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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辦法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作者:自在松鼠5V

中國科學院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辦法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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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辦法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中國科學院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辦法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我院知識産權工作更好地适應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更好地适應建設改革創新和諧奮進的中國科學院的要求,更好地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科學院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适用于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其他院屬機構可參照執行。

研究機構是指院直屬的研究所、學校、台、站、中心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事業機關。

從業人員是指研究機構在職人員、聘用人員、客座研究人員、在讀研究所學生及在站博士後以及進修、實習與代培人員等。

相關人員是指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等離開研究機構後不滿1年的或另有約定的人員。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知識産權包括:

1、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2、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3、商标專用權;

4、植物新品種權;

5、內建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6、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

7、研究機構名稱、徽章及網絡域名等标記專有權;

8、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知識産權。

第四條 計劃财務局是院知識産權主管部門,負責院知識産權工作的協調、指導群組織管理。

第二章 知識産權應用

第五條 研究機構應采取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大力推動知識産權轉移轉化工作。

研究機構向國外機構、個人或國内的外資、外資控股企業轉讓或許可知識産權,應經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和保密委員會稽核并報上司準許,依法辦理。

對研究機構獲得知識産權後合理期限内沒有推廣應用的,院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院相關規定,委托其它機構或個人推廣應用,并由推廣應用機構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擁有知識産權的研究機構支付使用費。

第六條 知識産權的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等具有配合做好本機關知識産權推廣應用工作的責任。

第七條 研究機構采取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推廣應用知識産權,應當依法進行評估,并由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和資産管理部門稽核并報上司準許,依法辦理。

第八條 研究機構轉讓國防、保密知識産權,應經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資産管理部門和保密委員會稽核并報上司準許,依法辦理。

第九條 研究機構采取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推廣應用知識産權獲得收益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為推廣應用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合理報酬。

第十條 研究機構應從本機關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收益作為獎金獎勵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為推廣應用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十一條 院國有資産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建立知識産權營運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參與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營運,協助研究機構開展知識産權推廣應用工作。

第三章 知識産權創造與歸屬

第十二條 研究機構應實行科研項目知識産權全過程管理,必要時為科研項目配備知識産權專員,負責科研項目立項、執行、驗收和後評估等環節的知識産權跟蹤、策劃工作。

知識産權專員應熟悉科技前沿動态、知識産權法律知識和科研項目管理知識,經教育訓練考試獲得院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後上崗。

院重大項目的知識産權專員由依托機關推薦,院知識産權主管部門聘任。重要方向性項目的知識産權專員由研究機構聘任,報院知識産權主管部門備案。其它項目由研究機構自行組織、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對符合知識産權申請或登記條件的相關成果,發明人、設計人應報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進行稽核并報上司準許,依法辦理。

研究機構應加強申請或登記前相關科技成果的策劃與管理,避免喪失新穎性。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執行本機關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機關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依法取得的知識産權歸所在研究機構所有。

第十五條 研究機構與國内外組織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開發,應簽訂合作研究或委托開發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産權的歸屬。

第十六條 依法取得知識産權後,職務發明人、設計人有在知識産權檔案中署名和獲得榮譽與獎勵的權利。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院、研究機構兩級比對原則獎勵職務發明人、設計人。

第十七條 除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而在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承擔國家、院科技計劃項目獲得的知識産權由承擔任務的研究機構享有。研究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和推廣應用知識産權,并就知識産權保護和推廣應用情況向院送出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研究機構變更或終止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機關享有其知識産權。沒有法人機關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其擁有的知識産權由院處置。

第十九條 研究機構的名稱、徽章、網絡域名等辨別,其所有權屬于院屬研究機構。任何機關和個人未經研究機構授權,不得使用。

以研究機構名義設立機構、簽署合同或協定等時,應當經研究機構授權。

第四章 知識産權保護

第二十條 研究機構應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定、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保護本機關知識産權。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相關人員不得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知識産權。凡因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知識産權造成損失或受到法律訴訟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所在研究機構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内外各類展會的知識産權成果,應經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保密委員會稽核并報上司準許。

第二十三條 研究機構應依法積極通過行政和法律訴訟等手段制止侵害本機關知識産權的行為,維護本機關知識産權權益。

從調解、仲裁、訴訟中獲得的侵權賠償或者補償費,扣除調解、仲裁、訴訟等相應成本後的剩餘部分,研究機構應作為許可他人實施的收益,并向發明人、設計人配置設定收益,進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經本機關保密委員會認定應申請國防、保密專利或其他保密知識産權的,應委托具有國防或保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

對需要解密的國防、保密知識産權,應經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和保密委員會稽核并報上司準許,依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需要放棄已獲得的知識産權,應經本機關知識産權管理部門稽核并報上司準許,依法辦理。

本暫行辦法第三條第7款規定的知識産權未經院準許不得放棄。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相關人員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研究機構依法享有的知識産權的,研究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

對無處理權的,研究機構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并追究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中國科學院及研究機構授權或許可,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研究機構依法享有的知識産權的,中國科學院及研究機構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知識産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院建立院級指導、研究機構操作的兩級知識産權管理工作體系。

院級知識産權管理職能是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産權戰略部署,制定院知識産權戰略規劃與工作計劃,指導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

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職能是貫徹落實院知識産權戰略部署,制定本機關知識産權戰略規劃、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組織和推進本機關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研究機構原則上應有一名上司分管知識産權工作,建立知識産權管理制度和工作體系,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本機關的知識産權管理職能。

第三十條 院建立知識産權教育訓練工作體系,對研究機構知識産權工作分管上司、管理骨幹和科技人員進行知識産權教育訓練,提高全院知識産權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一條 研究機構應規範知識産權檔案管理工作,在科研工作中及時建檔歸檔。職務發明人、設計人應當将法律檔案和相關技術資料及時上交。

在院資訊化建設總體架構下,研究機構應加強知識産權技術檔案的資訊化建設,提高知識産權管理的資訊化水準。

第三十二條 研究機構應建立知識産權戰略研究機制,将知識産權戰略作為本機關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在院評價名額體系中建立知識産權工作的專項評價機制,推進研究機構知識産權管理與營運。

第三十四條 研究機構與從業人員、相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定時,應包括知識産權保護、競業限制等相關條款,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研究機構派出參加學習、進修、合作研究的從業人員、相關人員應做好技術檔案、資料等的移交工作,未經書面許可不得将本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創造或其它成果私自處置。在此期間完成的發明創造成果,其權利歸屬應由研究機構與接受組織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相關人員在離職前,應将與研究工作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裝置、樣品、産品和有關技術秘密資料等交回所在研究機構。

離職後,未經原研究機構書面許可,不得複制、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上述資料、材料和資訊,不得利用其在原研究機構獲得或掌握的知識産權或資料、材料與資訊從事有損于原研究機構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研究機構應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本機關知識産權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計劃财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印發的《中國科學院保護知識産權的規定》(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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