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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又迎來一項補貼→

作者:青島平度融媒

● 中央财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

● 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鬥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不超過本通知釋出的最高補貼額,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并或細化類别檔次,确定具體補貼額。

● 對區域特色強、使用範圍小、市場價值高的采棉機和甘蔗聯合收獲機,單台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分别不超過3萬元、2.5萬元。

● 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确定,單台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 農用北鬥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裝置為前提。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财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農辦機〔2024〕4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财政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财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裝置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号)部署要求,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準,經商商務部,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要求,按照推動高品質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願、政策支援、友善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援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适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更新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補貼對象

中央财政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适當補助。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中央财政資金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鬥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具體補貼種類由各省結合實際從中選擇确定。各省需進一步擴大補貼範圍的,可在中央資金和省級法定支出責任外,安排适量資金,結合農業生産需要和農業機械化發展水準階段,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産提升等重要任務,聚焦增産和減損,自行确定2—3個報廢農機種類,經省級農業農村、财政部門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财政部備案後實施。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号、車架号等機具身份資訊。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由各省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标準确定。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後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四、補貼标準和資金安排

中央财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财政部門确定。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和農用北鬥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不超過本通知釋出的最高補貼額(詳見附件1),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并或細化類别檔次,确定具體補貼額。對區域特色強、使用範圍小、市場價值高的采棉機和甘蔗聯合收獲機,單台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分别不超過3萬元、2.5萬元。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确定,單台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農用北鬥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裝置為前提。各省自行測算确定的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需報農業農村部、财政部備案後實施。對納入多個省份報廢補貼範圍的農機機型,相鄰省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資訊溝通,力求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更新部分補貼标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2024年中央财政下達各省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已專門測算安排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的補貼資金,具體資金額度将分别通知各省,供參照執行。北京、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要統籌用好上年結轉資金和2024年度新安排資金,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補貼兌付。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體由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确定,并向社會公布。對于農用北鬥輔助駕駛系統,各省可根據實際對回收企業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确定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範》(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願将拟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拟報廢的農機資訊,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确認表(樣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确認表》),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資訊。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并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産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展現農機身份的有關資料,儲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登出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确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資訊後,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并在《确認表》上簽注“已辦理登出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确認表》,按當地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财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稽核,财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定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年度内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确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各省應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實施風險等,制定細化符合本省實際的農機報廢拆解流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上司。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财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上司,明确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衆知曉度。大力推行資訊公開,對享受補貼的資訊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式、投訴咨詢方式等資訊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教育訓練和警示教育,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地方各級财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開展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資訊平台的銜接,加快實作回收拆解等資訊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資訊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按有關規定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省要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内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資訊化監管能力,逐漸将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資訊化監管範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訊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鍊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省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并将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管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衆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省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農業農村部和财政部。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本通知自釋出之日起實施,《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财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号)同步廢止。

附件:

1.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等機具中央财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确認表(樣式)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财政部辦公廳

2024年6月1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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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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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平度融媒綜合中國政府網、農業農村部網站

編輯:冷永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