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向他人借款後離婚了
雙方約定由一方還款
但之後兩人還是都成為了被告
離了婚就能把債務“離掉”嗎?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又将如何判決?
案情回顧
小劉(化名)與小玲(化名)于2010年在淮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婚後生兒育女。2023年,因感情不和,雙方協定在淮陽區人民法院離婚,關于子女撫養及共同财産、共同債權債務雙方作出了分割,約定由小玲承擔欠某銀行的10萬元債務。
2024年5月,某銀行以小劉、小玲為被告,向淮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小劉辯稱應當按照離婚協定約定由小玲承擔還款義務,小玲辯稱貸款使用人是小劉,應由小劉還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與小劉、小玲所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前述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關于小玲辯稱應當由小劉還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小劉、小玲分别在《個人借款合同》簽名,應視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故對小玲該項辯稱不予采信。
關于小劉辯稱按照(2023)豫1603民初XX号民事調解書約定,應由小玲償還本案貸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依照該司法解釋規定,小劉、小玲在離婚協定中關于夫妻共同财産及債務的約定僅針對小劉、小玲之間具有限制力,作為債權人的原告仍有權向小劉、小玲主張權利;小劉不得以與小玲之間的離婚協定約定對抗作為債權人的某銀行,故對小劉該項辯稱不予采信。
因小劉、小玲未按照約定向某銀行償還貸款本息,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某銀行請求小劉、小玲償還貸款本金本息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援。
法官提醒
司法實踐中,部分夫妻作為共同借款人向他人借款後,其中一方以其對借款事項不知情或是以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為由,拒絕還款的情形屢見不鮮,事實上,一旦證明确系本人簽字捺印,以及該債務确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産生,則應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供 稿:周口市淮陽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