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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作者:左都禦史

清代時官員犯罪一般适用什麼刑法?是不是比普通百姓享有法律特權?這兩個問題是一位讀者留下的,因最近俗事纏身沒來得及回複,本期就此話題展開來說。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根據清代懲戒法,官員犯罪如果使用行政處分,比如革職或革職永不叙用後,仍不能彌補其過失,就要進入司法程式,交刑部定罪,并根據其嚴重程度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其一、死刑

《大清律例》中法定的死刑有斬、絞兩種。斬即令犯罪官員身首異處;絞即将犯罪官員勒死或吊死。不過絞刑因是全屍,故輕于斬刑。但無論是斬還是絞,都具體分為立決和監侯。

法定正刑之外,還有一些死刑種類。如淩遲、枭首、戮屍等等。淩遲俗稱“剮”,即用零刀碎割犯罪人至死的刑法,是以淩遲也稱死刑中的“極刑”,異常殘酷。

枭首,即斬頭後将首級高挂于木杆之上示衆;戮屍,即開棺戮屍,雍正時期呂留良因文字獄的誅連,就曾受此刑。此外還有五花八門的令犯罪官員“自盡”的方法,或賜毒酒、或令自缢等等。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清末司法改革之後,死刑的規定有一些變化,主要是廢除了淩遲、戮屍等酷刑。在《大清新刑律》中規定了死刑除了罪大惡極者仍處斬首外,一般采用絞刑,而且絞刑也不像之前那樣要到菜市口,隻在獄中執行。

其二、身體刑

身體刑是折磨犯罪官員的肉體進行懲罰,這類刑法與普通民人是一樣的,主流是笞、杖兩種。

笞,是刑法中最輕的懲罰,即用重1.5斤的小竹闆擊打罪犯。根據所犯之罪過大小,笞分五等,即10闆、20闆、30闆、40闆、50闆。

《大清律例》中規定的笞刑有31種,與官員有關的如官員赴任無故過限一天者、官文書稽程4天者,等等。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杖,是笞的更新版本,針對罪過較大者。起初的時候沿襲明制,杖是用大荊條所制,康熙年間改為用重2斤的大竹闆進行責罰。

杖刑也是分為五等,分别為杖60、杖70、杖80、杖90、杖100。在《大清律例》的規定中,五等杖刑中的每一等刑罰,都有将鋒芒指向官員的相關條文。比如杖90者就有16條,其中包括:

遺失文案而同僚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

上司官及使客經過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容令迎送不舉問着;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一兩以上至二兩五錢者;

職官賭博者,等等。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官員凡是犯了笞、杖刑者,可以用罰俸或降級抵消,刑部對此就有細緻的标準:笞一十者,罰俸一個月;笞二十者,罰俸兩個月……杖六十者,罰俸一年;杖七十者,降一級調用;杖八十者,降二級調用;杖一百者,革職留任。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與笞、杖并用的還有枷号、刺字,但是清中期以後,文武官員除了情節嚴重者外,一般俱免枷、免刺。

其三、限制自由刑

限制自由刑很好了解,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有期和無期,具體分為徒刑、流刑。

徒刑,是剝奪罪員一定期限的自由限制并強制其服勞役的刑法,用刑部的話說就是“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

法定的徒刑也是分為五等,每一等均附帶杖刑,具體為:徒一年杖60、徒一年半杖70、徒二年杖80、徒二年半杖90、徒三年杖100。

律例中徒刑約有341條,其中就有不少是針對官員的,如徒一年的條文中就有以下條文: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至七兩五錢者;

官吏等人受财至一百兩者;

軍民官吏和奸所部有夫妻女者;

官吏受賄枉法贓二十兩者、不枉法贓五十兩者;等等。

流刑,是一種将罪犯押解到邊遠地區服勞役或使之戍守,并不得離開的刑罰,即所謂的“不忍刑殺,流之遠方”。

官員處以流刑,一般屬于情節較重者。入關後,清沿明制,将流刑納入法定正刑,具體為流2000裡杖100、流2500裡杖100、流3000裡杖100三種。

根據乾隆三十三年《大清律例》的規定,其中有41條流刑是針對官員的,例如流2000裡的條文中就有: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至二十兩者;

官吏受賄枉法贓四十五兩、不枉法贓至一百兩者;

承審官吏凡遇一切命盜案件有講笞杖人犯拷訊至斃命者,等等。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流刑之外還衍生出遷徙、充軍、發遣三種刑罰。遷徙,是将罪官發至1000裡以外的地方進行安置的處罰,相比流刑稍輕。

充軍刑分為五等,一等2000裡,二等近邊,即2500裡,三等邊遠,即3000裡,四等極邊、煙瘴,均4000裡。

發遣,即将罪員發往吉林、黑龍江、伊犁等邊疆地區為奴,或發往新疆地區當差。不少史料中有“發披甲人為奴”,具體指的就是發遣。

至于說官員犯罪是否比普通百姓的處罰要輕,或是說享受特權。這是事實存在的,就像前面說的,一些較輕的刑罰可以通過罰俸、降級進行抵消。

但是在有些方面,官員犯罪受到的懲罰反而比一般民人更重,比如對官吏A錢受賄的懲戒規定就相當嚴厲,即所謂的“國家定制,懲治貪墨,條例最嚴”。又如,官吏的道德要求以普通群眾更高,對品行不良、道德敗壞的官吏懲處規定也比平民為重。

清代官員犯罪适用什麼刑罰?相比一般百姓是否享有特權?

不過說到底,封建王朝的統治基礎就是各類大小官員,盡管法律上制定了諸多的懲罰措施,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存在官官相護、保官不保民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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