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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電動自行車,長甯律師提醒→

作者:上海長甯
事關電動自行車,長甯律師提醒→

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衆關切。長甯區法宣辦和長甯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甯’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今年6月1日,《上海市非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規”)正式施行。新規的實施,與每個人的出行安全息息相關,也關系到整個城市的交通秩序,需要每一個人的參與和支援。長甯律師針對發生在上海的真實案例開展解讀,為大家答疑解惑。

“近幾年,電動自行車越來越普及,各類因電動自行車所引發的火災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相應呈現高發态勢。”上海海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表示,一直以來,電動自行車憑借其經濟實惠、靈活便利的特性深受青睐,成為居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因電池故障、不規範充電行為以及私自改造車輛等情況,屢屢釀成重大安全事故,給人民群衆的生命财産安全造成巨大損失。

在新規中,着重對諸如私設充電線路、違規占用公共空間停放電動車,以及攜帶電動車或其電池進入電梯等行為,确立了明确的禁止條款,并确立了監管機構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非機動車進一步規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事關電動自行車,長甯律師提醒→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前不久,一位車主因違規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拿回家中充電而引發火災,所幸消防部門處置及時,該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突發事件導緻周邊住戶及樓棟走道不同程度财物受損。對此,警方以過失引起火災對車主處以行政拘留13日的處罰。

案例二

家住二樓的王某把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在自家單元樓下,從自家二樓的窗戶“空降”下來電源線和插線闆。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執法部門對其做出了罰款200元的處罰。

律師表示,從新規中不難看出,對于初犯和無意違規的群衆,以提醒和教育為主,但對于故意和屢教不改的行為,則将給予嚴厲處罰。同時,新規中還明确,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當勸阻、制止違規充電行為,并按照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處理;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報告執法部門。

對電動自行車車主來說,充電安全非常重要,是以,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小區或大樓的指定區域,使用專用充電裝置進行充電。目前,大多數小區都已安裝充電樁,友善居民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其費用也較為經濟,以保障居民的停放和充電需求。

不僅如此,為盡力減少安全隐患,新規還加大了對從事非法改裝經營性活動的處罰力度,“對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經營性活動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原來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改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律師特别提醒廣大居民,不要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時,駕駛人和乘坐人員都需要正确佩戴好頭盔,不僅是為了遵守法律規定,更是為了保護騎乘人的生命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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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連結

《上海市非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時應當確定安全,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禁止在以下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

(一)建築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

(三)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内區域;

(四)居住建築的室内區域,但按照有關标準設定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除外。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使用集中充電設施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管理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自行管理機構等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處理;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城管執法部門或者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在住宅小區内,電動自行車報警裝置以鳴響方式報警後,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新規的實施,需要每一個人的參與和支援,提升安全意識,規範自身行為,遵守法律法規,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廣大居民應對身邊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規勸、督促,杜絕安全隐患,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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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檔來源于長甯區司法局、網絡

撰稿:闫 漫

編輯:竺嘉茹

責編:王 博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上海長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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