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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回公司打卡途中撞傷行人,交通事故的責任誰來承擔?

作者:吉林之聲
【解讀民法典】回公司打卡途中撞傷行人,交通事故的責任誰來承擔?
【解讀民法典】回公司打卡途中撞傷行人,交通事故的責任誰來承擔?

大三學生小剛暑假期間應聘到一家廣告公司打工,負責散發宣傳單頁。這天,小剛結束工作騎着電動自行車準備傳回公司打卡途中,不慎将路人刮倒,受傷住院。傷者的醫療費用該由誰承擔?

——可以要求廣告公司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從業人員追償。

由此可知,“因執行工作任務對他人造成損害”,是用人機關承擔替代責任的前提條件和核心要素。本案中,小剛駕駛的電動車雖非由公司配發,但考慮到散發傳單的目的地距公司路途較遠,小剛自行選擇駕駛電動車出行,本身并無惡意,且公司也從未向其作出過禁止駕車出行的訓示。是以,應當認定小剛發完傳單傳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仍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範疇。傷者的損失應由廣告公司承擔。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解讀民法典】回公司打卡途中撞傷行人,交通事故的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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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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