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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方式與評價政策導讀-萬祥軍|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作者:自在松鼠5V

評價方式與評價政策導讀-萬祥軍|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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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方式與評價政策導讀-萬祥軍|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評價方式與評價政策導讀-萬祥軍|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

如何衡量科技成果轉化的水準?用科技成果轉化率這一名額嗎?“如何評價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如何評價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判的名額和方法,好比一根指揮棒,直接關系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研人員等各參與方的行為導向。”國工商聯執委、中國經濟和資訊化研究中心主任、國家政策研究室中國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萬祥軍研讀表明。

萬祥軍說:“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體制改革與法規處原處長,上海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黨委副書記吳壽仁對此有過詳細闡述。同時,他還是《科技成果轉化操作實務》《科技成果轉化疑解》等書作者。”他表明,現在,我們就有關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方面的政策法規進行梳理和導讀,厘清其中的關系。

一、科技成果轉化率解析

無論是官方檔案還是媒體報道,經常會用“科技成果轉化率”來反映一個國家、一個地方或一個機關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科技成果轉化率越高,表示轉化情況越好,轉化水準越高;越低則表明轉化情況越差或水準越低。這個名額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科技成果轉化率=已轉化科技成果數/應轉化科技成果數

公式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已轉化科技成果數”與“應轉化科技成果數”均可以統計出來,得出确定的資料;二是“已轉化科技成果數”包含于“應轉化科技成果數”,即前者是後者的子集。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是完全可以使用科技成果轉化率這一名額的。

由于科研活動的特殊性,科技成果缺乏統一的界定标準。“已轉化科技成果數”與“應轉化科技成果數”難以統計出來,即便如此,也難以保證前者包含于後者。乍看起來上述兩個條件不是問題,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科技成果”是一個邊界不清晰的概念。

1986年版《現代科技管理詞典》将“科技成果”定義為“科研人員在他所從事的某一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或課題研究範圍内,通過試驗觀察、調查研究、綜合分析等一系列腦力、體力勞動所取得的,并經過評審或鑒定,确認具有學術意義和實用價值的創造性結果”。

此處的科技成果與科技項目或課題有對應關系,在大陸各種科技成果管理官方檔案中,基本上是按照這一定義來界定科技成果的,不同檔案的規定可能會有些差異,但差異不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規定的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這個概念極其寬泛,包含了《現代科技管理詞典》所定義的“科技成果”,也包括進入公共領域的科技知識、科技資訊等。從中還可以看出,一項科技成果可以細分為若幹項子成果,也可以将若幹項相關科技成果整合為一項科技成果。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內建電路布圖設計等)。乍看起來,這一定義是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規定是一樣的,隻是增加了一個括号而已,但這一括号卻使科技成果的範圍大大縮小了。

從中可知,任何一件專利、版權、內建電路布圖設計都是科技成果,但科技資訊、科技知識就不被認為是科技成果了。這也意味着,在一個科技項目的研發中,取得若幹項知識産權,就可視為若幹項科技成果。另外,科技成果具有相對性,在某一科技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後續試驗、開發,取得新的科技成果,這被視為科技成果轉化還是另一項科技成果?似乎兩種情況都講得通。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已轉化科技成果數”與“應轉化科技成果數”不僅難以統計,即使統計出來了,也不能保證是按照同一個标準統計的,或在同一個時間段裡取得的,即不能保證“已轉化科技成果數”包含于“應轉化科技成果數”。如果将登記的科技成果數量作為分母,将已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作為分子,所計算出來的數值,不能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率,原因就在于不能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

二、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與績效評價政策導讀

如何反映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的規定,一是高校、科研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二是主管部門應對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作出評價。

(一)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

高校、科研機構應按照規定格式(即按照《财政部科技部關于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報送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财科教〔2017〕22号)的要求)報送年度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中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現代科技管理詞典》所定義的“科技成果”。報告内容分為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的情況:

1.定性情況

高校、科研機構對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出定性分析,包括報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成效、主要經驗及面臨的問題,既報喜也報憂。根據财科教〔2017〕22号文給出的參考樣式,高校、科研機構可以如實反映技術轉移機制的建設,如技術轉移機構、技術轉移隊伍建設情況;決策、獎勵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建設情況等。

并介紹1~2個成果轉化典型案例,包括成果的特點、成果轉化過程、相關問題的處理以及經驗教訓等,反映在開展成果轉化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障礙,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定性分析部分應全面、系統地反映本機關成果轉化的進展情況,包括與轉化密切相關的制度建設與執行、政策的知曉度與落實情況、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轉移隊伍的建設情況、科技成果的取得與處置情況、科技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及其積極性等。

如果這一部分系統梳理到位、經驗總結到位、問題剖析到位,則能使本機關的科技成果轉化持續改進,進而會極大地促進本機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如果隻是蜻蜓點水式輕舉輕放,報喜不報憂,則本機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就失去持續改進并進行提升的機會。

2.定量部分

定量資料分五個部分:

(1)科技成果取得情況。即應用類科技項目及其他相關項目完成以後經過本機關或有關部門的驗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這些成果都應該是申請了知識産權,甚至取得了知識産權授權,而且是可以轉化的科技成果。

(2)以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情況。這實際上就是報告科技成果處置方式及處置金額,以及處置時的定價方式。科技成果處置金額是指科技成果處置時的作價金額,反映了交易雙方認可該成果的價值,即技術合同成交額,與以轉讓、許可方式轉化成果的到位金額不同。

也與其實施轉化與取得的經濟效益包括産值、銷售額及利潤等不同。在報告年度裡轉化的科技成果不一定是在報告年度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能主要是在報告年度以前取得的成果。

(3)産學研合作情況。高校、科研機構一般以産學研合作的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而科技成果轉化又将深化産學研合作,産學研合作情況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産學研合作一般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機建構設方面的合作;二是項目方面的合作;三是人員方面的合作。

年度報告要求反映産學研合作情況。在機建構設方面,是指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情況;在項目方面,是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三類技術合同的簽訂情況;在人才方面,是指科技人員兼職、離崗創新創業情況,包括兼職、離崗創業的人數及創辦公司的情況。

由于科技成果轉化與産學研合作具有高度關聯性,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既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也是産學研合作的重要方式,在年度報告裡歸入産學研合作範疇。

(4)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及獎懲情況。财科教〔2017〕22号文要求反映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總收入、股權總收入及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與報酬等情況。這一資訊披露,實質上是監督或督促高校、科研機構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但年度報告參考樣式并沒有反映懲罰情況,包括高校、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違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其實施規定的情況及所受到的懲罰。此情況如果存在,也應該如實反映。

(5)其他情況。包括高校、科研機構自行投資實施轉化、與他人合作轉化的情況,以及以其他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情況。定量部分隻反映科技成果轉化的結果,比較客觀,但它隻是骨架,不豐滿,展現不出一個機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基礎條件,所付出的努力,以及發展趨勢。定性部分是報告的“血肉”,也非常重要,雖然比較主觀,但更能反映成果轉化的過程,機關所付出的努力,以及資料背後的情況。

(二)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可派什麼用場?筆者聽到一些反映,有高校、科研機構反映年度報告多次送出,每次送出後回報說“不通過”,又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搞得焦頭爛額;有科技行政部門對年度報告派什麼用場感到迷茫,隻是按照有關要求通知所屬高校院所送出并進行稽核。

因其目的不明确,你要求什麼我就做什麼;筆者看到有的年度報告隻填寫了幾個資料,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内容;有的專家學者擔心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有的主管部門不知如何稽核年度報告;等等。對于這些問題或現象,筆者認為應根據财科教〔2017〕22号文要求,做好年度報告的管理。

1.高校、科研機構應對送出的年度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向主管部門送出年度報告是高校、科研機構的法定義務,也是全面反映高校、科研機構報告年度内的科研産出情況,高校、科研機構要確定年度報告真實,不僅要如實送出,而且應經過一定的程式,一般應由技術轉移部門(或科研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填寫,經由相關分管上司稽核,再經高校、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确認後報送。

2.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稽核責任

主管部門對高校、科研機構送出的年度報告,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真實性稽核:一是稽核年度報告的形式要件,包括表格是否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了,總體情況、主要經驗、面臨的問題、典型案例等是否都作出了分析;二是稽核年度報告的實體内容。

包括資料的合理性,定性分析和定量資料與該高校、科研機構的科研投入、科研立項、科研成果的取得數量等之間的相關性;三是與曆年資料進行比較。一旦發現有出入,或者缺乏自洽性,必須核實清楚。

3.科技成果轉化資訊将要共享和公開

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資訊将納入“國家科技管理資訊系統公共服務平台”,并将逐漸實作共享和公開。由于缺乏成果轉化資訊,目前在高校評價名額體系中還沒有反映成果轉化的情況。随着科技成果轉化相關資訊的共享和公開,這部分資訊将會得到充分的利用。

4.與其他報告結合

财科教〔2017〕22号文提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工作應與事業機關法人年度報告、國有資産年度報告等工作緊密結合。這三個報告有一定的關聯性,将三者結合起來,既可減少填報的工作量,又可確定相關資料資訊相銜接,避免産生出入。

(三)考核評價

科技成果轉化資訊不隻是共享和公開,更重要的是用于對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績效進行評價。

1.考核評價

由于每一所高校、科研機構都有其獨特性,從某一年的資料很難得出什麼結論,或說明什麼問題,但積累到若幹年以後就可以看出端倪來。

(1)投入産出分析。與科研投入、橫向科研經費進行比較,可以看出一所高校、科研機構的投入産出情況,是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好壞或高低。

(2)從縱向來看,可以分析判斷出該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的趨勢是向好還是向壞,是進步很快還是進步較慢,抑或是退步了。

(3)從橫向來看,可以分析判斷該高校、科研機構在同類型機構中所處的位置,是偏高還是偏低,或處于平均水準,以及位置的變動情況。

2.績效考核評價名額體系

由主管部門會同财政、科技等行政部門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基于年度情況報告,分别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

定性評價名額包括技術轉移機構、技術轉移人才、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及其執行、科技成果轉化流程、科技人員兼職與離崗創新創業的制度制訂與執行、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與報酬發放情況及其效果、典型案例、存在的問題等。可由主管部門及财政、科技等部門組成考核組,依據高校、科研機構送出的年度報告進行打分、作出評價,或者由高校、科研機構負責人進行答辯、作出評價。

定量評價就是依據年度報告送出的資料設計評價名額。包括财政資助金額,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的項目數及總收入數,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數及合同金額,産學研合作的機構數,兼職科技人員數,離崗創新創業人員數,創設新公司及參股新公司數,成果轉化取得的現金總收入,成果轉化取得的股權總數等,賦予不同的權重,進行定量評價。

将定量評價結果與定性評價結果權重以後,得出一個數值,就是該機構的評價值,與标準值進行比較,可以得出一個優秀或良好或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或者将各機構的分值進行比較,可以進行排序,以便相關高校、科研機構找到自己在同類機構中的位置。

連結: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第二十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财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将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機關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援的重要内容和依據之一,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機關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援。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配置設定激勵限制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向其主管部門送出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說明本機關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數量、實施轉化情況以及相關收入配置設定情況,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将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報送财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 号)

(五)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機關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部門稽核後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機關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資訊管理系統。年度報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

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4.推進産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

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配置設定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十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财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機關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将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名額之一。

(十二)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援力度。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财政、科技等相關部門根據機關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情況等,對機關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并将評價結果作為對機關予以支援的參考依據之一。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制定激勵制度,對業績突出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給予獎勵。

三、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政策導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号)第(十一)條規定,主管部門及财政、科技部門在對高校、科研機構的綜合評價中,應将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名額之一。

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的評價結果占多大的份額或權重,取決于該高校、科研機構的功能定位。對于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或者對于研究型高校,應以知識創造為主,科技成果轉化為輔,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的權重應該小些。對于教學型高校,人才培養的權重較大,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的權重也應相應減小。對于以應用研究為主的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的權重應該适當加大。

(一)政策導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号)對評價作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分類評價

該意見第一條提出分類評價的原則,即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評價突出企業主體、市場導向,以使用者評價、第三方評價和市場績效為主。

2.根據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科研活動類型,分類建立相應的評價名額和評價方式

該意見第四條提出,科研機構實行章程管理,由章程規定該機關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業務範圍等。在對科研機構進行評價時,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相應的評價名額和評價方式,設定相關名額的權重。

3.以5年為評價周期

該意見第三條第(三)款提出對科研事業機關開展綜合評價,涵蓋職責定位、科技産出、創新效益等方面。

4.分類對科技創新基地進行評價

該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了三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評價名額體系: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基地重點評價原始創新能力、國際科學前沿競争力、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的能力;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基地重點評價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應用能力、對行業技術進步的帶動作用;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基地重點評價科技創新條件資源支撐保障和服務能力。

對不同類型的基地,因其功能定位不同,評價重點也不同,應根據其功能定位設定評價名額體系,而名額體系必須充分反映其功能定位,這樣才能通過評價促使各類基地履行其職能,實作其目标。

總的來說,對機構的評估要抓住兩點:一是分類,根據該機構的功能定位和科研活動類型設定評價名額,對應用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活動,采取市場評價方式,成果轉化情況作為主要評價名額之一,并依據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二是評價周期,以中長期為主,并進行年度抽查。

(二)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政策的運用

對于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應該根據該機關在評價周期内送出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進行綜合評價,避免隻使用其中1~2個名額或者隻進行定量評價,不能忽視定性評價。不過,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

案例解析:

某市在高校分類評價名額中,設定了三級名額,将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級名額“辦學品質與水準”中第5個二級名額“社會服務”裡的一個三級名額,且以“科技成果轉化到賬金額”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名額。對學術研究型、應用研究型、應用技能型高校,該名額的權重均為3分;對于應用技術型高校,該名額的權重為2分。

該市的做法值得肯定的是,根據高校的功能定位不同進行分類評價,而且設定了科技成果轉化名額。但從其評價名額體系來看,其科技成果轉化評價存在以下不足:

1.名額設定不合理

使用“科技成果轉化到賬金額”一個名額來評價科技成果轉化績效是片面的,不利于引導和促進各種類型的高校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2.權重設定不合理

對于不同類型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權重差異小,分類指導不夠。其實,與學術論文、論著等一樣,科技成果轉化也是高校的一項重要産出,強化學術論文、論著要求的,應弱化科技成果轉化;強化科技成果轉化的,則要相應弱化學術論文、論著的要求。

學術研究型高校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重點,學術論文、論著的權重應提高些,科技成果轉化的權重應降低些;應用研究型高校以培養應用研究與開發的創新人才為重點,應用技術型高校以培養專業知識和技術應用人才為主體,這兩類高校應弱化學術論文、論著要求,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技能型高校以培養專科層次的操作型專業技能人才為主,學術論文、論著和科技成果轉化要求均應降低。

3.資料采集不友善

根據評價名額體系的解釋,“科技成果轉化到賬金額”是指“高校作為第一實施主體所擁有的成果轉化為産品、服務、技術等所創造的經濟價值到賬後折算為人民币的金額”。這一解釋仍然比較模糊,與高校送出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無法對應起來,即該名額無法直接擷取,仍需要專門采集。

另外,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獲得股權(票)的,是以取得的股權(票)價值計入還是不計入,抑或以獲得的分紅及轉讓股權(票)所得金額計入?從該名額的解釋來看,應該是不計入。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4.将科技成果轉化歸入“社會服務”也不盡合理

科技成果轉化應是一項科研産出,與專利等知識産權産出有很大的相關性。其實,高校申請專利等知識産權,應該是為了轉化,是以可将專利等知識産權與科技成果轉化、論文論著等歸入同一個二級名額。基于以上分析。

筆者建議,将科技成果轉化與學術論文論著、知識産權并行列入一個二級名額的三級名額,也可單列為“科研産出”的二級名額,以“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為依據設計評價名額進行定性與定量評價,評價結果可以單獨使用,也可用于對高校的綜合評價。

四、科研項目的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政策導讀

一項科技成果是否賣出的價格越高越好?這個問題似乎是毫無疑問的。其邏輯是,賣價越高,是因為其預期收益越高,而預期收益越高是因為其創新性越強,成果的品質越高。其實,科技成果的賣出價格還受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市場機會,即商機,商機會影響買賣雙方對該成果的預期;二是買賣雙方的談判能力;三是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一般實行裡程碑式付款方式。總之,成交價并不是它的真實價值。

目前,國家還沒有針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轉化項目進行評價的規定,在國家有關檔案中,主要是關于科研活動或科研項目的評價,其中涉及了科技成果轉化。

(一)科技部等五部門于2003年5月7日印發的《關于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國科發基字〔2003〕142号)

該決定第三條提出的應用研究的評價和科技産業化的評價均涉及科技成果轉化。于應用研究的評價,要求緊密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以技術推動和市場牽引為導向,并以技術理論、關鍵技術、共性技術和核心高技術的創新與內建水準、自主知識産權(專利、版權、标準、專有技術等)的産出、潛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要素為主要評價标準。

這表明,對應用研究活動要注重對研究成果的轉化前景的評價,即強化應用研究的轉化導向以及項目承擔機關的轉化義務。對于科技産業化的評價,要求以建立企業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與産業化機制,發展高新技術産業,優化調整産業結構為導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為評價重點,以産品的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及其未來的産業化水準和發展前景為主要評價标準。

這表明,對這類活動要注重科技成果轉化及産業化前景的評價,并設定相應的評價名額。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8号)

該意見的第(十八)條提出,強化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動的分類考核。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标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品質、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标和社會責任評價。

任何一所高校、科研機構都可能同時存在各種不同類型的研究活動,由于每類研究活動的導向不同,研究成果也不同,必須進行分類考核或評價。雖然該意見沒有提出如何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進行評價,但強調評價重點要突出其實際貢獻,即已經取得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三)《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号)

該通知第(八)條提出,建立以創新品質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準确評價科研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每一項科研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五種價值:對于基礎研究成果,其科學價值較大,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相對較小,存在一定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對于應用研究成果,其技術價值較大,存在較高的潛在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存在一定的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對于技術開發成果,其技術價值較高,潛在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較大,科學價值和文化價值相對較小;對于科技轉化活動及産業化活動,以經濟價值為主。評價科研成果的經濟價值,主要是評價其轉化及産業化情況及其前景。

該通知第(十一)條提出了三類項目的評價導向、評價重點和評價方式:對于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類項目,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産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品質和水準,以國際國内同行評議為主;

對于技術和産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産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應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産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對于應用示範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應用、行業内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內建性、先進性、經濟适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更多采取應用推廣相關方評價和市場評價方式。

在上述三類科研活動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要求是不同的:應用基礎研究成果涉及支撐技術和産品開發的,要評價其效果;對技術和産品開發成果,要評價成果轉化及産業化發展情況;應用示範類項目本身就是成果轉化,主要評價其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該通知第(十)和(十二)條提出的目标導向類項目主要包括産品開發類項目和應用示範類項目,實質上就是科技成果轉化及産業化項目。對于這種類型的項目,可在結束後2~3年内進行績效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成果轉移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産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上述三個檔案中有關科研活動或項目的分類評價,雖然沒有提出具體的評價名額和評價程式,但仍然有較強的指導性,并從中可以看出,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主要評價其直接經濟社會效益和間接經濟社會效益,現實經濟社會效益和潛在經濟社會效益,包括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産業發展中發揮的作用,以及輻射帶動作用。

總之,對應用類科技項目的評價,科技成果轉化是評價名額之一,而對于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評價,應以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要名額。

五、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考核評價政策導讀

考核評價是一根指揮棒,強烈地影響着科技人員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式,特别是在職稱評審中的評審導向更是如此。對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檔案:

(一)《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号)

該檔案第(十五)條提出,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強調社會評價。這裡提出了三類人才應分别采用三種評價方法。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 (中辦發〔2016〕77号)

該意見第(九)條規定,注重考核專業技術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标準制定、決策咨詢、公共服務等評價名額的權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進階職稱。

這一職稱改革突出專業技術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業績,并展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加大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權重;二是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内容,這有利于激發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三是重大貢獻者可破格申報進階職稱,即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可直接申報進階職稱。

這一改革試圖扭轉職稱評審中唯論文的傾向。中國科協釋出的《第四次全國科技工作者狀況調查報告》披露,93.7%的發表過學術論文的科技工作者認同發表論文的主要目的是達到職稱晉升要求。這表明,發表學術論文仍有強大的慣性,要扭轉這一局面,必須久久為功,不是一朝一夕。

(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配置設定政策的若幹意見》(廳字〔2016〕35号)

該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實作激勵和獎勵。這裡的規定雖然不是評價,但勝似評價,因為評價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激勵。這表明,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評價導向是市場機制,評價重點是科技成果轉化業績,評價方式是市場評價。

(四)《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4号)

該方案就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提出以下四個層次的措施:

1.分類評價

該方案提出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即高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科研人員分類評價制度,不能用一把尺子去衡量從事不同研發活動的科研人員,但目前仍有不少高校、科研機構主要采用一套評價名額體系去評價從事基礎研究、産品開發、技術服務和政策研究的科研人員。

2.以科技創新品質、貢獻、績效為導向

高校、科研機構應建立以科技創新品質、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扭轉唯論文、唯學曆的評價導向。目前,一些高校、科研機構在評價科研人員時,仍主要以發表論文的數量及其影響因子、申請專利情況、獲得縱向與橫向科研經費、獲得科學技術獎項等情況為依據。

這樣的評價名額體系勢必引導科研人員多申報課題、多發表論文、多申請專利,其後果必然會忽視科研品質和貢獻,進而産生學術不端行為。對于技術開發、産品開發成果而言,該成果轉化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大小就反映了該創新活動的品質、貢獻、績效。

3.強化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的轉化導向

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項目都屬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用類科技項目,根據該條規定,應用類科技項目的承擔者負有科技成果轉化的義務,并将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據。

該方案提出,對主要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工作的科研人員,加大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評價名額的權重。因技術推廣、技術服務都是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方案的這一規定就是強化上述三類活動的成果轉化導向。

4.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

該方案提出,把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作為科研人員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績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據,不将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引導廣大科技工作者把論文寫在祖國大地上。這一規定有利于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将主要精力放在科技成果轉化上,而不必為發表論文浪費時間和精力。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号)

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内容包括:一是在評價導向上,把品德作為人才評價的首要内容;二是在評價方式上,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由使用者、市場和專家等相關第三方評價;三是在評價名額體系方面,對主要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才,着重評價其技術創新與內建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識産權和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對産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等;四是在評價操作上,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

(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号)

該意見第三條第(二)款從兩個層次上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

1.将科技成果轉化作為重要評價名額之一

該意見提出,把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重要學術組織或期刊任職、研發成果原創性、成果轉化效益、科技服務滿意度等作為重要評價名額。成果轉化好不好,主要展現在成果轉化的經濟社會效益上。

2.論文作為評價參考

該意見提出,在對社會公益性研究、應用技術開發等類型科研人才的評價中,SCI(科學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論文發表數量、論文引用榜單和影響因子排名等僅作為評價參考。其實,SCI、論文引用、影響因子等與某一領域的研究熱點或關注度有關,一篇文章能否發表,不在于其原創性,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期刊編輯的胃口,是以高影響因子并不等同于研發成果的原創性、成果價值。

例如,2018年實體學諾貝爾獎獲得者加拿大科學家Donna Strickland榮獲諾獎的成果就發表在影響因子比較低的《光學通訊》期刊上,日本中村修二獲得諾貝爾獎的成果發表在《日本應用實體學報》和《應用實體快報》。該意見的這一規定,是糾正目前過于看重影響因子的做法。

(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8〕23号)

科研誠信與科技評價息息相關,一些科研失信行為的發生,一定程度上源于科技評價制度不科學。為此,該意見第(十二)條提出深化科研評價制度改革,将科研誠信狀況作為科研評價的重要名額。堅持分類評價,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注重标志性成果品質、貢獻、影響,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不把論文、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品質、“一刀切”等傾向。

綜合上述檔案看,對科技人員的評價要把握以下要點:一是分類評價,對從事不同科技活動的科技人員采取不同的評價方式和評價名額體系;二是評價導向突出品德、能力、業績或貢獻等;三是對從事應用研究的科技人員的評價,成果轉化是重要評價名額,對從事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效益是重要評價名額。

本文從宏觀(或國家、地區等)、機構、項目和人員四個角度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判評價及相關名額進行梳理,并對有關政策檔案的相關規定進行導讀。盡管相關規定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但有幾個要點需要抓住:

一是分類評價,無論是機構、項目還是人才,都要根據所從事的科技活動的類型,進行分類評價。二是以品質、貢獻、績效為評價導向,對科技人員的評價還要強化品德和能力的導向。三是對不同的科技活動應采用不同的評價方式,對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要采用市場評價方式。

四是對不同的科技活動所采用的評價名額不同,對應用研究的評價,科技成果轉化是重要評價名額,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評價,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是重要評價名額。五是在檔案适用方面,要了解檔案的出台背景、着重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準确了解和把握檔案的内涵和适用範圍,避免張冠李戴。

評價方式與評價政策導讀-萬祥軍| 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國科院研·科技成果轉化-國科院-國科院研究中心-國際科學院組織研究中心 http://www.sino-managerw.cn/v.php?info_id=1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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