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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針對食品舉報,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不予立案,複議機關支援!

作者:涼都高新市監
案例:針對食品舉報,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不予立案,複議機關支援!

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卿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卿某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辦理卿某來信投訴舉報的回複》(以下簡稱《回複》)中不予立案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處理,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回複》中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某某超市(某某城店)銷售的武隆粉條、重慶酸辣粉不符合産品标準代号Q/ZS0001S,白芝麻糖酥虛假标注配料資訊;某某超市(某某店)銷售的武隆苕粉不符合産品标準代号Q/ZS0001S,白芝麻糖酥虛假标注配料資訊。被申請人作出《回複》決定不予立案系事實認定不清、适用法律錯誤。申請人不服,遂複議。

被申請人稱:某某超市(某某城店)、某某超市(某某店)住所地在被申請人負責的行政區域内,被申請人是負責核查處理本案投訴舉報事項的适格主體。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後,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回複》,并于2024年2月27日通過郵寄方式将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符合法定期限,程式合法。

經核查,某某超市(某某城店)名稱為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合川區某某城分公司、某某超市(某某店)名稱為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合川區某某分公司,該兩機關均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産許可證,證照均在有效期内。被申請人對某某超市(某某城店)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有待售的被舉報産品武隆粉條、重慶酸辣粉、白芝麻糖酥,被申請人提取了被舉報産品的供貨商資質、食品出廠檢驗報告、進貨票據、進銷台賬等資料。被申請人對某某超市(某某店)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有待售的被舉報産品武隆苕粉,未發現待售的白芝麻糖酥,被申請人提取了被舉報産品的供貨商資質、食品出廠檢驗報告、進貨票據、進銷台賬等資料。被申請人認為某某超市(某某城店)、某某超市(某某店)向被申請人提供了上述資料,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義務,暫無證據證明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對于被舉報産品本身标簽辨別問題,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移送案件線索至産品生産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正确,程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書面材料《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某某超市(某某城店)銷售的武隆粉條、重慶酸辣粉不符合産品标準代号Q/ZS0001S,白芝麻糖酥虛假标注配料資訊;某某超市(某某店)銷售的武隆苕粉不符合産品标準代号Q/ZS0001S,白芝麻糖酥虛假标注配料資訊。請求被申請人受理并立案查處、依法獎勵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退款。

2024年2月1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某某超市(某某城店)經營現場,提取了某某超市(某某城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某某超市(某某城店)名稱為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合川區某某城分公司。被申請人在該超市貨架上發現待售的被舉報産品武隆粉條、重慶酸辣粉、白芝麻糖酥,并提取了前述被舉報産品的供貨方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産企業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報告、進貨票據、進銷記錄台賬等資料,被舉報産品均出廠檢驗合格。同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某某超市(某某店)經營現場,提取了某某超市(某某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某某超市(某某店)名稱為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合川區某某分公司。被申請人在該超市貨架上發現待售的被舉報産品武隆苕粉,未發現待售的白芝麻糖酥。被申請人提取了被舉報産品武隆苕粉、白芝麻糖酥的供貨方營業執照與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産企業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報告、進貨票據、進銷記錄台賬等資料,被舉報産品均出廠檢驗合格。

2024年2月26日,被申請人出具《案件移送函》将申請人稱“購買的武隆粉條、武隆苕粉、重慶酸辣粉不符合産品标準代号Q/ZS0001S适用範圍”的違法線索移送重慶市武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案件移送函》将申請人稱“購買的白芝麻糖酥虛假标注配料資訊”的違法線索移送河北省邯鄲市雞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回複》,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7日将《回複》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處理登記單、投訴舉報函(5份)及産品照片、關于辦理卿某來信投訴舉報的回複、郵寄流程圖、現場筆錄、證據提取單、重慶某某超市有限公司合川區某某城分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重慶市武隆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某某重慶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産許可證、四川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雞澤縣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食品生産許可證、武隆苕粉檢驗結果單(武隆粉條)、武隆苕粉檢驗結果單(重慶酸辣粉)、武隆苕粉檢驗結果單(武隆苕粉)、糖果出廠檢驗報告、配送收貨單、銷售記錄台賬、案件移送函、不予立案審批表、行政執法證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本案中,某某超市(某某城店)、某某超市(某某店)住所地在被申請人負責的行政區域内,被申請人具有核查處理本案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

本案争議的焦點為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所作不予立案決定是否适當、合法。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某某超市(某某城店)、某某超市(某某店)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食品出廠檢驗報告載明被舉報産品均出廠檢驗合格,某某超市(某某城店)、某某超市(某某店)已經盡到了作為食品經營者的注意義務。本案中申請人針對食品标簽辨別問題提出舉報,被申請人将問題線索移送生産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即使被舉報産品經生産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其标簽辨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之規定,在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能說明進貨來源的情況下,對食品經營者仍可以免于處罰,本案中某某超市(某某城店)、某某超市(某某店)在進貨中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向被申請人提供了相關憑證,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準許,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複》,并依法告知申請人,程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法律依據正确,程式合法,内容适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合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關于辦理卿某來信投訴舉報的回複》。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案例:針對食品舉報,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不予立案,複議機關支援!

來源:“市場法律交流”微信公衆号2024-06-26、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黃克樹

初審:姜豪

複審:顧豔

終審: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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