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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濤:“洞穴”深處的誘惑

作者:近現代史論

洞穴探險者案是美國法理學家富勒于1949年發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險者受困洞穴,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簽選中的是最初提出該建議、卻在實施前反悔的威特莫爾。最終獲救的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

——他們是否犯有謀殺罪?富勒虛構了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見,将當時各個法哲學流派的觀點納入其中。

1998年,薩伯續寫了有關此案的九個新觀點,又将20世紀法哲學的新發展引入讨論。

今天中譯本《洞穴奇案》便是由富勒與薩伯的十四份陳詞構成的。“洞穴奇案”被譽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它被視作“法理學經典”,學界對它的讨論從未停止。

“洞穴”深處的誘惑

文 | 秦濤

雖然我的大學不是法學,但和許多法本學生一樣,在法理學課堂聽到了著名的法律虛構案例“洞穴奇案”。

出于緻敬,更為了後續研讨的便利,将該案簡述如下:

公元4299年5月上旬,紐卡斯國的五名業餘探險者因山崩被困于一個洞穴。救援人員抵達現場,開展營救。

因事發地點偏遠,山崩接連發生,救援難度極大。

救援工作不僅付出了巨大的物質代價,還有十名救援人員因一次山崩而遇難。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救援隊才得知被困的探險者随身攜帶着一個無線電裝置,便立即設法與洞内取得聯系。

被困的探險者詢問:還要多久才能獲救?

工程師回答:至少十天。

受困者問:他們随身攜帶的少量食物早已吃光,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再活十天?

醫生回答:可能性微乎其微。

洞内沉默了。

八小時後,通信恢複,洞内又問:如果吃掉一名成員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

盡管很不情願,醫生還是給予了肯定的答複。

洞内又問:通過抽簽決定誰應該被吃掉,是否可行?

包括醫生、法官、政府官員、神職人員在内,沒有人願意對此提供意見。

之後,洞内再也沒有傳來任何消息,大家誤以為是無線電裝置電池用完了。

秦濤:“洞穴”深處的誘惑

在被困的第三十二天,受困者終于被救。但其中一名成員威特莫爾,已經被其他四人吃掉。

四名受困者的證詞表明:是威特莫爾提出了抽簽吃掉一名成員以讓其餘四人活命的想法。

五人反複讨論了抽簽的公平性,最終一緻同意以擲骰子決定生死命運。

但是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忽然撤回約定。他認為應該再等一個星期。

其他人指責他出爾反爾,堅持繼續擲骰子。

輪到威特莫爾時,一名成員替他擲骰子,并詢問是否認同投擲的公平性。威特莫爾沒有表示異議。

結果威特莫爾被抽中,他被同伴殺死吃掉了。

其他四名成員以謀殺罪被告上法庭,初審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判處絞刑。被告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秦濤:“洞穴”深處的誘惑

“洞穴奇案”是美國法學家朗·富勒的傑作。他可能是以1842年美國訴霍爾姆斯案、1884年英國女王訴杜德利與斯蒂芬案為原型,創作了《洞穴探險者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在1949年發表于《哈佛法律評論》。

盡管本案被譽為“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但該文的主體并非案例,而是五位法官的陳詞。

案例與陳詞,有兩個容易被初學者忽視的設定:

第一,法官沒有自由量刑的權力。

很多中國讀者看完本案,第一反應是:四名被告于法有罪,于情可憫,死罪可免,活罪難饒。

這是在用一種中國式的便宜政策,對本案進行情理法的折中,進而取消富勒的嚴肅設問。

但是須知,在紐卡斯國,“在刑罰問題上,聯邦法律并不允許法官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而《紐卡斯聯邦法典》第十二條 A 款規定:“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

是以,如果法官認定四名被告屬于“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從邏輯上就必然得出“必須被判處死刑”的結論。

接受了這個設定,中國式的便宜政策便失去了用武之地,富勒精心結撰的法官陳詞才得以凸顯出意義。

第二,紐卡斯聯邦有獨特的法律史。

盡管富勒設計的紐卡斯聯邦近乎架空,時代背景也盡量進行了虛化處理,但法官們的陳詞仍然顯示:該國有獨特的法律史。

法官們陳述的法理,不是空想的、永恒的定律,而是特定法律史的時代産物。

首先,本案的審理發生于公元4300年。

富勒的《後記》特别提醒:“我們距離4300年的時間,大約相當于伯利克裡時期距離現今的時間。”

這麼長的時間跨度,既是為了阻斷(我們所生活的)現實對該案的影響,也為現時代的法理學賦予了相當于古希臘思想之于今日的古典意義。(事實上,福斯特法官的陳詞的确将1600年到1900年間的思想家稱為“古典思想家”。)

盡管未必随時察覺,在今日的西方,誰能擺脫古典時代的巨大投影呢?

其次,紐卡斯聯邦的立國之基,是大毀滅的幸存者們締結的契約。

福斯特法官的陳詞特别提道:“我們有決定性的考古學證據證明,在大螺旋之後的第一時期,大毀滅的幸存者自願集合起來起草一份政府憲章。”

秦濤:“洞穴”深處的誘惑

最後,紐卡斯聯邦曾爆發一場針對司法機關的内戰。

基恩法官陳詞提及:大約在公元3900年之前,紐卡斯聯邦曾爆發一場“短暫的國内戰争”,這是聯邦曆史上“不體面”的“悲劇”。

“該戰争是由司法機關作為一方,與行政和立法機關共同作為另一方之間的沖突所引起的。”

原因是在内戰之前,司法機關權力過大,“法官事實上可以立法”,當然還包括“時任首席法官的性格魅力和廣受擁戴的程度”等因素。

這次内戰,确立了紐卡斯聯邦政體中的“立法至上原則”,以及引申出來的“法官有義務忠實适用法律條文”等。

盡管富勒和薩伯還虛構了若幹可供最高法院參考的判例,但毋庸置疑,這些判例對本案的影響隻是技術性的,而法律史的影響則是規定性的。

不難發現,紐卡斯聯邦的原型就是美國。“大螺旋”是流放、殖民與獨立戰争,“締結契約”是制憲會議,“内戰”是南北戰争。

歐洲的法哲學,對于美國,不啻是“古典思想”。更不必說本案的司法程式與英美法系的相似之處了。

簡而言之,盡管《後記》強調“本案并無刻意關注與當代的相似點,所有那些力求對号入座的讀者,應被提醒他陷入了自己設定的陷阱之中”,但是如果不察覺富勒或精心或無意設計的“與當代的相似點”,那麼讀者将陷入富勒設定的陷阱之中而不能自覺。

秦濤:“洞穴”深處的誘惑

我經過十餘年的閱讀與思考,才察覺到這一點。

先按下不表,讓我們回到我大學的時代。

法理學老師講完驚心動魄的案件與異彩紛呈的陳詞,便笑眯眯地向我們發出邀請:“希望你們能給出第十五個觀點。”

事實上,這份邀請來自《洞穴奇案》本身,或曰來自“洞穴”深處的誘惑。

早在1998年(《洞穴探險者案》發表五十年後),美國法學學者彼得·薩伯便巧妙地追加了一名幸存的被告,延續“洞穴奇案”的讨論,新增九份法官陳詞,反映了法哲學的最新發展。

今天中譯本《洞穴奇案》便是由富勒與薩伯的十四份陳詞構成的,是以法理學老師期待的是“第十五個觀點”。

我深知自己不具備外語能力,無從知曉西方法哲學有沒有發展出“第十五個觀點”。

我也模糊感覺到中文世界的現代法學缺乏原創性,大概不容易給出“第十五個觀點”。

大學生的思維,慣于在自己構造的“古今中西”之間穿梭。

排除法的結論,我隻能乞靈于中國的古哲:假如孔孟老莊遇到“洞穴奇案”,他們會給出怎樣的判決?

我深信,以軸心時代中國思想的原創性,應該有能力給出“第十五個觀點”;但我當時并沒有料到,當我冒出這個念頭之時,我已經被源自“洞穴”深處的誘惑牽引着,一步一步深入了富勒的陷阱。

那個阱口,不可能望見中國的天空。

除非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