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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差錢,用得着販毒嗎?”檢察官突破“零口供”認定37起犯罪事實

作者:東方檢察

昆明五華:完善證據體系

全面準确認定犯罪事實

“在審查販毒案件時,我們應當摒棄‘就案辦案’思維,多問自己一句‘毒品從哪裡來的?犯罪嫌疑人的習慣是什麼?是否每一個環節都沒遺漏?’”近日,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檢察官吳雲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起了辦理一起販賣毒品案的感受。

這起販毒案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吳雲峰從數百頁社交軟體轉賬記錄中發現疑點,引導驗證,最終夯實證據,“零口供”突破犯罪嫌疑人。根據“長期吸毒者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辦案經驗,吳雲峰又發現購毒人員的犯罪線索,精準追訴一名被遺漏的犯罪嫌疑人。

這起案件讓吳雲峰充分認識到,要想實作對毒品犯罪的精準打擊,完善證據體系、全面準确認定犯罪事實是重中之重。

從近400頁社交軟體轉賬記錄中

發現疑點

2023年9月,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五華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承辦檢察官吳雲峰經查閱卷宗發現,陳某始終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也隻認定了陳某2023年5月的一次販賣毒品行為,且未在現場查獲毒品。

吳雲峰開始着手梳理案卷中的證據,認真查閱随案移送的電子證據,全面梳理近400頁的社交軟體轉賬記錄,發現陳某與李某甲等3人的社交軟體轉賬記錄金額多為700元或1400元,與“小馬”(一種新型合成毒品)約70元一顆、購毒人員一般一次購買10顆或20顆的特征相符。

“這僅僅是巧合,還是陳某的犯罪事實不限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的一起販賣毒品事實?”吳雲峰進一步訊問了陳某,查明陳某和購毒人員李某甲等3人的認識過程,并通過梳理、比對陳某的社交軟體聊天記錄、收付款記錄,發現陳某可能涉嫌多次販賣毒品。

對此,五華區檢察院在準許逮捕陳某的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陳某手機内轉賬記錄、通訊記錄及購毒者筆錄等指向的共同時間點再次進行分析梳理,引導公安機關就共同時間點交易的毒品種類、數量、地點、方式等言詞證據再次進行核實,積極引導驗證。

2023年11月,公安機關将該案移送五華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依然隻有陳某涉嫌三起販賣毒品事實。

突破“零口供”犯罪嫌疑人

“我不差錢,用得着販毒嗎?”“這些社交軟體轉賬都是我把錢借給他們去賭博,他們還我的錢。”……每次訊問,陳某都會作無罪辯解。面對“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吳雲峰認真調查核實,發現陳某的供述和所查事實出入較大,且陳某曾于201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處罰,于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還曾三次因涉毒行為被司法機關查獲,屬于有前科劣迹人員。

“我不差錢,用得着販毒嗎?”檢察官突破“零口供”認定37起犯罪事實

吳雲峰(左二)和同僚向公安民警說明補充偵查要求。

“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要在‘零口供’情況下突破案件,對證據的全面複核和綜合分析論證就顯得至關重要。”吳雲峰介紹,他們列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經仔細對比相關證人證詞與案卷中的社交軟體聊天、收付款記錄等,發現與陳某社交軟體聯系的人均為吸毒人員,而且陳某與他們并不相熟,聯系的目的就是為了購買毒品。

在調取陳某的社交軟體記錄時,吳雲峰發現一個有規律的現象:陳某的社交軟體通訊均為語音電話,在同一時間段中,經常出現兩條語音通話記錄中間夾着一條轉賬記錄,金額均為70或100的倍數。“據此,我們引導公安機關對毒品交易的全過程、交易中的全部涉案人員進行驗證,查明每個人經手的交易事實,特别是查明犯罪嫌疑人與其他人之間轉賬的原因,堵住犯罪嫌疑人辯解的退路。”吳雲峰說。

經調取陳某前三次涉毒的證據,從作案手段、交易對象、交易方式等方面,證明了陳某的作案手段、交易方式具有一貫性。據此,檢察機關準确認定陳某37起零星販毒事實,比公安機關此前移送審查起訴認定的3起犯罪事實多出34起。

經五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3月29日,五華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多想一層,發現漏犯

在審查起訴階段,當再次梳理這起販毒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時,吳雲峰又發現了購毒人員的犯罪線索。“根據辦案經驗,長時間吸毒人員一般會和幾個毒友在某個毒友的家中聚衆吸食。該案涉及的購毒者比較多,會不會也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吳雲峰以此為切入點,重新審視多名購毒者之間的聯系。

不出所料,經查,購毒人員李某甲和張某、李某乙三人曾共同出資向陳某購買毒品,李某甲多次容留李某乙、張某在其住處吸食毒品。五華區檢察院據此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精準追訴被遺漏的李某甲。

今年3月28日,五華區檢察院以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至此,檢察機關通過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從提請逮捕時的1起增加到審查起訴時的37起,追訴一名漏犯,讓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嚴懲。

“我不差錢,用得着販毒嗎?”檢察官突破“零口供”認定37起犯罪事實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