對防止侵害立法的司法保護權,沒有任何主體能對元老院進行監督。

總而言之,元老院形成了對羅馬的獨裁統治,其與帝制的差別僅僅是掌權的獨裁者是多人組成還是一人。是以,羅馬共和國走向帝制成為了曆史的必然,例如第一任羅馬皇帝屋大維就自稱為元首,即元老院首席公民。

2,揭示古羅馬:元老院與皇權的權力博弈

在卡西奧多羅斯的曆史記載中,提及了一段有趣的科學現象——“轶事霍爾德裡”,由德國學者A.霍爾德命名。貴族西馬科斯在古代參議院發表了一場别開生面的“寓言式”演講,賦予了元老院自我選拔新成員的權力。

這段時期,元老院的增選權限顯著增強,連國王也需征得其同意才能任命新議員。當國王不願直接給予候選人相應官職時,會将人選送出參議院,經投票決定。

實際上,元老院接納的不僅僅是插畫師之子,還有才華橫溢的律師和部分哥特人,這顯示了狄奧多裡克及其繼任者對元老院的尊重和包容程度超乎想象。

然而,這些提名并非總是一帆風順。國王常常以懇求者的姿态出現,為可能帶來的困擾向元老院緻歉。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元老院曾堅決拒絕了狄奧多裡克推薦的年輕貴族,而非哥特人,他們是維裡克拉裡西米家族的成員。

卡西奧多魯斯儲存的通信為我們揭示了這一曆史細節。

新當選的參議員憑借一項獨特榮譽,以卡西奧多羅斯的嚴謹公式彰顯其地位。這個機構一如既往地彙聚着意大利最顯赫和富有的家族精英,然而,其中仍存一絲微妙的權限掌控。

哥特王雖敬重他們,但不忘強調,參議員的出行需經最高準許,如同一道未解的密碼,封印在Variae的曆史記錄中。

來自西西裡等地的貴族子弟,由于狄奧多裡克的疑慮,也被安排在羅馬接受嚴格監護,有專門的參議員負責他們的行為監管。

哥特人與城市官員聯手,成立了監督委員會入駐羅馬,城市治安直接歸屬他們管理。所有關乎國家安全的指令,都必須通過參議院來執行。

盡管如此,參議院的地位非但未減,反而因肩負更多職責而提升。作為羅馬的象征性主人,他們守護着這座城市的古老傳統,随着帝國心髒的延續,其影響力日益增強。

當東哥特國王駐紮在拉文納,羅馬作為昔日帝國的核心,其價值和責任更為凸顯。

市政治理由參議院與城市管理者攜手進行,其中市政警察(作為哥特人委員會的一部分)獨立運作,維護秩序。參議院主導文化盛事如眼鏡和馬戲表演,然而過度的熱情可能導緻混亂,甚至演變至悲劇。

教育領域也受其監管,古都Rima把控教師任免及财政監督。處理私法紛争和城市設施(如城牆、建築、供水系統)的維護也是參議院職責所在。

面對新興挑戰,參議院任命特設官員羅曼努斯處理公共工程,有時皇權需介入以糾正濫用行為,比如收歸國有。

理論上,立法權歸參議院所有,盡管存在曆史争議。他們制定學校規定和稅收政策,而元老院對皇家法令的認可賦予其法律權威。

讨論焦點在于,東哥特國王是否真正具備立法權,還是這一權力歸屬于東羅馬帝國皇帝,延伸至整個意大利地區。

盡管有些研究者引用卡西奧多羅斯《變種》中陰暗的描述質疑拜占庭法律在意大利的效力,但事實顯示,東哥特時期,尤其是狄奧多裡克統治期間,許多帝國法令确實擴充至意大利,尤其在行政體系的規定上。

狄奧多裡克效仿阿納斯塔修斯設立了貴族職位,且任命貴族的程式因查士丁尼的法律而改變。然而,這些案例并不削弱東哥特國王獨立立法的權力,他們享有與群眾平等的立法自由。

拜占庭皇帝運用多元政策,如對各類人群(如企業或個人)的實用性懲罰,稅收相關法規,以及通過禁衛軍省長等釋出的立法指令,這些統稱為“綱領”,涵蓋行政管理各領域。

例如,狄奧多裡克的敕令并非隻針對單一對象,而是廣泛涉及地方官員、商業團體和羅馬公民。這些法律普遍适用,而非針對特定個體,部分甚至沿用了阿塔拉裡庫斯的法令命名傳統。

在各類法案末端,你會發現專門針對分發規定及違規處罰的嚴謹細則。其中,诏書作為權威檔案,雖非立法創新之作,卻詳盡诠釋了法律,賦予特權,展現皇家恩賜。

無論是遵循古羅馬法的精神,還是因應當地群眾的了解,國王有權靈活調整以适應時代需求。正如狄奧多裡克的敕令所示,這些變革是為了應對接踵而至的生活變遷。

盡管我們用jussio、auctoritas等術語來标記那些革新,但别忘了,羅馬貴族的立法活動已超越傳統的lex,元老院的認可就是這一轉變的重要标志。

阿塔拉裡庫斯憑借國家級别的強力支援,将他的法令帶入元老院,同樣對待了對西蒙尼法令的争議。元老院雖在立法上專注于地方事務,但它依然是審理參議員案件的最高權威,無論是全體會議還是委員會形式。

在東哥特人的統治下,元老院的司法角色進一步擴充,盡管這并未如阿塔拉裡庫斯預期般實作。要深入剖析六世紀上半葉哥特羅馬社會,我們首先要探讨:羅馬貴族因哥特人的入駐是否遭受實質性的損失,如果有的話,損失程度如何,他們對此的态度又如何?

在關于哥特人在意大利的曆史記載中,通常提及東哥特人占據了三分之一的土地,但這基于奧多亞瑟赫魯利人的先例,然而這并不充分。

實際上,東哥特人的土地侵占擴充到了整個意大利,且赫魯利人的例子可能存在誤讀。此外,關于他們占據三分之一土地的說法缺乏确鑿證據。

普羅科皮烏斯的文獻可能誇大了他們的影響,可能是關于土地産品配置設定的三分之一份額。

東哥特人和赫魯利人收獲了新的領土,而菲斯克人的領地則由奧多亞瑟傳給了狄奧多裡克。作為土地的真正主人,哥特人履行着稅負,任何沒收三分之一産權的行為都會給原主人帶來巨大打擊。

然而,曆史記載顯示,他們在意大利的統治時期平穩進行,沒有暴力痕迹。恩諾迪烏斯的觀察表明,當地人幾乎沒察覺到這些變化。

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是這些土地原本未開發,或是私有但通過和平手段調整,或者部分回歸國家所有。令人好奇的是,根據卡西奧多的《變奏曲》,狄奧多裡克巧妙地通過土地稅的形式,讓卡塔利亞的居民得以繼續履行義務,這表明當時的土地政策可能包含了一定的靈活性。

深入解析這些第三層政策,實質上是關于土地稅的不同解讀,Cassiodorus的詞彙如illatiotertia和trinaillatio,需與tertiae明确區分。

這是一種獨特的稅務概念,即國王對領地收入的三分之一控制權,這部分收入包含行政維護費用。為避免潛在風險,卡塔利亞人倡導土地私有化,取代正常的三國稅。

狄奧多裡克通過調整政策,讓特倫特居民的土地租賃變得更為公平,稅收調整旨在確定居民權益。對比哥特統治時期的deputatiotertiarum,揭示了兩種稅制實施的政策選擇。

3,古羅馬的政治體制——古羅馬的“元老院”是怎麼回事?

上一篇文章中,我們介紹了一下早期古羅馬的三種群眾政治集會形式。不過要想完整了解古羅馬的政治體制,那還繞不開另一個經常與古羅馬一同出現的政治制度名詞“元老院”。

羅馬在公元前508年成立共和制後,無論是建立紀念碑還是出安民告示,都會以SPQR為落款,這SPQR的意思是“元老院和羅馬人民”,羅馬的元老院議員不是經選舉産生的,任期是終身的,卻不是世襲。

元老院是羅馬共和國的真正靈魂和權威。羅馬人在書寫他們的共和國時通常縮寫為“SPQR”(拉丁文Senatus Populus que Romanus),意思是“元老院和羅馬人民”,元老院居于首位。

有時候元老院又會被人戲稱為“老人院”。但是在古羅馬帝國之前的時代,特别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元老院那可是羅馬最令人敬畏的權力中心。離開元老院的支援,所謂的執政官大多數情況下就根本無法控制古羅馬的局勢。

一)、元老院的出現和成員的産生

王政時期

據傳羅馬元老院起源于公元前8—前6世紀的王政時代, 最早是由羅馬城的建造者羅慕路斯建立的,以輔佐其統治。王政時期元老院的成員由“王”從各氏族首領中挑選組成,元老院起初包括一百位家族的首領,稱為Patres(父老),其後演變出貴族(Patricians)一詞。元老終身任職。至第三代王時,元老院的數目增至兩百人。

後來由于最後一任'王'塔克文獨斷專行,在位期間從未征求過元元老院的意見,同時殘暴傲慢對百姓極為苛刻。這引起了元老院和群眾的不滿,元老院和群眾聯合起來将舊王驅逐出境。

共和國時期

在羅馬共和國剛成立的時候(公元前500年左右),路奇烏斯·尤尼烏斯·布魯圖斯(Lucius Junius Brutus)(傳說中上司羅馬群眾驅逐舊王者,也是第一任執政官之一。)把元老的數目增加至三百名。

由于他們是被布魯圖斯新召入元老院,他們也被稱為“新進元老”(Conscripti)。于是元老院的成員由初時被稱為“各位父老及各位新進元老”( Patres et Conscripti),逐漸地變為“各位元老”(Patres Conscripti)。

其實這可以看出由于元老院在驅逐舊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元老院在羅馬社會中的權力和地位是大大增加了。

随着羅馬政治局勢的發展,元老院的成員又發生了變化——那就是吸收卸任的民選政府官員進入元老院。王政時代隻有各貴族家族的家長(Patres Conscripti,“列入名單的家長”)才能進入元老院,而按《奧維尼亞法》(Lex Ovinia,約前312年制定)規定,元老院的成員從原進階官吏(執政官、監察官、大法官等)裡的最優秀的人物中選出。到了蘇拉時代(81BC),元老身份開始與官職挂鈎,财務官(quaester)任滿後自動成為元老。

當然官職與元老身份挂鈎也是經曆了逐漸的過程,并不是蘇拉的發明。早期獨裁官、騎兵長官、執政官、法務官、牙座營造官可能都會成為元老。随着第二次布匿戰争期間慘重的傷亡,元老院中前任官員的構成也在往下延伸。123BC的lex repetundarum暗示了營造官(aediles)及以上的官員都“已經或即将進入元老院”。到了前二世紀晚期,lex Atinia規定保民官(tribunus plebis)自動成為元老院成員。一些祭司職位也可能會提供元老院門票,不過這點有争議。另外,元老的身份也有資深(senior)和資淺(junior)之分,資深元老有發言權,資淺的隻能列席。是以,即便到後來退任官員可以自動進入元老院,想要發言還得等到監察官給予資深身份。

不過總的來說,共和國時期階級間的間隙被進一步打破,元老院的成員也從最初由貴族階級構成,變為了貴族和平民官員都有機會參與,意味着平民也能進入元老院。

随着平民獲得各種進階職位,進入元老院的人數迅速增加,貴族勢力日益縮小。同時,這些進階退職官吏政治經驗豐富、社會威望甚高,進而提高了元老院的地位;再加之元老院的人數較少,召開會議比庫裡亞大會和森都裡亞大會友善,元老院掌握了羅馬國家的許多重要權力。

成為元老的一些必要條件

共和國時期的元老明面上并沒有财産要求,但一般來說至少出自騎士階層。。然而實際上由于騎士階層本身的财産要求(騎士階層的财産要求是一百萬asses(=HS 400,000)),是以實際上元老是有财産要求的。

家世是一個重要的條件,即使越往後貴族(patrician)的特權越來越少,貴族家世仍然會在選拔元老時被優先考慮。不過也不是完全絕對的,越往後,有能力有見識有責任的人,即使非貴族也都有機會進入元老院,當然稽核是極為嚴格的。

除了家世,品行也是考核的因素之一,或者說更像是淘汰的因素。品行不佳的新人會被“跳過”(praeterire),已經是元老的則會被除名(movere)。早期的“品行不佳”主要指官品,包括腐敗、濫殺、違憲、違背蔔兆、違背同僚的否決票(veto)等。後來也包括個人的行為,包括犯罪、破産、涉嫌不名譽的行為(infamia)、參加角鬥、拉皮條,或者在軍隊中被降級。

雖然元老身份是終身制,也許會覺得元老院議員都是些老頑固,這倒是不必擔心的事。那時的醫療條件不會讓一個老人成為老不死的老頑固,而羅馬的亞奴斯神殿的門也是常開不關,元老院議員戰死沙場的事也好象是家常便飯,如真有老朽不堪重任,羅馬還有監察官(可以有權罷免不稱職的議員,而這個監察官是選舉産生的,當然會反映民意。)。

二)、元老院的權力和職責

元老院權責的演變過程

王政早期的元老院隻是作為“王”的咨詢機構出現,它不能自己召集,也沒有提案權,一般隻能讨論“王”提出的問題,并給出意見和決定。是以它的主要職能就是咨詢。

作為咨詢機構,此時的元老院權力不大,但并非意味着元老院隻是一個擺設:貴族大會通過的法律須經元老院準許;王如有重大事務(如媾和)一定要咨詢元老院,王在行使死刑時也必須征求元老院的意見。傳說中的第七王塔克文專橫暴戾,無視國法,不經元老院同意就處人死刑,這也是他被放逐于國外的一個重要原因。

不過後來,越來越多的重大的事務都逐漸由元老院決定。當然元老院的決定要經過市民集會或平民集會的表決任可才能生效。同時元老院要輔助執政官渡過難關解決問題,也能對執政官和保民官起監督和抑制的作用。

而共和國時期元老院權力更大,基本上國家政策的讨論和決定都是在元老院進行的。“每個元老的個人權威的整合形成了一個團體的勢力”。元老院成為了國家實權的掌控者,是國家主要的議政和決策機構,權力極大。在蒙森的《羅馬史》寫到“每種新法律草案都必須在元老院進行讨論,一個建議,如未征求元老院的意見,長官很少敢于把它送出給人民”。

元老院鼎盛時期的具體權力和職責

Ⅰ.監督權:

元老院有權監督和指導行政長官的工作,任命代表協助行政長官工作,在遇到重大問題時,行政長官一般會服從元老院的意志,執行元老院的決議;也會影響執政官對其他官員的任免;并對所有羅馬公民擁有監察權。

Ⅱ.立法司法權:

在立法方面,森都裡亞大會通過的法案必須得到元老院準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後來,元老院也逐漸獲得了決定法律合法性的權力,并宣布未經投票表決的法律無效。關于司法問題,元老院控制着審判委員會的成員,他們可以對行省和公民之間的沖突做出裁決。

Ⅲ.軍事任免權:

共和國時期的元老院在軍事事務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一是元老院可以指揮軍事行動,任命和罷免軍政官員;參選将軍在戰場上的指揮等,都受元老院不同程度的影響,元老院也可以征兵,參戰。第二個因素是戰争後戰利品的配置設定,是否允許凱旋等等。

Ⅳ.财政配置設定管理國庫的權力:

執政官在管理公共财産時受元老院的制約。元老院負責編制預算,确定稅率,管理國庫,管理國家财政收支,分設各省貢賦,控制公共事業經費。政府的财權實際上是由中央機構掌握的。

Ⅴ.對行省的管理權:

此外,元老院元老院在國家外交、宗教等方面擁有重要權力。元老院負責制定和執行外交政策,元老院有權接收外交使節。元老院的另一個重要權力是,在國家面臨危機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任命專制官員(獨C官dictactor),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态。這說明共和時期的元老院已經突破了原有的咨詢機構架構,成為共和國的實際領袖。

Ⅵ.對外戰争和外交方面的作用

由于元老院有「制訂外交政策,派使節簽訂外交契約」的職能,其外交政策正确與否,直接關系到羅馬城邦的生死。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元老院在共和國早期的一連串大刀闊斧的政策和手段發揮了不容忽視的作用。沒有比外交政策最有效的聯盟了。

(共和國早期元老院外交的一些成果:

a.公元前493年,拉丁同盟成立,締結了《卡西烏斯條約》,該條約幫助羅馬保衛和鞏固了其獨立,使羅馬擺脫了孤立無援的局面,也為羅馬征服意大利奠定了基礎;

b. 面對高盧人的入侵,元老院做出了必要的妥協,用一千磅金子将高盧人趕走,保留了主要的戰鬥力量,為羅馬的複興奠定了基礎;

c.元老院通過給予不同同盟的公民權,使拉丁同盟各城邦分離。在羅馬共和史上,元老院的這一政策具有重要的曆史意義,成為元老院對外關系中的一貫做法;

d.元老院提倡積極向外擴張,在對待迦太基的态度上就很好地展現了這一點。)

古羅馬的元老院原本是古代部落原始民主的殘餘産物,不過卻成為了貫穿古羅馬國家曆史的最重要政治結構,深刻影響了從王政的終結到羅馬帝國的産生的一系列曆史重大事件。區區幾百元老在古羅馬國家的大多數時候,特别是共和國時期,在元老院議事大廳中做出的決定都影響着羅馬社會中的每個個體的前途和命運。

盡管元老院成員也會貪婪地搜奪被征服者的土地财産,為了維護自己的特權地位也會無視正當的要求。他們不是聖人,會失誤、會動搖也有猶豫不決的時候。但是從整體看來,羅馬的元老院所表現出的政治智慧在當時确實還是史無前例,舉世無雙的。元老院的議員大多出身政治家的世家,從小耳聞目睹,積累了豐富的軍事、司法、行政的經驗。和平順利時,難免呈現出傲慢和貪婪的缺點,但是遇到困境和國家危難之時,往往因他們的堅毅、忍耐和過人的獻身精神而赢得最後的勝利。

“羅馬沒有國王,但元老院的數百議員每個人都是羅馬的國王”,羅馬的敵人不無恐懼地這樣評價羅馬的元老院。

4,元老院是公衆事務的捍衛者”——論古羅馬帝國元老院的興衰

縱觀古今,一個國家或者政權的存在除了需要有不同時期的領頭人以外,為國家興盛,政權穩固而設立的分管機構也是必不可少的。今天我們要來談論的,就是古羅馬的元老院。古羅馬的存在是西方曆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同時古羅馬文明也對後世産生了很大的影響。元老院作為古羅馬的政府機構之一,伴随着古羅馬帝國的興衰,它究竟又是怎樣的存在呢?讓我們來一見分曉。

相傳,元老院最早之前是由羅馬神話的創立者建立,它以氏族長者集會的形式出現,後來古羅馬曆史中的貴族也是由元老院中的氏族首領演變而來。

元老院的曆史演變

王政時代,元老院作為國王的咨詢機構,表面上權利并不是很大,但是國家重大事務都必須先經過元老院的審批,對罪犯執行死刑也要征得他們的同意。古羅馬沒有退休一說,元老們可以終身任職。相傳古羅馬第七王暴虐無道,霸道專政,視國家法律如兒戲。有一次沒有征求元老院的意見就判處罪犯死刑,因而惹怒元老,也不得民心,之後被流放國外。

羅馬共和國時期,元老院人數由早期的一百人擴充到三百人。除了原本的氏族首領,還包括選拔出來的優秀大法官、執政官等。新增加的元老在社會上威望很大,進而提高了元老院在國家的地位。公元前123年,元老院被劃分為兩個階級,早期的貴族被稱為騎士,而新加入的進階官吏被稱為騎士經濟階級。騎士經濟階級一般都擁有較高的政治力量和财富,而且他們可以自由進行商業貿易,後代也依舊享有納入經濟階級的權利。

羅馬共和國晚期保守政黨顯露頭角,社會由于黨派鬥争形式日趨緊張。凱撒執政期間,将元老院數量增加到了900人,而且還引進了一種新的“會員資格”。雖然之前的元老在國家政治中仍然占有一席之位,但遠不如從前重要。元老院的權利也大不如前。

屋大維上任後,将元老院的成員額定為600名。這期間雖然對外宣稱元老院與“奧古斯都”共同分管國家事務,但實際上屋大維卻在元老院中增加了自己的勢力。此時元老院的選舉權被剝奪,屋大維對于元老院的決議也享有否決權。不過,這時期元老院也漸漸有了正式的立法權。羅馬帝國後期,實行君主專制統治,元老院已經不再是參與國家政治大事的決策機構,而是降為議會組織。

拜占庭時期,坦丁一世又建立了一個獨立的元老院,但是它一直都是作為擺設一般存在,沒有實權。

元老院的運作制度

一)、階級制度

元老院的主席實行輪流制度,按月執行。議場的上司者由第一進制老擔任,位高權重的執政官一般是裁判官,也要兼任主席的角色。當執政官缺席時,第一進制老便接任這個工作。會議中首先發言的也是第一進制老,發言的順序也有嚴格的律法規定,具備發言權的平民一定要在地位相等的貴族發言之後。

二)、辯論習慣

元老院的辯論不受限制,無關緊要的瑣碎事情可以通過舉手發言然後進行投票表決,但是有關國家政治的大事就需要分區決定,例如分為十個區域,每個區由一位貴族上司,事務由某一個區域執行。

三)、衣着風格

元老内部也被劃分為不同的等級,不同等級的元老衣着款式也有不同。早期的元老都佩戴着鐵器鑄就的指環,後來改為黃金指環。他們身穿長到膝蓋的束腰外套,外套的右肩膀上都有一條寬的紫色條紋,而且腳上都穿着統一的褐紅色皮靴。在會議中有座椅的元老穿鑲紫紅邊白長袍,而沒有投票權的元老隻能穿無任何裝飾的白色長袍。

元老院的職權

一)、建議權

羅馬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還不具備立法權,元老院隻能對法律訴訟起到建議的作用。後來通過百人會議以及平民會議的興起,實際上法律條款已經歸屬會議決定,元老院在羅馬政治中的權利也不可小觑。

二)、行政權

共和國時期元老院逐漸演變成行政設施,管理着古羅馬的外交和财政。元老院的元老們也要負責接待其它城邦派來的使者,指揮官員對公共土地進行管理,軍隊的指揮權以及如何配置設定公共資金也都是由元老院決議的。

三)、立法權

元老院本身是不具備立法的權利的,學術界關于元老院掌握立法權的時間也一直存在争議。可以确定的是,王政時代之後,皇帝為了奪取立法權,初步将立法的權力轉移到了元老院,元老院享有直接頒布律法的權益。但是此時的元老院基本上都是皇帝選的人,是以他們也都不過是作為帝王的附庸存在,元老院的決議大多都是得到了皇帝的授意。直到3世紀初,皇帝取得正式的立法權,元老院不再具有立法性質。

四)、任免權

元老院也具有任職執行官或者提名獨裁官的權利。羅馬共和國後期,為了捍衛共和國,元老院的這項決議就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五)、選舉權

屋大維執政期間,表面上“奧古斯都”由元老院進行選舉,但是實際上元老院的權利隻是一個形式。進階官吏雖然說是由元老院選舉出來的,但是實際上是由元首提拔。到了後期元老院也就直接喪失了選舉的權利。

元老院的權利擴張

羅馬共和國早期,元老院僅作為官員們的咨詢會議存在,雖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是并沒有實質的權利,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官員必須聽從元老院的意見。後來《布布裡利和菲羅尼法》頒布,它規定了元老同意後的平民會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共和國内部開始形成向元老咨詢的憲制。元老院不僅可以限制官員的行為,還能夠參與到立法當中,逐漸獲得了對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權。而且元老院在立法過程中建立了審查機制,進一步掌了國家的政治,逐漸發展成為政府的核心機構。

在獲得立法權之後,元老院也掌握了軍事上的最高上司權,士兵服役,退役的稽核都交由元老院管理。如果指揮官不聽從元老院的指揮,就會導緻國家政治的不穩定,一般的指揮官是不敢這麼做的。從凱撒和屋大維的不同選擇來看,指揮官們考慮的都是怎麼能夠擷取元老院的控制權,而不是将元老院從國家機構中撤銷。由此可見元老院對于古羅馬共和國的重要性以及它當時所掌握的權利之大。

此外,元老院還掌握着全國多個地方的财政管理權。執法官必須得到元老院的授權才能支配公共财産。司法上,元老院也可以授權法官不接受“申訴”的制度。彼時的古羅馬,沒有人敢質疑元老院的權威,而且人民也十分看重元老院的決議。

古羅馬的官員是由群眾選拔出來的,但是官員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元老院的制約。而且官員也可以作為元老院成員的備選,是以官員在被選拔之初對人民宣稱為人民負責,而實際上等到成為官員後卻是為元老院效力,這也加重了人們對于元老院權利的向往,此時元老院的發展達到了鼎盛時期。

按照元老院的要求,許多行政官,平民保民官及執政官Q盧克來修(lucretius)和國家上司人都到卡帕尼亞來迎接我。這種榮譽迄今為止除了授予我外,再無其他人享受過。

元老院的衰弱

而到了羅馬共和國末期,元老院也給社會帶來了一系列的沖突。由于元老院的權利吸引,它開始演變成為人民争權奪利的政治舞台,統治者試圖改變這種狀況,但是元老們卻維護着早已過時的制度,否決了任何有進步意義的改革措施。

後來羅馬共和國被推翻,羅馬帝國建立,元老院的權利也開始分散。凱撒死後,屋大維執政,他深知元老院暗殺凱撒就是因為獨裁,于是他暗地裡在元老院裡安插自己的眼線,後來又形成了元首制,元老院的權利基本被架空,隻剩下一個輔佐帝王的空殼。

另一方面,進入新的曆史時期,元老院的成員魚龍混雜,内部沖突叢生,也影響了它的發展。元首制度下的騎士官僚與共和官員的存在相悖,逐漸代替了共和官員。這樣一來,元老院的選舉權、監督權也逐漸落空。伴随着羅馬幾經政權改革的元老院就被取消了。

元老院是古羅馬政權改革中沿用的政府機構,而且也是貴族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權利支柱,早期的古羅馬中元老院的作用不可比拟,但随着時代的發展還是被淘汰了。元老院伴随着古羅馬的興衰史,在古羅馬發展史上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古羅馬共和制度的草創與演變

一) 羅馬共和制度的确立

傳說中的羅慕路斯建立了羅馬城,此後,在王政時代(前753-前509),先後有七位國王統治羅馬,被稱為“王政時代”,在羅慕路斯的時代, 羅慕路斯任命了100名最有名望的人做議員,稱其單個的人為“貴族”,稱其團體為“ 元老院 ”。元老院一開始隻是咨詢機構,後來就成了羅馬的最高權力機構,管理财政,外交,軍事等等,權力很大。另外一個權力機關則是庫裡亞大會(即公民大會,也稱區民大會,以下簡稱區會),庫裡亞大會是以家族與氏族為根據的,以血脈為基礎的會議,是 塞爾維烏斯 改革之前(見後)的唯一權力機關,傳說起源于第一任羅馬王 羅慕路斯 時期。大會由王(Rex)召集,限成年男子參加,按三個部落劃分(即ramnes部落,tities部落,luceres部落 ),每個部落又有十個 庫裡亞 ,是以總共有30個庫裡亞參與會議,但通過決議時,30個庫裡亞各有一票表決權。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庫裡亞大會是羅馬唯一的權力機關。庫裡亞大會在王政時期擁有以下職權:進行個人脫離 氏族 的儀式,自權人收養(即為一方家父歸屬于另一方家父),公證遺囑,舉行 聖王 (rex sacrorum)和大祭司的宗教儀式,确認個人放棄家庭宗教儀式(即宣布與家庭脫離關系),确認王的任命,通過法律(但是,如果大會拒絕這些法律并不妨礙它們的頒布)和 審理案件 (即向人民申訴),有時候還有 宣戰 權。

羅馬元老院

羅馬第六任國王塞爾維烏斯(前578-前534在位)的改革對羅馬影響深遠,賽爾維烏斯使所謂的客民【按照客民法留居在羅馬的外國人】和公民在軍事上所承擔的義務和權力平等,但是這一改革卻并沒有阻止羅馬王政的終結,是以可以預見,在羅馬國家中,特别是共和體制的轉變,首先造成國内危機和政制轉變的沖突,是公民之中限制官吏權力的沖突。此外,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還創設了森圖裡亞會議。賽爾維烏斯仿照希臘和伊特魯裡亞人(意大利中部的居民,長期與羅馬為敵)的公民兵制,對羅馬自由居民進行财産普查,按财産多寡把公民分為5個等級。各等級提供數目不等的“森圖裡亞”(Centuria,又譯“百人隊”“百人團”),(作為羅馬的軍事力量。在第一等級之前還有若幹騎士百人團,由貴族子弟組成。一二等級是重裝步兵,三四等級是輕裝步兵,第五等級是投石兵和弓箭手。無産階級龍鳴被排除在外。公民兵必須自備武裝,裝備随财産等級而有所差别。森圖裡亞可以說是軍團制度的雛形。森圖裡亞會議便由森圖裡亞組成。也稱“百人隊”或“百人團”大會。起初這個會議具有軍事性質,後來取代原先的庫裡亞會議,獲得宣戰、媾和、選舉進階官員、制定法律和審判等職權。因它以森圖裡亞為機關投票,實際上被擁有森圖裡亞數目過半的第1等級富有公民所控制。森圖裡亞大會後來與著名的羅馬元老院和執政官構成羅馬共和體制的基礎。

羅馬最古反對派所做出的最早的成果就是廢除了終身任期的國家元首制,即廢除國王【bc509,以布魯圖斯為首的共和派驅逐末代國王小塔克文】。如果按照羅馬史學家蒙森的說法,我們就可以總結出一個規律:一般情況下,所有的意大利民社(民社的概念見下)的統治者後來無不從終身任期變為每年一任,但是實作這種政制變化的手段卻不一樣:1.一個終生國君應意外死亡後,人民決定不再選一個,如羅慕路斯死後的元老院攝政期【bc8世紀,元老院攝政數十年】;2.一個國君自動退位,最後演變成慣例或成為政制的一環,據說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就是這麼打算的;3.國君暴虐或昏庸,人民造反,将他驅逐。很顯然,羅馬屬于第三種。

賽爾維烏斯 圖利烏斯

羅馬的王政就是這麼結束的,羅馬的末代國王是賽爾維烏斯的女婿小塔克文(前539—前509在位)【盧修斯·塔克文·蘇佩布,?-bc496】是賽爾維烏斯的女婿,是第五任國王老塔克文的兒子(一說孫子)是個臭名昭著的暴君。他和他的兒子不懂政治,欺壓百姓,無惡不作。。他的兒子也是個花花公子,好色之徒,強奸了貴族婦女魯克麗絲,後者不堪受辱,自殺。魯克麗絲的丈夫盧修斯·塔克文·柯拉汀和兄長盧修斯·朱尼厄斯.布魯圖斯大怒,(魯克麗絲屬于布魯圖斯氏族)号召人民,将小塔克文一家驅逐出羅馬城。随後盧修斯·塔克文·柯拉汀和盧修斯·朱尼厄斯·布魯圖斯共同當選執政官。羅馬的王政時代就此結束。

羅馬的“高傲者”被憤怒的人民驅逐。原因有幾點:1.國王不遵守法律;2.國王不經審判就剝奪他人的财産;3.他要求法律規定之外的額外兵役與勞役,人民的憤怒完全就是源于以上幾點,于是他們發誓,不允許再有國王。但是所謂的“獻祭王”卻留下了,這人在羅馬官吏系統中地位最高但是權力最小,人們立出這麼一個王僅僅是因為宗教意義,即神在人間的使者,但是也僅此而已了。王族的所有人都被驅逐出了羅馬,塔克文家族撤往了凱雷【伊特魯裡亞南部重要城市】,那裡沒準是他們的故鄉。羅馬人民廢除了一個終生任期的統治者,另立兩個每年一任的執政官來上司羅馬民社。

二 )羅馬共和國的鬥争

盡管共和國得以建立,但共和國内部的鬥争仍然十分激烈,在羅馬共和國初期的一系列不同階級的鬥争中,他們就顯現出了不同于其他革命的地方,自羅馬成為一個國家伊始,掌握一切的權力就賦予給了代表舊公民【與之後新型公民團進行區分,代指氏族貴族】的民社【最早的羅馬政治機關之一】,所謂民社,是拉丁人(指古代定居亞平甯半島中西部拉丁姆平原的民族,包括羅馬和其他各民族)的社會組織,意大利的諸拉丁民社存在有一個松散的拉丁同盟,盟主為阿爾巴民社,是拉丁同盟的神聖古都。羅馬民社則是拉丁同盟之中的一支,但不同于其他拉丁民社僅為單一的原始民社,而是由三個原始民社通過契約組成的。

說起羅馬三民社合并的緣由,大緻是這樣一個過程:羅馬地區相鄰的三民社位于拉丁同盟的北部前線,久經外族侵擾,形成了守望相助的關系,為了更好的抵禦外敵,相約合并為羅馬民社,被稱之為羅馬三部、三部之間有内部的禮儀排位,但權利便無二緻。民社在部分書中,也被稱之為政區,可以了解為羅馬最初有三個政區,在賽爾維烏斯改革後,增設第四部。據記載,每部(政區)均由10個氏族(族區)組成;氏族由若幹父權制大家庭組成,每個家庭都人數衆多,據推測每家50-100人。

每個拉丁民社都是以地區聚居為特點的具有相同風俗、語言和适用相同規則的,并共同營造公共設施,例如城牆、廣場、倉庫、祭壇等,民社大緻同于城邦。擁有判決刑事案件上訴的權力,審判民事案件的權力與任命國家官員的權力

羅馬民社政制與希臘城邦民主制度有些類似,但卻并未完全照搬。由于羅馬根本上依然是一個農業國家、陸地國家,而非商業國家、海洋國家,是以在最初時并沒有像希臘城邦一般采用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而是通過族區、政區來實作代議政治,其社會單元仍然具有家庭、氏族的因素,不像希臘殖民城邦會打破家庭和氏族的界限,這可以說是羅馬民主與希臘民主制度的根本差別。我們可以認為,民社是羅馬共和制度的基礎。民社也是構成羅馬各權力機關的基礎

在所有由民社處理的事情中,民社必須團結一緻。【這個準則由蒙森在羅馬史中提出,代表它是羅馬政制中的首要準則】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權力,民社将權力賦予到個别終身任職的個人,于是獨裁與高壓統治就不可避免,其後果就是,必然有人緻力于削弱這種權力。在從共和國伊始到格拉古兄弟的漫長歲月中,羅馬革命者與進步人士想要的,不是限制國家的權力,而是限制官僚的權力。這時候的羅馬共和國同時進行着三種鬥争:

1.公民内部所進行的限制權力的鬥争,如共和國初期的卡西烏斯土地改革【bc486年,卡西烏斯第三次執政官任期内】,在早期共和國期間,貴族與平民的土地鬥争就十分激烈。時任執政官的卡西烏斯提出了《卡西烏斯土地法案》(Lex Cassia Agraria),希望将那些貴族奪得的土地一部分給拉丁人,另一部分給平民。貴族對于這一提案感到恐慌,因為卡西烏斯的決定不僅威脅到了他們的财産,而且他們認為卡西烏斯定是想借此讨好平民。與其共同執政的另外一位執政官極力反對這種做法,他宣稱這種慷慨的群眾性饋贈是動機不純的,是卡西烏斯在為自己通向王權鋪路。平民相信了這種說法,拒絕了卡西烏斯的提案,以叛國罪處死了卡西烏斯。而随後公元前367年通過的《李其尼·塞克提亞法》(Lex Licinia Sextia)雖然規定了任何人占有土地不能超過500尤格(面積機關),但是無人遵守。富人每年還是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占有土地。

2.非公民要求政治平等的運動,這些非公民包括平民,拉丁人,意大利人還有被釋奴【法律上允許釋放的奴隸】,還有些是已經被稱為公民的平民,他們都缺乏政治平等,都要求這種平等,随着羅馬的強大,羅馬逐漸成為拉丁同盟的主導者,其他加盟者處于依附地位。公元前4世紀,不滿羅馬的同盟者開始了反抗羅馬的專橫的鬥争,要求擺脫羅馬的控制。公元前340年〜前338年,發生了同盟戰争(或稱拉丁同盟戰争)。同盟者結成一個新的同盟,共同對抗羅馬。公元前338年,羅馬人擊敗新同盟者,拉丁姆平原完全被羅馬征服,拉丁同盟宣告結束。羅馬讓這些被征服地區實行自治,戰時與羅馬并肩作戰,成為“拉丁同盟軍”而後,羅馬在征服了許多意大利地區後都實行這一制度。

3.富人與貧窮人的鬥争,這種鬥争不但更普遍,而且烈度也更大,如平民撤退聖山運動【bc494,平民不滿債務勞役撤離羅馬城,拒絕服兵役】。初期,羅馬雖然建立了共和國,但是特權都被貴族把持,平民基本沒什麼話語權。忍無可忍的平民在前494年,掀起了”聖山撤離運動”,全部搬出羅馬城讓貴族自己耍。貴族被迫妥協。設立了保民官這一職務。保民官從平民會議中選出,最初為2人,後來增加到10人。保民官人身不受侵犯,享有一種特殊權利--否決權。保民官其權力之大甚至可以否決羅馬元老院的決議。除獨裁官外,對其他任何進階長官的決定,隻要違背平民利益,均有權予以否決。又設定了所謂“平民會議”起初決議隻對僅平民參加,是以僅對平民有效,後來權力逐漸擴大。在前450年又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銅表法》。。這些沖突不但決定着羅馬本身的曆史,而且同樣決定着意大利的民社的曆史。享有特權的公民内部的争鬥,排斥者和被排斥者的戰争,有産者和無産者的社會沖突,這些争鬥往往導緻了本不能聯合卻聯合的聯盟,但是在本質和根本上都有很大差異。

三 )國王與執政官

那麼,國王與執政官的差別何在呢?雖然王政消失了,但羅馬人的王權也沒有消失,它由原來的終生任期的國王變成了兩個有任期限制的“臨時國王”,即執政官,這兩位王自稱法官(iudices),将軍(praetores),同僚執政官(conules)。年度性,合作性與時效性是執政官與國王最大的不同,這也是共和與王政最大的不同,這王權所代表的最高權力,即民社所賦予的最高權力,并非一起移交兩位最高行政長官,而是每一位執政官都擁有相當于王權的最高權力。這最高權力被同時賦予了兩人,那麼分工的出現就是必然的,但是這種分工不是法律限制的強制效力,一位執政官正在做的事另一位執政官可以随意幹涉,最高權力與最高權力,一位執政官發号施令,另一位執政官禁止,這種分權所帶來的就是防止如王權那樣的獨裁,兩個執政官的指令可以互相抵消。這是執政官與國王最大的不同,那麼如同小塔克文的獨裁統治那樣的個人壓迫就不會再出現了。而執政官和國王還有很大的不同:時效性;執政官無法終身任職,當他們的任期結束時,他就會變得如普通公民無異。在羅馬王政時代,雖然羅馬國王收到法律的支配,但是最高法官不能再他那裡收到控告,也沒有專門為了審判國王而設立的法院,但是執政官在任期内犯下了如同殺人罪這樣的公法【羅馬法的類型,類似于現今的刑事違法】罪行,但是任期内他可以依靠他的職位躲避審判,但是一旦他的執政官任期結束,那麼他就如普通公民無異,可以受到刑事追究。

迄今為止,在刑事訴訟中,涉及罰金與刑罰時,不但案件的偵查與裁判屬于國王的權能,就是決定被告人能否上訴也在羅馬國王的權力之内。此時【羅馬紀元245年】瓦勒裡法規定,宣判刑事處罰若不按照軍法從事,那麼執政官必須同意被告人上訴,後來瓦勒裡法擴大到重大的财産罰金。從前執政官的護衛手持法西斯【拉丁語中的“斧頭”,象征戰争與将領】,代表了執政官的刑事裁判權,現在作為象征,執政官以法官資格而不是以将領資格出場,如果執政官不允許罪人上訴,那麼法律僅僅隻能施加惡名,有惡名的公民僅僅是不能作為證人,是以,掌握最高權力的人在革命後所受的限制,嚴格來說隻有事實上和道德上的價值,是以,執政官如果做事不超過原來國王的權限,那麼他可能犯錯,但是不算犯罪。

而在民事審判中,原來羅馬國王擁有的審判權力在執政官上被剝奪了,他們并不能幹涉私人間上訴的權力。而還有一個被削弱的權力,即委任權,在昔日,羅馬國王可以任意委任一位執法官亦或者其他官職,但是執政官的這項權力受到了削弱,在最高行政長官,即執政官離開羅馬的時候,為了羅馬城的正常執法,他必須委任一位法官來代替他進行審判,但是同僚的地位并沒有擴大到代理人,也就是說,隻要有一位執政官留在羅馬,那麼就不能委任法官或執法官。而執政官留在羅馬城期間,他隻有在規定的範圍内才可以行使委任權,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執政官的委任權就不存在了。

以前祭祀的權力掌握在國王的手中,在努瑪【羅馬王政時代的第二位國王】的改革以後,國王甚至可以主持祭祀大會。自進入共和以後,這種權力并沒有歸于執政官,而是男祭司團如有空缺,自行補充。但是維斯塔貞女【羅馬祭祀官職,必須終身保持貞潔,供奉竈神維斯塔】和個别祭司由祭司團掌握。民社原來對祭司團那種類似父權的家長裁判權也讓渡給了祭司團,為了更好地進行處理,于是祭司團推舉了一位團長,名為大祭司長(Pontifex maximus)。就這樣,宗教權力與一般政治分離,祭司團獨立,但是這也間接地導緻了羅馬的宗教職位世俗權力并不大,這種權力的分離當然也可以看作是對最高行政長官權力的限制。現在,國王已經被舊公民與新公民從王座上扯下,昔日國王的特權也被分離,故執政官沒有聖職也沒有昔日國王一般的特權,他所能表達他與普通公民不同的僅僅是在衣服【這裡指拖加袍(toga)】的邊上鑲一圈紫邊,且不得在城市裡乘車,隻能與普通公民一同步行。

但是這種針對于執政官的權力限制,并不加于另一個特别官職身上,這個特别官職脫離于執政官的範圍,是在兩名執政官旁新設的最高長官,這就是“陸軍領袖”(magister populi)也稱為“獨裁官”(dictator)。選獨裁官時,不會有一位普通意義上的平民參加,這位長官純粹是由一位執政官推舉出來的,對此他的同僚執政官與羅馬政府也無法阻撓。獨裁官的判決無可上訴,除非他允許,他一被任命,所有官吏都要受到他的管轄。但是獨裁官依舊有着雙重的限制:1.他是兩位執政官的同僚,他的任期不能超過執政官的法定任期。2.他的任期的最高限度為六個月。獨裁官上任時,他必須選擇一位“騎兵統領”(magister equitum),騎兵統領聽命于陸軍統領,與他共事,就像執政官與執法官那樣。按照這種制度的目的來看,獨裁官制度很可能被确立與執政官制度确立的時間差不多,甚至是同時起源于。在平時,執政官分權行使,保證了不會有獨裁者的出現。在戰争時期,推舉一位共同領袖獨裁官,避免相同的最高權力互相消耗的低效,避免分權的危害。

四 )共和時代的民社與執政官

在上文說過,民社是羅馬政治的基礎。羅馬的主權歸于民社。王政時代結束以後,民社便獲得了最重要與最大的權力,即決定民社的領袖,決定公民的生死,但是實際上,民社并不能這麼做,因為權力落到了貴族的手裡。人民的力量在于平民,平民之中已經有不少富有資财者或是名聲顯赫者,這些人雖然分擔公共的負擔,但是被列名與公民大會之外,在王政時代,這種情況被容忍了,隻要公民大會被幹預國家機構的正常運作,隻要國王的權威使得客民與平民一同跪拜,進而使法律的平等在全國範圍内實行,但是革命發生了,王政時代結束了,民社得到了定期裁判與選舉執政官的權力,使得現在國王位置上的執政官從民社的主人變成了他的定期受托者。在羅馬共和國建國初期,公民與客民同舟共濟,沖突得以暫時放下。在這個時期,民社的擴大不可避免,這種完成的最廣泛方式,全體平民,即所有的非公民均被納入公民階級之中。非公民指既非奴隸也非按照客民法居住在羅馬的外國人。

在共和時代,人們避免民社最高官員與民社本身的沖突,并對刑事訴訟作出了以下安排:民社的最高職務的分化始終有必要要由最高行政長官(即執政官)的代理人為之。屬于這一類人的有專門審理暴亂和叛國罪的審判官與執法官各二人,他們都是執政官親自指派的助手,理所當然的,當執政官任期滿了而退位時,這些助手也要一樣退位。此人的地位,如同執政官,也是按照年度性,同僚性和常設性的原則所設下的。這方面所指的并不是低級羅馬官吏本身,這些特派官員不是民社所指派的,而是為了更多地分化執政官權力和更高效處理政務所設計的,這些助手在之後的歲月裡會不斷分化,最終成為羅馬官僚體系中多種多樣的官吏。

按照這樣的精神,最高行政長官的民事訴訟裁判權被剝奪,原來羅馬國王指派一個代理人去審理極個别案例的權力變成了執政官的職權,同樣的,執掌國庫與國家檔案庫的權力雖然也屬于執政官,但是這方面也有專門的助手。在審理案件時,如執法官這樣的助手固然會聽從執政官的号令,但是沒有他們的預知和參與,執政官便無法審查案件。對于執政官委托權這種雙重限制存在于城市管理之中,作為最高行政長官,執政官有權将全部或個别歸他管轄的事情交給别人(即代理人)。當然,在純屬民社的事務中,代理人是絕對不能插手的。

但是,國王絕對擁有指定其繼承人的權力,民社并沒有把他從新的民社首領中收回,但是他被限于民社指定給他的人。通過這種限制建議權,對普通行政官員的任命貌似掌握在了民社的手裡,然而就事實而言,建議權和正式推舉權仍有很大的不同。在選舉台上,執政官不僅僅是一位選舉主持人,他實際上握有和昔日國王相似的特權,他可以不理會元老院,公民大會投出的選票,将某些選舉人從名單上去除。他甚至可以在一開始就把選擇限制在他拟定的名單當中,執政官可以随意任命同僚,就像國王對官員那樣。是以,執政官的權力其實是很大的,有許多人都将執政官比作共和時代的國王。

五 )共和時代的庫裡亞大會,森都裡亞大會與元老院

之前,舊公民的區會,無論是事實還是法理,都是國家的最高權威,此時,這種特權遭到了打擊并崩塌了,在純屬形式的事件和涉及氏族關系的檔案時,如執政官或獨裁官在就職時人民對他們像往日國王一樣宣誓效忠,以及收納義子與立遺囑所需的法律特許,區會任然保持着舊日的權力,可是自此以後,區會不能執行任何純屬政治性質的決策,不久,平民也在區會中擁有了投票權。區會實際上是基于氏族組織,當民社擴大後,舊公民失去了集會與通過決議的權力,純粹的氏族關系隻存在于舊公民之中,于是政制改革以後,區的限制便被抹除了,平民得以自立氏族傳承血脈,甚至包括新氏族與外國人,如薩賓家族克勞狄烏斯。

區會的一切職權,例如推舉行政長官,表決法律可否,而且是刑事上訴時予以決定,在共和時代都轉交給了森圖利亞大會。百人隊以前負擔公共的責任,現在也得到了公共的權力,于是,塞爾維烏斯體制所創造的微小開端,例如讓軍隊表決是否宣戰,現在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于是百人隊大會徹底地奪走了區民大會(庫裡亞大會)的顯赫地位,現在羅馬的人民都将百人隊大會視為寄托着主權的會議。

在區會裡,擁有表決權的人民一緻平等,是以,當民社擴大時,國家就會到達成熟的民主政治。但百人隊大會奪走了區會的權力,于是這種民主政治便不會在羅馬生根發芽,百人隊大會避免了将大權掌握在貴族的手裡,确将這些都置于騎士【羅馬階層,表示中産階級,例如商人】與富人的手裡。

至于元老院,元老院沒受到政制改革的影響,掌握元老院的長老院依然還是清一色的貴族,他還保持着原有的特權,如議案的否決權。就事實而言,政制改革讓元老院的職權進一步擴大,因為以後民社官員的任命更受制于民社的選擇,也要聽從貴族階級的元老院來準許或駁回,隻有上訴這件事不需要元老院準許。當王政遭到廢除時,元老院的法制權力反而擴大,這是因為其他事務要在元老院中讨論。在王政廢除以後,元老院便緊跟着擴大了組織,平民也可以加入元老院,在表決議案的時候,這些若幹個非公民就是所謂的“在冊者”(conscripti),他們不能用紫邊袍與紅鞋這些表示元老階級的标志,他們在元老院表決時不能夠發表意見,僅僅能在分組表決時表示他們的意見,以增加票數。

共和國時期的元老院逐漸變成行政機構,掌管财政和外交。在實質上成為羅馬的最高機關,身為羅馬的化身,這個官方團體負責派遣及接待代表城市的使者,指派官員去管理公共土地(包括行省的省長),指揮軍隊以及配置設定公共資金。所有法律也必須經過元老院同意才能生效。元老院也有任命某個城市執政官或在戰争等緊急狀态下提名獨裁官的權力。在共和國的晚期,元老院透過依靠元老院議決捍衛共和(senatus consultum de republica defendenda),達到了避免獨裁官任命的目的。這議決宣布戒嚴法,以及給執政官權力去“留心着共和應該不受到傷害”(takecare that the Republic should come to no harm)。

不久以後,貴族成員的等級劃分也明顯了起來,尤其是在普遍征求意見時,地位尊貴的人都列在前面。他們之中為首的,就是元老院的首席元老(princeps senatus),這個地位不久以後就成為了受人羨慕的尊敬位置,這一明顯的劃分還表現在執政官上,不知從何開始,執政官便分為了第一執政與第二執政。與此同時,貴族繼續壟斷着統治階級,無論是法律還是慣例上,貴族與平民之間都隔着一層牆壁了,執政官在指定元老時遠不如國王那般自由,執政官的本質是貴族階層,他們的行為和意志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本階級的影響,是以執政官從掌管元老院的人變為了為元老院工作的人,元老若是由空缺也不能直接補全,必須等到稅戶調查時才能進行補充,于是貴族的數量就保持不變亦或是慢慢減少。在王政時代,貴族階級不禁人加入,常常有新氏族加入王政時代的貴族階層,但是共和國裡,平民的最高志願便成為了進入元老院變成一個啞口無言的附屬品。新的政制代替了舊政制時,羅馬人與外國人,客民與公民之間的界限便被抹除了,客民得以加入民社,群眾的力量得以增加,雖然貴族享有諸多特權,但是元老院得到的絕不是民社所失去的,新公民之間組成了羅馬新的公民團,他們會不斷發起運動,沖擊着貴族統治這座城堡,想要動搖一座城堡不是占領最後一個據點,而是在城牆上打開一個缺口。接下來是屬于羅馬的時代,一個偉大的時代。

與簡單粗暴的古希臘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不同,羅馬的共和制度以代議制為基礎,其社會單元仍然具有家庭、氏族的因素,不像希臘殖民城邦會打破家庭和氏族的界限,這可以說是羅馬民主與希臘民主制度的根本差別。羅馬的共和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展現了分權和制衡,即是民主,也展現了一定的專制性(如執政官和獨裁官的權力很大),既防止暴君,也防止暴民.雖然仍然擺脫不了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性,但在那個時代,确實是非常先進的制度,也為羅馬的擴張奠定了基礎。羅馬這艘巨艦,正揚帆起航,駛向廣闊的世界。

五,古羅馬共和國崛起的政治制度: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

古羅馬原本是意大利半島中部一個毫不起眼的小城邦卻一步步成長為地中海世界的霸主,進而使得古羅馬成為橫跨歐、亞、非三大洲的龐大帝國雄踞于世界的西方。

然而,古羅馬的崛起并非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任何一個國家的崛起和強大與古羅馬的政治制度有着密切的關系。

有效的政治制度既是國家強大的保證,也是國家強大的前提。那麼,古羅馬政治制度是如何保證古羅馬的崛起的呢?

然而,作為曾經在世界上盛極一時的西方霸主古羅馬在共和國時期迅速崛起,成為西方世界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縱觀古羅馬社會的曆史發展,古羅馬的發展經曆了王政時期、共和時期和帝國時期。

那麼,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政治制度對古羅馬的崛起有着怎樣的政治制度保證呢?

一)、古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制度

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146年,是古羅馬共和國自建立至第三次布匿戰争的結束的時期,也是古羅馬從一個寡民狀态的小城邦逐漸發展壯大成為地中海的霸主的時期,更是古羅馬在整個古羅馬曆史發展中成功崛起的黃金時代。

然而,古羅馬的迅速崛起離不開古羅馬國内政治制度的保證。那麼,在古羅馬共和國時期,古羅馬有着怎樣的政治制度呢?

公元前510年,古羅馬人廢黜了國王并将其驅逐出境并進行一系列的政治改革,使得古羅馬完成了從王政時期向共和國時代的過渡。

此時的同僚執政官通過選舉的方式取代了國王成為國家元首,負責行使國家元首的權力。

為了避免讓王政時代的悲劇重演,在共和國時代,古羅馬開始限制同僚執政官的權力。他們将同僚執政的席位擴至兩名并明确規定任期,同僚執政官隻有在任期内行使國家權力,進而實作了古羅馬在政治上的平衡。

随着古羅馬平民階層與貴族階層不斷的進行鬥争,以争取公權力。于是,在古羅馬的政體内出現了保民官制度。保民官作為平民階層的首領必須出自平民階層以保證保民官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始終代表平民階層的利益。

保民官制度是古羅馬平民與貴族進行階級鬥争的産物,保民官制度使得古羅馬平民階層的利益得到了保護。保民官制度與同僚執政官制度相似。

從此,在古羅馬的政壇上同僚執政官、保民官、元老院分别帶表不同階層的利益他們在政治上互相制約進而形成了一種“三權分立”的互相制約的政治平衡狀态。

經過平民階層的不斷鬥争,使得古羅馬的所有級别的官員直至同僚執政官都可以向平民開放使得古羅馬的平民階層終于享有與貴族同等的政治地位。在這個時期,古羅馬政治體制的發展達到了頂峰。

二)、古羅馬政治制度對古羅馬共和國崛起的政治保證

(一)階級沖突緩和

早在古羅馬王政時期,随着以工商業為主的農業經濟的蓬勃發展使得古羅馬的平民階層迅速發展壯大,成為古羅馬政壇上不可忽視的政治力量。

為了擷取政治地位古羅馬平民階層與貴族階級不斷的進行鬥争。逼迫古羅馬不斷調整統治階級内部關系,進而将古羅馬政治推向了民主化。

在這一時期,階級沖突成為古羅馬社會的主要沖突。是以雖然此時的古羅馬的社會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發展。但由于階級沖突的存在,使得古羅馬公民将目光集中在如何争取政治權利上,統治階層将目光集中在如何緩和階級沖突上。

此時的古羅馬無法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古羅馬的綜合國力上,階級沖突的尖銳對于古羅馬的崛起起着桎梏的作用。

随着古羅馬共和政體的确立,經過不斷的調整統治内部階級的關系使得同僚執政官平民化,導緻古羅馬的各級官員都向平民開放,從此平民獲得了同等的政治地位,階級沖突得到緩和不再是社會的主要沖突,國内社會實作了平穩。

(二)增強了國内公民的凝聚力

古羅馬政治上的民主化,使得古羅馬的階級沖突得到緩和,此時在古羅馬社會上出現了一片祥和的局面。國家利益至上逐漸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想,如何使古羅馬變得強大是所有古羅馬公民共同的願望。

(三)軍事實力增強

國内政治平穩使得國内經濟蓬勃發展。在全社會範圍内,國家主人翁的觀念深入人心,每個人都以國家主人自居。

這個時候,古羅馬開始頻繁的對外發動戰争,通過發動戰争的形式擴張領土進而積累财富進而提高自己的綜合國力。

當然,這個國策是經過全體公民一緻通過,因為這是全體羅馬公民共同的願望。為了支援國家戰争需要,羅馬公民每天天不亮就起床耕作,在忙完耕作之後還要進行軍事訓練。

古羅馬公民的這種狀态無疑是增強了古羅馬軍隊的凝聚力,提升了古羅馬軍隊的綜合戰鬥力,使得古羅馬軍隊在戰場上戰無不勝攻無不克。

随着古羅馬版圖不斷擴張,使得古羅馬從一個毫不起眼的城邦迅速崛起成為地中海的霸主。

古羅馬的共和國時代是古羅馬政治制度最民主的時代,平民享有同貴族同等的政治地位。與此同時,這個時期也是古羅馬最團結的時代,更是古羅馬崛起的黃金時代。

由此可見,一個國家的迅速崛起離不開政治上的保證,政治是保證國内平穩最有效的手段。

參考文獻:

《荷馬史詩》

《羅馬人的故事》

《古羅馬帝國》

《羅馬史》

《羅馬十二帝王傳》

《羅馬共和國的衰亡》

《羅馬共和憲政研究》

《羅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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