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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是否調整?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人民法院案例庫: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二審法院仍應當就是否調整違約金進行審理?

轉自:民商事審判資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民事法律參考

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是否調整?

參考案例陳某訴劉某合同糾紛案

2024-07-2-483-001 / 民事 / 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16)京03民終13939号 / 二審

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是否調整?

裁判要旨

違約方在二審中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二審法院應當就是否調整違約金進行審理,不能僅因違約方在一審中未答辯、未出庭而視為其放棄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二審法院應綜合考慮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标準、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斷。對于違約方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

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是否調整?

相關案例

北京法院參閱案例第39号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訴白某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案

參閱要點

合同違約方在一審中主張不構成違約,但未提出違約金過高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法進行釋明。若一審法院未釋明但判決被告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二審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釋明并改判。

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是否調整?

相關檔案

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21.當事人在一審經釋明未請求調整違約金标準,二審中又提出調整申請的,是否應予審查

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援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在一審審理中經法院釋明,建設工程合同違約方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但在二審審理中又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不予審查,有新證據證明違約金過高的除外。

違約方一審未提,在二審中提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是否調整?

觀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綜合各方意見,本着便民、高效且實質性解決糾紛的考慮,本條第2款規定,被告因客觀原因在第一審程式中未到庭參加訴訟的,二審法院可以依法判決适當減少違約金數額。之是以限定為“因客觀原因”,是為了避免被告惡意不參加訴訟。此外,考慮到違約金調整請求可能會出現影響基本事實認定的情況,本條規定為“可以”依法改判,目的是為可能需要發回重審的情形預留白間,此與本條第1款規定精神一緻。調研中還有意見主張,對于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一審或者二審人民法院均可以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審查,并直接調整。主要理由是此類情況十分普遍,不調整對違約方不公平。我們最終未采納該意見,因為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前提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當事人未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調整。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本條第2款規定也是遵循本條第1款的思路,允許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二審中直接改判調整違約金,目的在于減輕當事人訴累,實作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是有必要的。但從維護程式公正的角度來考量,人民法院有必要給予雙方當事人相應的釋明,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權利,在維護程式公正的基礎上,避免對其程式權利造成實質性損害。

作者:韓耀斌

來源:融資租賃司法實務與辦案指引

一審期間違約方未答辯、未出庭,其在二審中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時,應當綜合證據适時提出制度和誠信原則加以考量。若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一審中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并提供證據的,若其可以在二審中提出,二審法院應對該請求進行審理。但是如果影響到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宜從保護當事人審級利益等角度出發,發回重審。當事人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實際上是以行為放棄了其一審中的程式性權利。其在二審中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違反了誠信原則、證據适時提出制度,構成了對正常訴訟秩序的破壞和對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突襲的,二審法院可以不予審查。但若影響到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宜從實事求是的角度出發兼顧程式的公平正義,發回重審。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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