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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公司法》已實施,隐名違規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有效?

作者:京法網事

簽訂協定約定以受讓有限合夥企業财産份額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衆公司股份,受讓方能否要求按照協定約定配置設定該公司利潤?2024年7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因隐名代持股票産生的合同糾紛進行一審宣判。這是該院在新修訂的《公司法》正式實施後宣判的首案。

新修訂《公司法》已實施,隐名違規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2020年3月,退休賦閑在家的孫某某在微信直播課堂學習炒股,在授課老師“金牌助理小何”的推介下得知可以通過簽訂協定的方式購買某公司股票。随後孫某某表示要認購1萬股,并将10萬元按照該公司股東陳某某的訓示轉入某合夥企業的賬戶。4月,孫某某(甲方)與陳某某(丙方)、某合夥企業(乙方)、某公司(丁方)簽訂《有限合夥股份認購協定》,約定:甲方拟認購作為乙方有限合夥人的丙方所持有的丁方股份,認購完成後,丙方将股份轉讓給乙方,甲方通過工商變更登記成為乙方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丁方股份。

新修訂《公司法》已實施,隐名違規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有效?

當日,孫某某(甲方)與陳某某(乙方)又簽訂了《回購承諾函》,約定該上市公司需完成一定目标,否則乙方按約定回購甲方投資款。

新修訂《公司法》已實施,隐名違規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有效?

2023年5月,孫某某(甲方)與陳某某(乙方)、該合夥企業(丙方)簽署《股份代持解除協定》,約定甲方、丙方均不再持有認購股份且不再享有與認購股份相關的任何權益,乙方不再代丙方持有認購股份,認購股份為乙方持有。甲方将其就《認購協定》《承諾函》享有的全部相關權益轉讓給乙方。

2023年7月,該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陳某某被出具警示函。陳某某被認定存在間接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公司未及時準确地對相關情況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2023年12月29日新修訂的并于2024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訊,相關資訊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持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案中,根據協定約定及有關部門釋出的警示函、專項核查報告,可以認定孫某某通過受讓陳某某持有的合夥企業财産份額的方式間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各方在協定中約定了股權歸屬,存在公衆公司股權隐名代持問題,難以保障股權清晰,且違反了公衆公司股東資訊如實披露義務,危害資本市場基本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案涉《股份認購協定》《解除協定》及《回購承諾函》均屬無效。法院判決陳某某及合夥企業向孫某某返還認購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目前本案尚未生效。

法官說法

本次《公司法》修訂之前,對于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衆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尚無法律明确規定。《證券法》第三條和第十一條僅在原則上規定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活動需遵循公開公平的原則,司法實踐中往往傾向于結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的要求認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衆公司股份代持協定無效。

本次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增加了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資訊依法予以披露以及禁止違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規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是公衆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衆全面溝通資訊的重要途徑。上市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訊是投資者投資決策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對此負有資訊如實披露義務,以保證投資者真實、全面、及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資訊,維護證券市場廣大非特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确規定禁止違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目的在于防止通過股票代持方式規避法律法規關于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資訊的規定,以保證上市公司相關資訊特别是股權結構資訊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範證券市場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及新修訂《公司法》立法精神,本案宜适用新修訂《公司法》處理。

本案是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石景山法院宣判的首案,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精神認定了隐名違規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無效。法官提示,廣大投資者在進行證券交易時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法定途徑及法定交易所進行交易,避免不必要的财産損失。

供稿:石景山法院

編輯:任冰玉 汪希

稽核:張忠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