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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無理下發行政處罰決定,京康律師以行政複議終局!

作者:小欣說法

劉先生居住在陝西鹹陽的一個鎮子上,為響應國家政策,于2009年修建鐵路時配合鎮政府将老宅基地置換成了不适合耕種的撂荒溝地為新宅基地,為確定該行為的合法性,村委會和鎮政府均出具了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後由于地質原因,該處宅基地發生地質沉降,房屋出現裂縫,無法繼續居住,劉先生于2023年在宅基地原址将房屋翻新加強重建。

然而,本以為萬無一失的劉先生卻遇到了危機,鎮政府于2024年4月19日下發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卻錯誤将該行為認定為違法,要求限期拆除。劉先生想不明白,當時明明是鎮政府同意置換的,隻不過修了一下房子,卻成了違法行為,還要求拆除,難不成房屋有裂縫應該放着不動等塌下來就不違法了嗎?無奈,劉先生找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甯主任律師團隊委派了張路律師承辦劉先生案件。

京康律師風采

張路律師耐心聽完劉先生的事情,給陳先生普及了鎮政府行為的違法點及相關法律規定,并提出一套有針對性的方案。聽到鎮政府作出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可以撤銷,劉先生懸着的心算是落地了,他立即委托張律師代理此案,并在張律師的指導下向鎮政府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書。

鎮政府無理下發行政處罰決定,京康律師以行政複議終局!

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張律師寫道:

一、從處罰主體上看,被申請人不是适格的處罰主體。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中認定申請人“違法占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該違法事實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被申請人不是适格主體。

二、從程式上看,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之前沒有告知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被申請人雖然做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然該告知書并未按法定程式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沒有得到陳述、申辯的權利,是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程式違法。

三、從事實認定上看,案涉房屋的建設所用土地系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合法審批。申請人在該處的宅基地建設房屋符合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同意,不存在違法占地的情形。是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的行為系事實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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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法律适用上看,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法律适用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的适用前提都是以占用的土地系違法所得為前提,然申請人建房所用的土地系經過村委會和鎮政府合法審批,是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沒有法律依據。

五、從證據上看,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證據不足。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未經準許,違法占地建房,卻沒有提供申請人違法占地的相應證據,無法得出“違法占地”這一結論。

案件結果

複議申請書中的内容條分縷析,鎮政府實在找不出理由來反駁,于是作出關于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報告,指明《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經自查,存在一定問題,自行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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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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