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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視點 | 杜和浩: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裁判規則(第40期)

作者:浩博雅望律師

杜和浩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進階權益合夥人

司法案例是總結審判經驗、诠釋法律精神的重要載體,歸納、提取裁判要旨,形成裁判規則,是發揮案件辦理指導性作用的一個重要基礎。

2022年度,德和衡建設工程業務團隊持續分享了團隊成員原創的《施工總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規則》,該裁判規則的發表,深受各界朋友歡迎,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2023年度,德和衡建設工程業務團隊在堅持持續分享建設工程專業領域的研究成果同時,已就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裁判規則研究成果予以分享。

2024年度,德和衡建設工程業務團隊仍将持續分享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的裁判規則,并将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民航建設工程等工程細分領域的研究成果與各界朋友分享。

本期分享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裁判規則(第40期)即工程總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與工程價款相關的裁判規則(三十二)。

問題64因第三人原因導緻窩工,發包人以逾期索賠失權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窩工損失應否支援?

答:不予支援。逾期索賠失權約定系當事人雙方自行實作索賠目的的程式約定。當事人一方提出索賠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式導緻的後果是不能自行結算,但不能據此排除其自行結算未果後轉而尋求司法救濟進行強制結算的權利。即使電建公司提出的索賠請求形式不合約定,并不當然導緻其索賠權利的喪失,也不影響索賠約定目的的實作。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索賠事由和請求進行實體審查并作出判斷。可以參考(2019)最高法民終1356号案件中确定的裁判規則加以了解。

【裁判規則】因第三人原因導緻窩工,發包人以逾期索賠失權約定為由拒絕承擔窩工損失不予支援。

中國電建集團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原貴州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與貴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号(2019)最高法民終1356号】。

【案情簡介】

經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機關稽核同意,赤天化公司自籌資金建設以煤為原料生産中間産品30萬噸/年液氨并深加工成52萬噸/年最終産品尿素及30萬噸/年甲醇的桐梓煤化工基地一期工程項目。

2007年11月,赤天化公司委托國信招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信公司)對案涉工程項目對外進行招标。國信公司于2007年11月向包括電建公司在内的投标人釋出了編号為GXTC-0732014《貴州金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熱電及公用工程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招标檔案》(以下簡稱EPC總承包招标檔案)。

EPC總承包招标檔案“第一篇商務檔案”中“第一章投标人須知”載明:(1)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2)工期要求:2008年1月計劃開工,2009年6月計劃竣工;(3)資金來源:企業自籌;(4)招标範圍:3×220t/h+2×30MW自備熱電工廠中的房間及煤化工基地内煤、電、水公用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作、服務(包括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詳見技術标書);(5)工程合同方式:固定總價合同。

2007年11月15日,電建公司取得招标檔案并組織投标檔案編制工作。

電建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編制的編号為GXTC-0732014《貴州金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熱電及公用工程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投标檔案》(以下簡稱EPC總承包投标檔案)分為《第一部分商務部分》和《第二部分技術部分》。《第一部分商務部分》又分為上中下三冊。

EPC總承包投标檔案的《商務部分(上冊)》中,《投标報價彙總表》載明,設計費用16554518元、項目管理費用828萬元、采購費用267908802元、施工費用221391676元、技術服務及教育訓練費4330440元、稅費3499824元,合計521965260元。

2008年1月10日9點30分開标。2008年1月10日至18日評标。

2008年4月25日,國信公司向電建公司出具的國信中[2008](32)025号《中标通知書》載明:“貴州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由我公司組織招标的貴州金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熱電及公用工程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招标編号:GXTC-0732014)評标工作已經結束,經評标委員會認真評審推薦并經業主确認,貴機關為該項目的中标人。請貴機關在收到本通知書原件後5天内,與業主機關辦理簽訂合同等有關事項。特此通知。”

2008年5月29日,赤天化公司與電建公司簽訂EPC總承包合同,約定赤天化公司将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熱電及公用工程(下稱“合同裝置”)的“全套主體裝置及界區内所有的輔助裝置、輔助裝置的勘探、施工圖設計、裝置材料采購、建築安裝施工、檢驗、教育訓練、試運作及傳遞、竣工驗收技術服務及裝置性能保證,即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工程發包給電建公司。

EPC總承包合同的《合同協定書》載明:“第一條合同檔案。1.1合同檔案: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由下列檔案構成。每個檔案均是構成完整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起閱讀和互為了解:1.本合同協定書;2.合同條款及合同附件;3.中标通知書;4.澄清檔案;5.投标檔案;6.招标檔案。1.2優先順序:如果上述合同檔案中有任何含義不明确或沖突之處,按有利于業主方的解釋原則,其他依照上述1.1條列出的合同檔案正順序進行優先解釋。檔案之間互相補充解釋、互為說明。

……第三條合同價格。3.1合同總價為460436515元,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詳見合同條款附件14。3.2合同價格是固定不變的,但是工程變更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除外。3.3合同價格包括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合同工作範圍内的全部工作的全部費用。合同價格包括直至合同裝置被業主驗收及質保期限内的全部備品備件(不包括二年備品備件)。……5.1開工時間:承包商應在合同生效後7日内開工。5.2竣工時間:承包商在合同生效後與業主協商開工時間,機械竣工時間為2009年9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前配合基地其他EPC包的整套試運作,完成(72h+24h)為最終竣工時間。”

【各方觀點】

電建公司上訴主張因鍋爐安裝過程中存在資料移交晚、設施裝置有缺陷需修複、設施裝置遲延傳遞等問題,請求按9号鑒定意見推算的金額18099502元賠償其因“合同條件不足調整部分”造成的窩工損失。

赤天化公司辯稱,電建公司未送出證據證明“三大主機裝置完全到貨的最終時間”,因供貨商未按時交貨造成工期延誤,電建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方式報送索賠報告等,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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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杜和浩

進階權益合夥人

杜和浩律師執業24年,現為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與房地産業務中心總監、進階合夥人,擔任多家央企、機關等法律顧問,代理了數百件建設工程等各類合同糾紛案件,學術著作與實務研究并重,為國内建設工程法律服務領域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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