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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修訂REACH附件XVII對D4、D5、D6限制要求

作者:檢測認證韓工
歐盟修訂REACH附件XVII對D4、D5、D6限制要求

2024年5月17日,歐盟官方公報釋出(EU) 2024/1328,對REACH法規附錄XVII限制物質清單中的第70項進行修訂,對物質或混合物中的八甲基環四矽氧烷(D4)、十甲基環五矽氧烷(D5)和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D6)進行限制。新增含有D6的淋洗類化妝品和含有D4、D5和D6的駐留類化妝品的上市條件。

新規将于2024年6月6日起生效,該法規具有整體限制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主要涉及化妝品、醫藥、幹洗等相關行業。

新标物質資訊

1

八甲基環四矽氧烷 (D4)

CAS 編号:556-67-2

EC 編号:209-136-7

2

十甲基環五矽氧烷 (D5)

CAS 編号:541-02-6

EC 編号:208-764-9

3

十二甲基環六矽氧烷 (D6)

CAS 編号:540-97-6

EC 編号:208-762-8

相關限制内容

01

不得投放市場

2026年6月6日起,當物質的濃度等于或大于 0.1%(以品質計)不得投放市場:

(a)作為一種物質本身;

(b)作為其他物質的組成成分;或

(c)混合物中;

02

不得使用

2026年6月6日起,不得用于紡織品、皮革和毛皮的幹洗溶劑。

03

作為豁免

(a) 對于水洗型化妝品中的D4和D5,第1段(c)點應在2020年1月31日後适用。

根據本點,“水洗型化妝品”是指(EC)1223/2009第2(1)條第(a)點中定義的化妝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該化妝品在使用後能用水沖洗掉;

(b) 對于第3(a)段中未提及的所有其他化妝品,第1段自2027年6月6日起适用;

(c) 對于(EU)2017/745第1(4)條定義的醫療器械和(EU)2017/746第1(2)條中定義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第1段自2031年6月6日起适用;

(d) 對于2001/83/EC第1條第2點中定義的藥品和(EU)2019/6第4(1)條中定義的獸藥,第1段自2031年6月6日起适用;

(e) 對于作為紡織品、皮革和毛皮幹洗溶劑的D5,第1和第2段自2034年6月6日起适用。

04

作為豁免

作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

(a) 投放市場用于以下工業用途的D4、D5和D6:

●作為生産有機矽聚合物的單體,

●作為生産其他矽物質的中間體,

●作為聚合反應中的單體,

●用于混合物的配制或(重新)包裝中,

●用于物品的生産中,

●用于非金屬表面處理;

(b)投放市場以用作法規(EU) 2017/745定義的用于疤痕和傷口的治療和護理、傷口的感染預防和造口護理的裝置的D5和D6;

(c) 投放市場以用于藝術品和古董的清潔或修複的D5;

(d) 将D4、D5和D6投放市場用于受控條件下進行的研發活動中的實驗室試劑。

05

作為豁免

作為豁免,第1段第(b)點不适用于以下情況:

●作為矽聚合物的組成部分投放市場的D4、D5和D6,

●作為矽聚合物的組成部分投放市場的混合物,第6段中規定的例外情況。

06

作為豁免

作為豁免,第1段第(c)點不适用于以下情況下投放市場的混合物:

(a) 用于粘合、密封、膠合和鑄造,D4、D5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

(b) 用于保護塗層(包括海洋塗層),D4的濃度等于或小于0.5%(以品質計),或 D5 或 D6 的濃度等于或小于 0.3%(以品質計);

(c) 用于(EU)2017/745第1(4)條和(EU)2017/746第1(2) 條中定義的裝置(除第 6(d) 段提到的裝置外),D4、D5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0.2%(以品質計);

(d) 用于(EU)2017/745第1(4)條中定義的牙科印模的裝置,D5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0.3%(以品質計),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

(e) 用于馬用矽膠鞋墊或馬蹄鐵,D4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 0.2%(以品質計),或D5、D6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

(f) 用于粘合促進劑,D4、D5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0.5%(以品質計);

(g) 用于3D列印,D4、D5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

(h) 用于快速成型和模具制造,或通過石英填料穩定的高性能用途,D5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3%(按以品質計);

(i) 用于移印或印刷墊的制造,D5或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

(j) 用于專業清潔或修複藝術品和古董,D6在混合物中的濃度等于或小于1%(以品質計)。

07

作為豁免

作為豁免,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在紡織品、皮革和毛皮的嚴格控制的封閉式幹洗系統中投放市場或使用 D5 作為溶劑,其中清潔溶劑是回收或焚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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