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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之力守護孩子“生命線”

作者:芙蓉釋出

用法治之力守護孩子“生命線”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人就《湖南省預防中國小生溺水若幹規定》答記者問

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郭宸 周紅泉

溺水是危及中國小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如何用法治力量築牢防溺水安全屏障,守護孩子“生命線”?6月26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人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湖南省預防中國小生溺水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記者:這是全國第一部預防中國小生溺水的地方性法規嗎?

  答:到現在為止,這确實是全國第一部專門針對中國小生預防溺水問題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規。衆所周知,溺水已成危及中國小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湖南境内,河、港、湖、汊、山塘、水庫等戶外水域衆多,僅水庫就有1.33萬座。湖南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用法治的力量更好地守護孩子生命安全,以“時時放心不下”的強烈責任感将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進一步落到實處,展現了“珍愛生命、關心未來”的情懷和擔當。

  記者:為什麼選擇在現在這個時間點推出這部法規?

  答:這是一部現實性、針對性和緊迫性都很強的地方性法規,在非生産安全事故中,中國小生溺水事故較多,讓人痛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全省上下對預防中國小生溺水工作抓得很緊,抓得很嚴,也抓得很實,早在2021年就出台了《關于落實暑期防範學生溺水20條工作措施的通知》等多個制度性檔案,建立多方參與的聯防聯控機制,效果明顯。資料顯示,2023年全省學生溺亡人數在2022年較2017年下降90%的基礎上,又下降30.3%,“年年下降,大幅下降”的治理效能,為地方立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這次《規定》的立法工作自去年底啟動,今年2月形成征求意見草案,之後經過大量紮實深入的調研、廣泛的意見征求和反複修改。5月30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經過兩次審議後表決通過。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暑期是預防溺水工作的重點時段,法規在暑期前審議通過并實施,能讓法規的作用及時得到發揮,盡可能防止溺水事故産生。

  記者:在以往一些案例中,溺亡事故發生之後,學校往往承擔了本不應該承擔的責任。但實際上,預防中國小生溺水,是一場“人民戰争”,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規定》如何明晰各方責任?

  答:你說的這一點很重要,現實中既有将民事侵權責任和預防工作責任混同的不合理現象,也有将學校的預防工作過度擴大的情況。對此,《規定》重點對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在預防溺水工作中的責任進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最核心的是清晰界定家庭和學校的責任。

  家長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也是預防孩子溺水的第一責任人。《規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防溺水監管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經常性防溺水安全教育;進行遊泳技能和辨識危險水域、熟習水性教育,提高自救能力。尤其是對于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監護義務的,應當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監護。

  中國小校的預防職責也很重要,主要是履行預防溺水知識教育,承擔學生在校園内和學校組織有溺水風險的社會實踐活動中的預防責任,以及出現學生未按時到校、學校提早或者延遲放學等特殊情形時,及時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系等,以更好地發揮家校關聯作用。

  《規定》同時也規定了村(居)民委員會在預防溺水中的職責,包括明确預防溺水安全員對本轄區公共水域進行排查,在溺水風險較高的時段組織人員進行巡查,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預防中國小生溺水相關工作。

  記者:這樣會不會加重村(居)民委員會這些基層組織的負擔?

  答:這也是普遍關心的問題。我們在規定村(居)民委員會相關職責時有充分的考慮,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原則精神進行職責界定。從法定職責來看,村(居)民委員會都有協助相應層級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任務。保護未成年人,是包括城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在内的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于涉及一個個活生生的孩子的生命安全的大事,對本轄區公共水域進行排查、在溺水風險較高的時段組織人員進行巡查等,是村(居)民委員會義不容辭的責任,扶危救難,辛苦一點,也是值得的。

  記者:《規定》如何展現防溺水工作“标本兼治”的原則?

  答:既往實踐中,将“防”的重點片面放在“堵”上,《規定》則強調“防”“導”結合,對“标本兼治”原則作了明确表述。在“防”的方面,吸納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在遊泳時加強陪護,對危險水域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辨別,開展溺水隐患排查、組織人員巡查、勸阻危險遊泳戲水行為等。

  但孩子天性喜水,既要“堵”,更要“導”,培養孩子們預防溺水安全意識,提高他們的遊泳技能、自救能力等至關重要。《規定》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中國小校、社會力量、相關政府部門等在預防溺水的生命安全教育,加強中國小生遊泳技能、自救技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規定。

  “導”,還要針對孩子的天性,為他們創造安全遊泳的條件。《規定》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遊泳設施建設納入體育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鼓勵有條件的中國小校興建遊泳場館,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遊泳、戲水場所,同時對遊泳場所向中國小生免費或優惠開放也作了規定。尤其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支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選取合适的自然水域建設安全遊泳場所,讓鄉村的孩子們也有安全遊泳的去處。

  讓孩子們都懂水性、會遊泳、明危險、能自救,我們在防控中國小生溺水事故風險上,就能變“被動”為“主動”。

  記者:如何讓《規定》更好地貫徹落實到位?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對于這樣一部涉及千家萬戶,以及學校、社會、政府各方的良法,政府、學校、各類媒體,要主動進行廣泛的普法宣傳,讓全社會知曉法規的内容。更為重要的是,各級各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将“政府上司、家校關聯、社會參與、部門協作”的聯防聯控機制落到實處,用法治之力築牢防溺水這道安全防線。

來源:湖南日報 新湖南-湖南日報電子版

編輯:張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