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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亭縣普法】安裝勞工為客戶安裝空調過程中受傷,應由誰負責?

作者:KOK 體育時事通訊

  2021年7月,天氣炎熱,林某到某商場購買空調一台,林某付錢後,商場承諾會安排專人上門安裝。兩天後,一名自稱某安裝公司的空調安裝工闵某到林某家安裝空調,并向林某出示了證件。在空調安裝過程中,安全繩松動脫落,導緻闵某墜樓受重傷。闵某受傷後住院治療,出院後,因與安裝公司、李某等就賠償事宜達不成一緻意見,闵某于2022年11月将商場、安裝公司和林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三方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6萬元。

  另查明,商場與安裝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協定,将所有空調安裝業務外包給安裝公司。闵某曾經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期限為由駁回其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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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要确定本案責任承擔主體,首先需要厘清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關于商場和安裝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傳遞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承攬關系是由定作人提供定作物,由承攬人進行勞動再加工後傳遞勞動成果,定作人支付加工費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征是承攬人人身、工作具有獨立性,加工費并非局限于勞務報酬,具有經營盈利性質。

  本案中,商場與安裝公司之間就空調安裝業務簽訂了服務外包協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定性為承攬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訓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安裝公司系有資質的公司,即商場在承攬法律關系中對選任方面沒有過錯,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林某與闵某之間的法律關系

  林某作為空調的購買者,空調安裝系商場履行買賣合同的附随義務,且在安裝過程中林某對闵某并沒有進行訓示或者幫助,即林某沒有過錯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駁回了闵某要求林某賠償的訴求。

  三、關于安裝公司與闵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

  法院認為,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期限内接受雇主的指揮、安排、管理,付出勞務擷取勞動報酬。其主要特征是勞動者具有人身依附性,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以勞務報酬作為其收入。根據以上規定,結合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原告闵某與安裝公司之間應系雇傭關系。基于此,闵某應當向安裝公司申請工傷賠償,但是鑒于闵某的工傷申請因超過仲裁期限被駁回,法院最終認為,原告闵某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勞務關系尋求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闵某系被告安裝公司職工,在從事安裝工作中受傷,安裝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闵某作為有高空作業資質的個體,安裝過程中操作不當,導緻安全繩松動脫落,自身也有過錯,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本案的案情,法院最終認定安裝公司對闵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剩餘20%由原告闵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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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審判實踐中,人們很容易混淆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差別,但是兩種合同對應的法律責任完全不同。

  先說勞務合同,這是雙方約定一方給另一方提供勞務。在勞務期間,提供勞務的一方,根據訓示完成工作;接受勞務的一方不僅要支付工資,而且還要保障人身安全。提供勞務的一方如果出現人身損害,隻要是因勞務造成的,就會構成工傷事故責任,雇主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承攬合同裡,一方是定作人,另一方是承攬人。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購買的是勞動成果,對勞動過程及承攬人的安全并不負責,由承攬人自負其責。承攬合同說白了,就是你隻要按照約定傳遞工作成果就行了,至于你用什麼方法去做,雇什麼人去做,都和我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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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傳遞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将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訓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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