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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檢察機關監護幹預案件辦理類型化分析

作者:安嶽檢察

編者按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港灣。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搭建的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六位一體”保護體系中,家庭是未成年人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在監護缺失、監護侵害等情形下,檢察機關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監督機關,應依法能動履職,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并對履行監護監督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監督,以高質效檢察履職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此,本刊聚焦高質效檢察履職促進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從監護監督中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介入監護侵害或缺失案件的檢察實踐、探索建立與罪錯分級處遇措施相比對的家庭教育指導等方面展開探讨,以期為檢察履職助推家庭保護提供智力支援。

檢察機關監護幹預案件辦理

類型化分析

摘 要:追究監護人監護侵害或缺失法律責任時,撤銷監護權的法定事由已經具備,但在檢察機關監督實務中,監護權并不必然被撤銷,存在支援起訴撤銷監護權、評估後不撤銷監護權、設定考察期限暫緩撤銷監護權、幫助依法轉移監護權等多種情形。監護侵害行為尚未達到構罪标準,但與“撤銷監護人資格”三種情形的嚴重程度相當,或監護人客觀上無法實施有效監護時,檢察機關亦可以監督撤銷監護權。優化監護幹預案件辦理,應從立法完善上賦予檢察機關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剛性職權,從辦案模式上持續深化“刑民一體化”綜合模式,從制度設計上建構社會化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

關鍵詞:監護幹預 家庭保護 未成年人檢察 監護權

全文

一、引言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項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事關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和合法權益保障問題,也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監護幹預案件的理論基礎在于“國家親權”理念,這是大陸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遵循的原則之一。伴随195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問世,兒童監護問題日益從私法範疇進入公法領域。近年來,大陸《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修訂實施,從實體和程式上一定程度強化了國家意志。如果父母對其子女實施侵害行為或存在監護缺失,或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實際監護,那麼國家公權力應當介入并積極幹預家庭監護。檢察機關經法律授權,可在監護各環節适時介入,對監護權産生影響,還可以依法運用多種務實舉措對監護行為開展全方位監督。未檢檢察官既是國家公訴人,也是國家監護人,更是兒童權利監督人。是以,檢察機關辦理監護幹預案件時應當依法能動履職。

二、檢察機關介入監護幹預案件的類型化分析

監護幹預案件肇始于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或家庭監護缺失。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主要圍繞監護權的撤銷、變更、考察、保留等展開,同時以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為依歸,其中既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也有治安處罰、督促履職等案件。在近幾年的檢察實踐中,江蘇省南通市檢察機關大膽探索,根據不同案情采取相應舉措,現對相關案件試作類型化分析。

(一)監護人監護侵害或缺失法律責任的情形

監護人性侵、遺棄、故意殺害未成年人等案件的發生,意味着監護侵害責任應當受到刑事追究,撤銷監護權的法定事由也已具備。但在司法實務中,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卻并不必然被撤銷,存在支援起訴撤銷監護權、評估後不撤銷監護權、設定考察期限暫緩撤銷監護權、幫助依法轉移監護權等多種情形。

1.督促、支援起訴撤銷監護權。《民法典》第36條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三種情形,同時規定了有權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的主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6條明确了檢察院督促、支援起訴的前提條件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起訴。“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監護侵害意見》)第35條細化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7種情形。《監護侵害意見》第30條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監護侵害刑事案件中負有監護權相關訴訟的書面告知義務;無法查找到申請主體或者申請主體沒有提出訴訟時,檢察機關還應向民政部門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提出書面建議。據此,在行為人實施性侵害、出賣、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且确無保留監護權必要的案件中,如果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基層組織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在檢察機關依法告知其訴訟權利後仍未提起訴訟,且具有“托底責任”的民政部門也未及時提出申請,檢察機關應當督促、支援提出撤銷監護權訴訟。如在徐某甲強奸案中,被告人徐某甲因兩次強奸其女兒徐某乙被判刑入獄,徐某乙的母親田某某下落不明,徐某乙生活無着。檢察機關認為監護人徐某甲和田某某均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遂依法告知徐某乙其他近親屬和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相關訴訟權利。但上述人員及組織均不願起訴。為此,檢察機關向當地民政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後民政部門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檢察機關支援起訴并派員出庭。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徐某甲、田某某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徐某乙的外祖母擔任監護人。

2.綜合評估後不撤銷監護權。基于個案的差異性,為達到監護品質改善、撫養職能優化的幹預目的,檢察機關應優先采用非親子分離幹預措施。如果經教育訓誡和綜合評估,存在監護人确能履行監護職責并再次建立親情可能性的,辦案機關應當審慎撤銷監護權。如在吳某甲、吳某乙遺棄案中,吳某甲、吳某乙本系夫妻,二人因家庭沖突先後離家出走,卻将年僅一歲多、患有先天性心髒病的吳某宇遺棄給年邁多病、無生活來源的吳某宇曾祖父撫養,二人長期失聯,拒不履行撫養義務。針對此案,檢察機關向當地公安機關制發督促履職的檢察建議,要求采取措施尋找吳某甲、吳某乙下落。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後,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以涉嫌遺棄罪立案,通過網上追逃将吳某甲、吳某乙抓獲歸案。此時,盡管撤銷吳某甲監護權的法定事由已具備,但檢察機關沒有放棄讓孩子重回親生父母身邊的努力,經過開展司法訓誡和家庭教育指導,被判處緩刑的吳某甲表示真誠悔罪并願意承擔撫養之責。

3.設定考察期限暫緩撤銷監護權。由于撤銷監護權是對監護權人實體權益的直接剝奪,變更監護人也會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帶來長期的直接影響,是以對于此類案件,檢察機關要在充分論證撤銷必要性、緊迫性并窮盡其他一切監護幹預手段後才可以啟動程式。是以,即便是在實施故意殺人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案件中,撤銷行為人的監護權也不是唯一的可選項,但對于保留監護權的必要性要進行充分論證和實踐考察。如在喻某故意殺人案中,喻某本系一高校在讀大學生,暑期與戀人同居後獨自分娩一嬰兒,其害怕事情被曝光,将嬰兒丢棄于自家屋後河邊一人迹罕至的蠶豆田内。後喻某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在辦案中,喻某及其父母向檢察機關表達了強烈的撫養意願。檢察機關綜合審查評估喻某的認罪悔罪态度、撫養能力以及意願後,作出暫緩撤銷其監護權的決定,同時為其設定服刑期滿後半年的監護中止考察期,目前喻某尚在服刑中,後續檢察機關将對其服刑結束後履行監護職責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督,如其屆時通過考察,将保留其監護權。

4.幫助依法轉移監護權。在某些刑事案件中,保留或者撤銷監護權都不是最佳選擇時,檢察機關可以配合有關部門尋找有利于兒童成長的第三種方案,幫助依法轉移監護權。如在徐某某遺棄案中,徐某某将出生僅3天的嬰兒遺棄在馬路邊。案發後,徐某某被檢察機關以遺棄罪提起公訴。與此同時,針對徐某某是家中唯一勞動力,已有兩孩需要撫養,其妻無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确實不适宜再撫養嬰兒的現實情況,檢察機關主動協調民政部門依法為該棄嬰尋找到合适的收養家庭。

(二)監護侵害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情形

監護侵害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但與《民法典》第36條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三種情形嚴重程度相當,同時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要求的,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撤銷其監護權。如在李某實施虐待行為案中,單親母親李某受錯誤教育觀念影響,強行要求女兒安某學習遠超其能力範圍的課程,并多次對安某實施體罰。雖然該案尚未達到虐待罪的構罪标準,但檢察機關堅持适度介入原則,根據李某監護不當行為的程度采取與之相應的監督幹預措施:首先是對李某進行訓誡和家庭教育指導;在李某繼續因作業毆打安某後,建議公安機關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在李某又因作業問題毆打安某緻輕微傷後,建議公安機關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實施家庭暴力,期限為6個月;在李某再次先後兩次用鍋鏟燙傷安某後,支援安某外祖母提起撤銷監護權之訴,法院判決撤銷李某監護權并指定安某外祖母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客觀上無法實施有效監護的情形

監護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其他成年近親屬也不意願承擔監護責任的,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4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履行支援起訴法定職責,使民政部門依法獲得監護權。如在變更吳某某監護人案中,吳某某系一腦癱兒,其生母姜某因販毒在監獄服刑,其生父呂某多次吸毒,無固定工作。因吳某某的父母均已找到,不符合民政收養條件,某福利院為其申請國家醫療救助金并送入專業治療機構救治的計劃被迫中斷,遂請求檢察機關提供幫助。檢察機關開展監護資格核查發現,姜某已被剝奪人身自由,呂某多次違法且生活困窘,吳某某其他成年近親屬都無力也不願擔任監護人。公檢兩機關聯合走訪姜某戶籍地民政機關,民政部門認為,吳某某自出生就未在當地生活,姜某在該地也無任何社保繳費記錄,不符合接收要求。至此,檢察機關确認,沒有合适的個人或組織履行監護吳某某的職責。最終檢察機關支援福利院提起變更監護權訴訟,法院判決變更民政局為吳某某監護人。

在辦理監護幹預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綜合使用各種輔助手段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一是積極為被害人申請司法救助金。如在上述吳某甲、吳某乙遺棄案中,檢察機關為吳某宇申請到1.5萬元司法救助金,助其成功完成心髒病手術。在徐某甲強奸案中,檢察機關積極協調民政部門,将徐某乙納入困境兒童救助範圍,讓其每月享受1000餘元救助金,并幫助徐某乙外祖母家庭申請低保,為其照顧徐某乙提供經濟保障。二是悉心照料被害人身心健康。如在上述李某實施虐待行為案中,安某因屢遭受家庭暴力而受傷,檢察機關多次聯系社群、婦聯和醫院等機關對其開展醫療救助。在變更吳某某監護人案中,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成功将吳某某監護權轉移至民政部門後,還為其申請專業診療救助金。在徐某甲強奸案中,檢察機關聘請心理咨詢師為受到性侵的徐某乙持續提供心理疏導,助其走出心理陰霾。三是用情訓誡指導監護人。如在吳某甲、吳某乙遺棄案、喻某故意殺人案中,檢察機關對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家長進行多輪司法訓誡,促使他們真誠悔過,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增強他們的監護意識,為保留和暫緩撤銷監護權打下基礎。

三、優化監護幹預案件辦理的路徑探索

檢察機關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政策架構内對于辦理監護幹預案件已經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辦理此類案件仍然存在着一些現實短闆,如檢察機關介入監護幹預和後續跟蹤的舉措相對缺乏剛性,檢察官在辦案中的角色定位不夠明确,開展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的社會化機制尚不夠健全等。是以需進一步優化介入監護幹預的制度體系和辦理路徑。

(一)從立法完善上賦予檢察機關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剛性職權

目前,法律的授權對于檢察機關在監護幹預案件中的作用發揮還相對有限,檢察機關多以補位的角色出現,如檢察機關可以督促、支援相關組織和個人替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提起訴訟,但對于經督促仍不提起訴訟的情形,檢察機關尚不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缺乏剛性監督手段。而觀察法國、日本等國家,如有權提起監護權撤銷之訴的主體沒有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作為監護權撤銷和變更的申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代表國家履行國家監護職責,其法律地位類似于民事訴訟中的原告。結合大陸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實際,建議賦予未檢檢察官在監護權幹預案件中的直接起訴權,當未成年人權益遭受侵害且無其他有效救濟手段時,檢察官可以及時作出反應,快速充當起“國家監護人”角色,這樣可以大大縮短辦案周期,有助于及時對未成年人開展保護救助。與此同時,監督職責範圍應當包含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生活安甯、身心健康、受教育以及财産保障等方面的綜合監護。

(二)從辦案模式上持續深化“刑民一體化”綜合模式

監護侵害案件既涉及對加害者的定罪量刑,也涉及監護關系的變更重置。對處于監護困境的未成年人及時落實妥善監護及救助措施,緩解因訴訟周期過長導緻對未成年被害人監護落實不到位、救助措施不及時等問題,對于此類案件辦理的效果至關重要。是以,在司法實務中,應當由同一檢察官辦理此類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支援起訴等工作,将刑事案件和關聯民事案件一體辦理。同一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和關聯民事案件,做到同時審查、同時開庭、同時判決,確定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延續性和一體性。在監護人拟被撤銷監護權的案件中,應對其悔過、現行監護和未成年人接受監護意願等進行實時動态評估。涉及被監護人就學、就業、處分被監護人大宗财産等重大監護決定的,應當要求監護人及時報告。隻要是有利于實作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的,檢察機關都應當全方位、連續介入監護幹預,在預防案發和辦案中審慎選擇介入節點,關注介入程度以及效果。

(三)從制度設計上建構社會化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

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牽涉主體廣泛,具有一定的社會化屬性,因而不可能依靠檢察機關或者民政部門單獨完成,其作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的一部分,是一種專業化的社會服務,需要專業化的機構支撐。監護幹預案件中的指控犯罪、撤銷監護權等隻是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初始階段工作,後續還有監護狀況跟蹤、新家庭選擇、心理疏導、醫療救助、司法救助、轉學複讀、隐私保護等諸多環節,需要負有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多部門協同配合。有必要建立健全公、檢、法、司和教育、民政、婦聯、團委、衛健委等部門間線索互相移送與合作機制,一旦發現案件侵害線索,相關部門應當互通情況并及時處置。牽頭部門應積極整合社會相關方面資源,依托家庭教育指導站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其正确履行監護職責,依托心理咨詢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受侵害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幹預和診治;支援專業化社會組織參與臨時看護遭遺棄、虐待、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的未成年人、監護人缺失的困境兒童以及事實孤兒等。

*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4年6月(司法實務版)

責任編輯 | 宋洨沙

美術編輯 | 武詩雨

稽核 | 鄭紅 吳平

來源丨中國檢察官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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