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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63個)裁判規則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63個)裁判規則

來源:類案同判規則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63個)裁判規則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裁判規則

2024年5月修訂

目 錄

一、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4則)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11則)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48則 )

一、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4則)

01、參考案例:債務人生前債務的認定與清償——張某、王某訴宋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借據上隻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簽名,出借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對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還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體數額,此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不僅要有借貸的合意,還要有借貸款項的實際傳遞,借貸事實才能成立。張某、王某雖持胡某生前出具的2016年4月16日31萬元借據和2016年5月16日28萬元欠據主張權利但并未提供相關傳遞憑證。結合兩張條據上載明的時間、數額、字面意思,以及胡某生前銀行賬戶流水等内容,2016年3月11日王某給胡某轉賬10萬元,2016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胡某向王某轉賬32100元等綜合因素,應認定為胡某陸續向原告王某借款,于2016年4月16日向原告王某出具了31萬元的借據,後經結算于2016年5月16日向張某出具了28萬元的欠據。該借款發生在胡某與被告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該借款系胡某以個人名義所借,但在王某與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宋某對于欠錢知情,雖不知道數額,但表示想辦法還錢,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胡某去世後,宋某應對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胡某、李某、胡某1、胡某2不應再承擔清償責任。2016年5月16日之後胡某向王某、張某轉款124616元,其中52066元(每筆7438元,共7筆)系歸還胡某個人某銀行貸款,剩餘的72550元(124616元-52066元)應從28萬元借款中予以扣減,故宋某應承擔207450元(280000元-72550元)的還款責任。原告主張與借款人胡某口頭約定按月息1.5分計算利息,但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在借據上也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對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年利率6%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2018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

【案例文号】:(2022)晉08民再7号

02、參考案例: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張某某訴孫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是擔保一方對該債務形成的知情、同意和決定,是夫妻對共同财産、共同債務平等處理權的展現,說明夫妻二人對于債20務的發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以,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符合“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應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趙某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該行為表明,趙某某對孫某某的借款事實知曉,并同意受該債務拘束,孫某某并未侵犯趙某某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相反,趙某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更能說明其夫妻二人對于借款的發生及負擔已然有了充分的考慮,享有了平等處理權,債權人張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雙方以共債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均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孫某某、趙某某共同償還。

【案例文号】:(2021)魯1312民初3283号

03、參考案例:某村委會申請追加謝某為被執行人案

【裁判要旨】:

執行程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定進行追加。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債權人有确鑿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确認之訴,不能通過執行程式中的追加被執行人程式來直接裁定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裁判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執行程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着直接通過執行程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式權利将産生極大影響。是以,執行程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定進行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僅針對被執行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民事執行程式中追加相關案外人作被執行人,并無關于在執行程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規定,除非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自然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産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産範圍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另外,某村委會稱被執行人唐某所欠申請人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規定,其中對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必須經配偶事後追認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方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該條規定屬于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民事争議确定民事責任所依據的裁判規則,不屬于執行權的授權性規定。執行權具有公權性質,應當遵循公權行使的一般原則即“法無授權皆禁止”。是以,執行程式中不能依據規定追加夫或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訴訟,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後合并執行。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經生效法律效力的(2022)川2021民初3609号民事判決确定的還款義務人為唐某,并未确定唐某的妻子謝某承擔還款責任。故,某村委會要求追加謝某為(2022)川2021執3277号案件被執行人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于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駁回某村委會要求追加謝某為(2022)川2021執3277号案件的被執行人的異議請求。

【案例文号】:(2023)川2021執異19号

04、參考案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某銀行訴張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裁判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個人消貸易授信額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上周某某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周某某亦稱其對借款事宜并不知曉,故上述借款合同應視為張某某以個人名義與某銀行所簽訂。該借款合同所涉借款金額遠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某銀行主張上述借款屬于周某某與張某某的大妻共同債務,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某銀行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其訴請判令周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某銀行與張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某銀行依約發放貸款後,張某某未按時足額清償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某銀行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清償相應利息、複利、罰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予以支援。關于某銀行要求張某某承擔某銀行已經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符合雙方所簽合同約定,予以支援。

【案例文号】:(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11則)

05、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與趙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當事人依約在借款合同“擔保人”處簽字成為約定保證人,雖然該合同中未記載該保證人的配偶也系擔保人,但其配偶亦在合同“擔保人”處簽字,且認可該簽字行為是作為配偶對約定保證人提供擔保行為的确認。是以即使保證人的配偶并非該借款合同的保證人,但因約定保證人的擔保行為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應由約定保證人與其配偶共同對債權人所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2216号

06、夫妻一方個人借款,在債權人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僅以配偶有數次還款行為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援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進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07、借貸合同由夫妻一方簽訂,且款項由夫妻一方支付,款項數額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未送出充分證據證明夫妻另一方參與了借貸合同的履行而要求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陳某某與李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廢止)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投資理财協定》均由李某某簽訂,款項由李某某支付,款項數額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陳某某未送出充分證據證明趙某某參與了《投資理财協定》的履行。陳某某要求趙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028号

08、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考量要點——張秀萍與田瑜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北旭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一審被告曾海生、徐躍全、郝文傑、河北利嘉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河北鑫源順發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最高院民一庭就“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給福建省進階人民法院的《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複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盡管包含有“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适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内容,但該批複系針對具體個案法律适用問題的答複,不屬于司法解釋性質,不具有普遍限制力。

Ⅱ、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考慮到配偶一方往往沒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并非所有擔保之債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重點要考量該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4号

09、夫妻一方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簽字,債權人僅以該方持股的公司是引起案涉債務的股權轉讓的标的所屬公司的股東為由,主張案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朱某某、河南義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裁判理由】:

案涉《債務償還合同》确認朱某某應當向溫某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計3740萬元。楊某某與朱某某系夫妻關系,案涉債務發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以朱某某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楊某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應根據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關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楊某某未在《債務償還合同》及其補充協定上簽字,溫某某亦未送出其他證據證明案涉債務系基于楊某某與朱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溫某某送出的義騰公司(案涉債務因朱某某向溫某某轉讓義騰公司股權引起)工商登記資訊僅顯示楊某某持股的蘇州德繼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亦為義騰公司股東,但該持股關系不能說明案涉債務用于楊某某與朱某某的共同經營活動。在溫某某未盡到充分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其主張楊某某對朱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終202号

10、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雙方共同投資的公司作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雙方共同投資公司的流動資金使用,應認定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且借款發生後,夫妻另一方為該借款提供擔保,應認定該方對借款事實明知或者予以追認,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借款合同》約定,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用于借款人李某、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流動資金使用。案涉借款發生于李某和鄧某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由李某持股95%、鄧某英持股5%,該借款應當認定為用于李某、鄧某英夫妻共同生産經營。借款發生後,鄧某英以其所持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為案涉借款辦理了股權質押,應當認定鄧某英對于借款事實明知或者事後予以了追認。故案涉借款屬于鄧某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鄧某英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雖然案涉借款有2000萬元彙入李某賬戶、4000萬元彙入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賬戶,但是李某、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出具了《還款确認書》。故李某作為共同借款人之一,應當對全部借款6000萬元承擔還款責任。鄧某英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上關于被擔保債權數額為46025000元的記載,不能證明其擔保的僅有彙入雲南天晖投資有限公司的4000萬元債權。故鄧某英應當對6000萬元債權相應的欠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84号

11、夫妻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該行為屬于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為,所獲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崔玉花與楊興義、馬耀中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債權人已經證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賺取利差的投資經營行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9年第2輯(總第49輯)

12、夫妻一方雖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但資金流向上該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認定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裁判要旨】:

雖然被告是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但從資金流向上看,原告将款項彙入被告賬戶後,被告随即将款項彙給其配偶,由此可知被告配偶對該筆借款應為明知并實際參與,是以應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13、債權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認定借款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福建春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林何、陳小晔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債權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關于借款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主張,并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14、夫妻一方借款形成的債務,其配偶在事實上受益并不當然産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後果——再審申請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林轶君、甘肅百合e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三轅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廖衛國、來品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夷山市周遍天下茶業有限公司、蘭州惠商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債權人送出的債務人(夫妻一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該債務人是以個人名義并以其夫妻另一方之配偶身份與另一方共同參與經營,故債權人關于案涉債務為夫妻債務的主張因缺乏事實根據而不能成立。債權人還主張債務人的配偶在案涉交易中事實受益而應承擔責任,因與大陸公司法關于股東與公司的财産及責任互相獨立的法定基本原則相違背,債務人的配偶事實受益并不當然産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後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40号

15、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且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購置巨額資産和共同經營的行為。同時,在雙方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内,夫妻一方頻繁轉賬給另一方,并不能就轉款原因和款項性質作出合了解釋的,應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裁判要旨】:

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巨額資産,且乙自認之前與甲共同經營小貸公司。根據生效的(2019)雲05民終873号判決所涉甲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日至離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離婚)分多筆向乙轉款500 多萬元,本案乙對甲該段時期為何轉款給她及款項的性質均不能作出合了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原審認定案涉債務為甲與乙夫妻共同債務,由甲與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不缺乏依據,适用法律也無不當。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典型案例(48)

16、夫妻一方對外提供連帶保證而另一方僅在保證合同的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情形下的責任認定——某銀行訴柳某、吳某、臧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對于保證人配偶在保證合同中簽字的情形,應從該合同的内容出發審查認定保證人配偶應否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保證人配偶一方僅是作為保證人配偶身份在合同末尾“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捺印,并沒有證據證明保證人配偶的簽字是自願提供連帶保證的意思表示的,其不應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解讀】: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在于,夫妻一方作為針對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其配偶僅在保證合同“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捺印,在此情況下保證人配偶應否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于此類情形,司法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簽署保證合同,配偶在“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捺印,系向金融機構等出借人提供的增信措施,保證人配偶的簽字捺印行為系作為配偶方對保證人提供擔保行為的知曉和确認,保證人及其配偶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标準中“共債共簽”原則,應認定擔保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配偶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配偶一方僅在“保證人配偶”處簽字,不應承擔清償責任。

配偶方未簽署保證合同,而是在“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沒有為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明确意思表示,是以不構成案涉債務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21年1月1日失效】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年在《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複函》中明确表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适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擔保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形成的保證債務與配偶無關,配偶方無需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關于配偶方在保證合同“保證人配偶”一欄簽署姓名是否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應判斷配偶方是否具有保證人身份以及保證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兩種情形滿足其一即可。

一、配偶方是否具有保證人身份的認定。

保證人配偶僅在保證合同“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捺印,不能以此推定保證人配偶方具有保證人身份。保證人配偶的簽字捺印行為僅表示其知道、了解甚至确認保證人的保證行為,不能反映其主觀上具有為案涉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金融機構風險防範意識強,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完全可以也有條件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求配偶方做出為主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後追加配偶方為保證人,僅要求配偶方在保證合同配偶處簽字,往往是出于個人征信、交易效率、管理成本等因素的有意選擇。在案件事實不清的情況下,認定配偶一方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時,應秉持審慎、保護善意無過錯民事主體利益的原則,通過發揮裁判引導的作用,規範民事主體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是以,認定保證人配偶方具有保證人身份,必須以保證人配偶對案涉債務做出明确的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标準。若保證人配偶有提供保證的明确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保證人配偶亦具有保證人的身份;反之,如果保證人配偶僅在保證合同配偶處簽名,僅是表示其知道保證行為的存在或知道保證合同的内容,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并不能推定配偶方具有保證人身份,配偶方無需對保證人所擔保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臧某僅在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捺印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臧某具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故不具有保證人身份,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夫妻一方對外保證所形成的債務是否形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分析。

判斷保證之債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合意、夫妻是否共同受益作為基本的判斷标準。首先,認定保證人及其配偶就保證之債存在合意,應以配偶方對保證人的保證行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為标準,即需要保證人配偶作出加入保證債務或者以夫妻共同财産對外擔保的意思表示。在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該以個人舉債為原則,共同舉債為例外,在配偶方沒有明确表示以夫妻共同财産承擔責任的情形下不能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依照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保證人配偶對保證之債承擔責任。在本案中,臧某僅僅在保證合同保證人配偶處簽字,未對保證人的保證行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則不應擴大判斷了解為案涉保證之債系夫妻共同債務。其次,認定保證人及其配偶是否因一方保證行為共同受益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該點存在較大争議。有觀點認為,保證之債雖具有單務、無償性,其本身無法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無法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這并不意味着夫妻雙方未因配偶一方的保證行為而受益,判斷保證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還應審查保證人及其配偶是否因保證人提供保證而在保證合同之外取得民法意義上的利益。若保證人及配偶就該保證行為存在獲益,并落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産經營”的範疇,則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将配偶一方保證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債務人為了促成保證合同的訂立,向保證人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用,保證人将該筆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經濟利益系保證人與其配偶的共同獲益,該保證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即便是有償保證債務,若保證人配偶不知道或不同意該擔保,該保證債務獲得的利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是以,判斷夫妻一方對外保證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堅持個案判斷原則,綜合考慮配偶方在在保證合同“保證人配偶”處簽字的真實含義、案涉債務是否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産生、債權人是否能證明案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等要素作出認定。

【案例來源】: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8

17、由舉債方以其全部财産(包括夫妻共同财産和個人财産)承擔清償責任,非舉債方僅以夫妻共同财産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其婚前個人财産及離婚後取得的個人财産不作為責任财産。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呂國華婚前個人财産及其與劉明桂離婚後取得的财産屬于呂國華的個人财産,與夫妻共同生活并無關聯,是以,呂國華償還涉案夫妻共同債務僅應以其與劉明桂的共同财産為限,其個人财産不應作為償還涉案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财産。而劉明桂作為借款人,其舉債的行為表明其有将個人全部财産作為責任财産的意思表示,包括夫妻共同财産中其享有的部分,故劉明桂仍應以個人全部财産及夫妻共同财産中其享有的部分對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案例文号】:(2014)蘇民再提字第 0057 号

18、離婚冷靜期内一方借款,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嗎?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與滿某某之間形成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原告任某向被告滿某某出借27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滿某某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應償還原告借款本息。關于本案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被告滿某某和王某某在借款發生之前已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在借款事實發生後,二人之間亦沒有大額的款項往來,無法證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送出證據證明王某某對涉案借款事實知情,王某某也沒有共同償還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認定涉案債務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滿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原告任某借款270000元及利息,駁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明确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的追認;二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本案中,被告滿某某與王某某在借款時已處于離婚冷靜期,且雙方之間并無大額的款項往來,原告任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無法認定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否則很容易出現法律風險。

19、夫妻大額金融借款擔保之債應注意核實是否為擔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工商銀行廣州第一支行與廣州某制冷裝置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監督案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業務領域中,擔保人所負擔保之債往往金額巨大,且顯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擔保人配偶為大額金融借款作擔保,共同簽字的,為共同債務,須承擔擔保責任。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采取調驗證據、鑒定、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查證簽字的真實性,以确定大額金融借款擔保之債是否為擔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切實維護擔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參與配偶生産經營活動的家庭婦女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标準和法律适用規則曆經多次修訂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正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債共簽”原則。尤其在金融借款業務領域中,擔保人所負擔保之債往往金額巨大,且顯然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擔保人配偶為大額金融借款作擔保,需要共同簽字,或者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共同承擔責任。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要善用調查核實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調驗證據、鑒定、詢問當事人等方式,查證簽字的真實性,以确定大額金融借款擔保之債是否為擔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切實維護擔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參與配偶生産經營活動的家庭婦女的合法權益。該案的辦理,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民事監督領域的重要作用,通過運用調查核實權,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效地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釋出涉夫妻共同債務類典型案例

20、如何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呂某祿與邢某桃、方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規則解析】: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的舉債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不僅涉及夫妻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有兩個:其一,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二,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是以,在認定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應着重考慮舉債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舉債之後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舉債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

【案例文号】:(2013)高民初字第1629号(2014)甯民終字第5338号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

21、夫妻兩方應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共同财産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的,夫妻兩方以各自的個人财産清償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是否超出了林長青主張的陳百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求範圍。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分别就共同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的責任。當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負連帶責任的,為法定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是以,夫妻共同财産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時,夫妻兩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财産清償共同債務,而并不是規定對共同财産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責。這就足以推定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應當負連帶清償責任。

【案例文号】:(2021)閩 02 民終7411 号

22、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擔保,未獲另一方追認的無法證明抵押系真實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小敏訴小盧、小王、張某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擔保,并假冒另一方對抵押擔保合同進行追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設立抵押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相關擔保條款對另一方不發生效力。

23、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額舉債為個人債務——陳克軍訴齊琦、崔小微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舉債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衡量的重要依據應是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額舉債,應認定為舉債人的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24、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李佳訴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裁判要旨】:

雙方間交易習慣的存在應由當事人舉證證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來模式與本次交易往來模式相似,不得認定存在相應交易習慣。夫妻離婚後生活交往及經濟往來仍較為密切的,一方舉債不宜認定僅由該方承擔,也不宜認定由雙方連帶承擔,而應認定為共同之債,由雙方共同承擔。

【案例文号】:(2016)津民申526号

25、民間借貸糾紛中,以夫或妻單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條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應首先查明作為名義債權人的父母與作為名義債務人的子女間有無真實的借貸合意——陳某某訴吳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糾紛中,以夫或妻單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條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上應首先查明作為名義債權人的父母與作為名義債務人的子女間有無真實的借貸合意。此需結合出借人的收入、經濟狀況與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貸的合理需求、是否存在分居、離婚等将涉财産分割之利益沖突、借條有無日期倒簽等情況綜合認定。

【案例文号】:(2018)滬02民終11683号

26、保證人對外承擔的保證債務,所獲金錢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某訴王某、吳某某等保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保證人配偶明知保證人對外承擔保證債務但并未阻止,不構成保證人配偶對該保證債務承擔責任的同意。

Ⅱ、保證人對外承擔的保證債務,所獲金錢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8)滬02民終11457号

27、因“分手費”形成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裁判要旨】:

出借人僅提供借據,則僅能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進一步證明借款實際傳遞,則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了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據,僅能證明原、被告達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向本院送出證據證明借款實際傳遞。原告稱此借據的形成系雙方多年現金往來結算後形成,但其對傳遞時間、傳遞地點等傳遞細節無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對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予以否認,不認可借款實際傳遞。本案系原告主張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的大額借貸,全案僅有借據作為借款證據,而并無任何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原告送出的借記卡賬戶曆史明細清單,僅能證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彙入原告賬戶10萬元,也未能證明30萬元借款的實際傳遞。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6)京0102民初28028号

28、借款人配偶對借貸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應全面審查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李少華與蔡毅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款項是否實際出借、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是民間借貸案件首要和最基本的事實。處理債務人及其配偶涉離婚背景的民間借貸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争議、借款人的配偶對借貸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全面查證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準确把握本證與反證的證明标準,防範當事人以借貸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虛假訴訟。

【案例文号】:(2015)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63号

29、夫妻一方對外擔保所負債務應綜合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産生活是否密切相關來判斷——楊某訴張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綜合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産生活是否密切相關,來确定擔保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0、丈夫去世留下百萬欠款,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本案争議焦點有二: 一是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是田小某、馬某應否對案涉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有義務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金某主張田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00萬元,送出了與田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相應轉賬憑證等為證。徐某辯稱其不知情、系虛假債務等,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認定金某與田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依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田某尚欠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未還的事實。

關于争議焦點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案涉借款發生于田某與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雙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但之後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經營一家與建築相關的公司,徐某亦認可幹工程,且認可公司賬戶田某與其二人都可操作,田某去世後徐某接管了相關工程,結合借款合同中載明因工程所需及金某送出的與徐某溝通的錄音、視訊,應認定案涉借款用于田某與徐某夫妻共同生産經營,為兩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徐某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争議焦點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其可不負清償責任。本案現有證據證明田某遺有兩套房産、一家公司。田某去世後,田小某、馬某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現其二人未明确表示放棄田某遺産的繼承,故其二人依法應在繼承田某遺産範圍内對田某所負的案涉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償還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田小某、馬某在繼承被繼承人田某遺産範圍内償還金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規則解析】:

在大陸現有的法律體系和語境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指夫妻作為共同債務人,以全部财産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十分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确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标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事後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記載的内容進行判斷。

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範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産生,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大額借貸、贈與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确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将舉證責任課以債權人,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來源】:魯法案例【2023】499号

31、夫妻一方于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泉錦訴呂昭容、郭瑤英、李亮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數額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用于放貸,債權人未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另一方不需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文号】:(2018)滬01民終814号

32、婚姻存續期間的借貸離婚後仍共同償還。

【裁判要旨】:

被告俞某向原告借款期間,兩被告系夫妻關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雖然個人借款合同中擔保方非被告陶晶本人簽名,但被告陶晶以此為由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理由不足,況且依原告與被告俞某表述“陶晶”字樣簽名是否為其本人所簽名,作為原告并不知情,且在被告陶晶提供的由被告俞某在雙方登記離婚時所寫的債務清單中确已将該筆債務列入,而兩被告之間對于債務的分割并不能影響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權利。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陶晶共同歸還借款以及相應違約金的主張,本院應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6)滬0112民初937号

33、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轉賬等,一方如果主張為民間借貸,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借貸合意——王某訴李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具有戀人、夫妻等親密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來說,通常情況下雙方會存在一定的金錢轉賬往來。若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僅向法院提供轉賬記錄,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辯解釋的,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高度蓋然性”便暫不能成立,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還需要送出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不能證明的,法院不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

34、夫妻一方雖持有欠條,但不能證明借貸發生的情形——持有欠條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還款,但未就出借資金來源、款項傳遞等事實舉證的,不能得出借貸發生結論——劉某與何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或其他組織之間,出借人出借款項,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借貸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為前提,即借貸雙方須形成借貸合意,且須實際傳遞相應款項。當事人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返還借款的,應對借貸合意、款項傳遞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劉某與何某在戀愛、結婚以後并未約定分别财産制,在婚姻感情出現危機并已分居之時約定夫妻分别财産制,并于次日即形成6萬元欠條,欠條形成之後不久經法院調解離婚。若雙方确實存在6萬元借貸關系,按常理,結合雙方當事人年齡、學曆程度,應在離婚之時作出處理。因該離婚協定系雙方自願簽訂,結合雙方當事人身份、學曆等因素,雙方完全能了解欠條真實意義及法律後果。基于雙方當事人特殊身份、欠條形成的敏感時期,結合雙方離婚協定中特别約定,僅憑欠條尚不能得出雙方之間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判決駁回劉某訴請。

【案例文号】:(2013)通中民終字第1950号

3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另一方主張為戀愛時贈與的,當事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張某某訴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僅依據金融機構額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為雙方戀愛時贈與,當事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人民法院對其請求返還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援。

36、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李蓓、趙學茹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再審法院認為,關于趙民峰應否承擔還款責任問題,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及本案再審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借條上雖僅有安蕾一人簽字,但相關借款均産生于趙民峰、安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系用于炒股這一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故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相關債務應認定為安蕾、趙民峰的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8)豫07民終2674号

37、法院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負擔的債務,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另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劉某娟訴被告李某、宋曉妍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要旨】:

李某與劉某娟簽訂借款合同後,劉某娟将借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給了李某,李某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到期償還本金并支付約定的利息。李某逾期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償還本息的責任,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劉某娟為實作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和保全費用。宋曉妍與李某系夫妻關系,應當對夫妻關系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是以,李某的訴訟請求,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文号】:(2014)鄭民四初字第390号

38、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幫他人借款,借進借出無利息差,非為經營或牟利,且配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衷某訴鄭某華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對該債務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負享有抗辯權。當債務人幫助他人借款,款項借進與借出之間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經營和牟利,且債務人配偶并無共同舉債合意的,可以認定訟争借款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6)閩07民終字第811号

39、出借人無法證明借貸合意存在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王某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無借條等債權憑證情況下,确定借款關系的存在,需綜合考量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錢款傳遞時的情境、雙方叙述的合理性、證據的證明力等。出借人僅依據轉賬憑證主張借貸的,仍需就雙方借貸合意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無法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亦無法證明實際借款用途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40、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殷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李某某應及時按約返還借款,現被告李某某拖欠至今未歸還,構成違約,還應償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被告李某某借款時,兩被告雖系夫妻關系,但系争借款金額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開支範疇,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借款用于兩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兩被告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殷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援。

【典型意義】: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适用了該條的規定,通過合理配置設定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41、公報案例:主張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單洪遠、劉春林訴胡秀花、單良、單譯賢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意在于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一般隻适用于對夫妻外部債務關系的處理。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夫妻内部财産關系的糾紛時,不能簡單依據該規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他人民法院依據該規定作出的關于夫妻對外債務糾紛的生效裁判,也不能當然地作為處理夫妻内部财産糾紛的判決依據,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仍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确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案例文号】:(2005)蘇民終字61号

42、如何認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進而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張某勝與林某團、張安琪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争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

【規則解析】:

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案件中,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持與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協定或一方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種情況下,有些受訴法院會将債務人的配偶追加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也可能依職權追加。追加債務人的配偶參加訴訟後,隻要通過審理查明,借款确實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債務人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财産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财産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确告知債權人,一般均會判決債務人及其配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借債之人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争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對該債務的性質作出判斷。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在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所借債務确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配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文号】:(2011)浙溫商初字第23号(2012)浙商終字第32号

【案例來源】: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

43、夫妻一方擅自對外擔保且另一方未因擔保行為獲益所産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之債——姚某訴雲鑫置業公司、張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擅自對外擔保且另一方未因擔保行為獲益所産生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之債。在執行過程中,應妥善保護配偶的合法權益。雖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多處不動産,在财産處于抵押、查封情形之下,不能簡單強調執行效率,必要時應對夫妻共同财産逐一分割,確定配偶的合法權益。

【案例文号】:(2017)浙08民終1074号

44、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标準為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王某訴張某、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對于一方主張,另一方否認的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兩個判斷标準,即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法院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查明事實加以認定。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明顯超出家事代理的範圍,不能認為其具有家事代理權。

【案例文号】:(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839号

45、戀愛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注明款項性質的金錢往來,應由一方舉證證明就轉賬款項存在借貸合意——徐某訴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戀愛期間雙方當事人含有特殊含義金額的轉賬,因屬表達愛意之需,一般認定為贈與。對其他未注明款項性質的金錢往來,不能簡單以雙方轉賬差額進行抵銷借款數額,應由一方舉證證明就轉賬款項存在借貸合意,方可抵扣。

46、交通事故系個人侵權行為所産生,且配偶無過錯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山西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引起的債務。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标準是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産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擷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尉小康、李小麗二夫妻中尉小康一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再審申請人張峰人身、财産損害而形成的債務,是因尉小康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産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李小麗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尉小康緻人損害産生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障人士生活補助等費用。’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獲得的賠償并不是夫妻共有财産,而是一方的個人财産,相對而言,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形成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17)晉民申1428号

47、肇事車輛的用途與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産、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且交通事故産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擷取利益,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曾某所負侵權之債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認定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綜合考慮該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本案中涉及的債務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之債。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系因曾某單方面的侵權行為造成,張某受傷也是曾某個人的侵權行為所緻,鄧某并未對張某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其次,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是否用于送奶與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産、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不能以該車輛系曾某送奶時所駕駛而推定其因交通事故而産生的侵權之債系為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負,且張某亦未送出充分證據證明曾某系在送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最後,基于交通事故而産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擷取利益,故本案中曾某基于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張某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9)京01民終3660号

48、夫妻離婚時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該怎麼辦?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送出的收據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許某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關系。作為合同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原告已依約向被告許某某提供船舶物料的情況下,被告許某某負有按照收據所載數額向原告償還物料款181870元的義務。鑒于原告已從被告王某某處收到涉案物料款50400元,尚餘物料款131470元,被告許某某對此負有支付義務。

對于原告提出被告許某某應以其欠付的物料款數額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利息的訴請,鑒于案涉收據沒有約定物料款的給付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雙方既無約定又無法按照交易習慣予以确定時,涉案物料款應視為即時傳遞,原告訴請自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償付之日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當予以支援。

對于原告訴請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鑒于上述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償還物料款的行為足以證明涉案債務系在兩被告共同經營過程中産生,根據規定,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雖在離婚協定中約定雙方婚姻關系期間所發生債務由被告許某某承擔,但該協定屬于兩被告之間的約定,僅能限制兩被告,不能限制原告,亦不能是以免除被告王某某的債務清償責任。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許某某償付原告物料款13147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就上述債務與被告許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中,相關收據均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簽署,原告主張相應債務系在夫妻共同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原告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産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許某某多次向原告購買船用物料,被告王某某則多次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支付的方式向原告償還物料款,購買行為與付款行為能夠形成對應關系,足以認定上述債務是在夫妻共同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由兩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本案中另外一個争議焦點則是兩被告在離婚協定中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發生債務均由男方承擔”的約定,能否作為免除被告王某某對涉案債務償還責任的依據。上述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離婚協定中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在面對債權人追讨或訴訟時,往往以自己不應承擔償還責任進行抗辯。對此,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協定對夫妻共同财産和債務的處理,僅對離婚雙方具有限制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否則會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也就是說債權人仍有權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同時,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可以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就本案而言,被告王某某承擔清償責任後,可按照離婚協定約定另行向被告許某某主張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來源】:魯法案例(2023)593号

49、僅提供款項傳遞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時,出借人仍需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孫某某訴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出借人送出了給付借款人款項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互有資金往來,但對于資金往來的性質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而出借人作為主張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一方應對此承擔不利後果。

50、夫妻另一方對車輛運作既無支配權,又不享有運作利益,故交通事故侵權之債應為其個人債務。

【裁判要旨】:

吉林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郭某超陳述車為其實際出資購買,為了運輸經營将車落在嘉鑫公司名下,車輛挂靠服務協定對郭某超的陳述予以了佐證,足以認定郭某超與嘉鑫公司是車輛挂靠關系,嘉鑫公司稱雙方為車輛買賣關系而非車輛挂靠關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嘉鑫公司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肇事司機王振剛受雇于車主郭某超,王振剛的妻子梁麗麗對該車運作既無支配權,又不享有運作利益,故王振剛的侵權債務應為其個人債務,嘉鑫公司提出此侵權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緻二人死亡,其中一人為城鎮戶口,一人為農村戶口,原審判決為了統一賠償标準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以城鎮标準确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故嘉鑫公司提出的趙霞、張仰林的賠償标準應按農村标準計算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文号】:(2017)吉民申2436号

51、離婚後夫妻一方為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所借款項仍屬夫妻共同債務——王建平訴王彩霞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之後離婚一方當事人借款,如果該筆借款是用來償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如兩人婚房的銀行貸款,那麼這筆借款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由二人共同償還。

【案例文号】:(2010)二中民終字第22343号

52、離婚後個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出具的欠條應屬個人債務——姜兆立訴龐磊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但提供的欠條卻是離婚後其個人書寫,對于該筆債務應當為一方個人的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如果欠條是離婚後其個人書寫,那麼其變更欠條的行為應視為雙方重新設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此時的夫妻雙方已經離婚,是以應當是由一方來償還該筆債務。這樣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使婚姻關系中的不知情且未受益一方陷入困頓。

【案例文号】:(2009)民再初字第13号

53、交通事故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院判令婚姻另一方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後果而形成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要旨】:

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梁鵬于2011年9月6日駕駛自家小轎車沿綏滿公路行駛時,撞向坐在路邊的劉金寶、丁勝,造成劉金寶當場死亡,丁勝經搶救無效死亡,車内人員李志英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甘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10906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鵬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于磊雖主張丁勝的損害事實與梁鵬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存疑,但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丁勝的損害事實與梁鵬的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了明确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梁鵬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梁鵬、于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梁鵬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于磊在交警部門以及原審法院調查期間均自認肇事車輛是自己所有,故梁鵬駕駛的車輛系與于磊的夫妻共同财産,于磊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于磊作為肇事人梁鵬之妻屬本案适格主體,原審法院判令于磊對梁鵬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後果而形成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文号】:(2019)黑民再378号

54、判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侵權形成的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如果涉事車輛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交通事故發生事系夫妻共同擁有,共享使用利益,那麼由此産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認為,段林虹應當對杜啟之的侵權之債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侵權行為之債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本案所涉肇事車輛為段林虹與杜啟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為夫妻共同财産,并為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所使用,兩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發時杜啟之的駕車行為屬于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實施的行為,是以産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二審法院判令段林虹與杜啟之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并無不妥。

【案例文号】:(2022)新民申1010号

55、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系存續為依據,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山東昊玺經貿有限公司訴朱俊強、徐萍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系存續為依據,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産所負之合理債務,即使是一方舉債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對超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的事項,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

【案例文号】:(2014)淄民一終字第729号

56、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本金、擔保關系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林某訴楊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别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原告送出債權憑證,被告對借款金額提出異議的,原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法庭應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傳遞方式、傳遞時間等綜合判定實際出借金額。

夫妻共同債務應為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具體應從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舉債合意,有無分享債務帶來的利益的角度來綜合認定。

【案例文号】:(2014)穗中法民金終字第909号

57、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内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以及離婚糾紛,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趙某與項某敏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内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Ⅱ、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傳遞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傳遞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

Ⅲ、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傳遞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沖突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請求。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規則解析】: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部分案件實質系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司法實踐中既存在債務人夫妻串通,通過假離婚、不正當處置财産等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又存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騙取配偶另一方财産的現象。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案件的情況,防止、制裁虛假訴訟,依法認定借貸事實的真僞及責任承擔。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文号】:(2012)長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58、為配偶借款提供保證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黃某某訴胡某某、萬某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保證人為配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其以保證方式表明對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讓債權人産生信賴利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22)贛0123民初717号

59、夫妻一方以證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據上簽字确認,該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成韬與李步明、徐榮芬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舉債,配偶以證明人的身份在負債憑證上簽字确認,但否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債權人又無證據證明其為共同債務人的,不宜确定為共債共簽,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性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案例文号】:(2018)蘇0923民初587号

60、夫妻一方與他人合夥舉債,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葉德利訴陳居良、郭丹燕、王志峰、連文貞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舉債,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17)閩0505民初字第1518号

61、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說理

【裁判要旨】: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認為,因本案不涉及到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問題,故本案的實質争議焦點為趙某因交通事故所産生的賠償責任(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是否應當與趙某一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而言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目前,大陸現行有效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婚姻法》、《審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重點關注的是該債務是否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共同意思表示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更側重于關注債務發生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法》作為基本法,其效力層級明顯高于司法解釋,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共同債務認定條件隻能是對《婚姻法》中相關規定的細化、補充和解釋,而絕不能摒棄和僭越,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并未否定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共同意思表示這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現行已認證未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亦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可知,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包括兩種形式:

其一、自認認定。即夫妻雙方同意認可的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屬于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

其二、推定認定。即非舉債的夫妻一方不認可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時,由法院進行一般理性人審查,符合共同債務構成要件的,推定認定該債務為共同債務。

此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債務須産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該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産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否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就應當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共同債務認定的法理基礎和沖突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理基礎一般應追溯至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指夫妻因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權指夫妻對日常家事得互為代理人,一方得為他方就日常家事對外為一定民事活動的權利。即類似于目前大陸現行法律規定的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等。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亦進一步提升,往往開始向共同生産、經營發展,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一個新的價值取向——利益和目的,此時就需要确認産生該債務的目的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是否更有利于婚姻關系的有益存續。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本身就存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保護婚姻存續期間非舉債方合法權益的沖突,就是這兩種權益的平衡和對抗。但必須要指出的是,婚姻的本質在于倫理性,即讓夫妻情感回歸本真的狀态。婚姻的倫理是婚姻安全的基本要素,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不可偏廢,一方對另一方并無絕對的優先性.不存在夫妻利益和債權利益誰高誰低的問題。那麼,如何平衡這兩種價值取向,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然産生極大影響。

(三)就債的種類而言

債一般分為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亦存在根本不同。因合同之債導緻的夫妻共同債務,合同相對方在與夫妻一方産生債權債務時,基于市場風險意識及自身作為債權人的審慎注意義務,可以選擇要求以共債共簽等形式規避風險,進而亦保障了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即使合同相對方在合同之債中沒有“共債共簽”,但隻要舉證該合同之債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即亦可推定該合同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均是合同之債,例如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改善家庭生活條件、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所負共同生活債務;因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等所負的生産經營性債務。

侵權之債一般系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而侵權行為往往是偶然發生的、無法預料的。當侵權行為是由夫妻一方實施而沒有雙方共同合意時,就應當結合侵權行為本身的情況,審查該侵權行為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要件,同時結合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綜合認定該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從上不難看出,侵權之債較之合同之債,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對應更為嚴格、謹慎,在價值傾向的側重點上亦有所不同。

(四)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遵循上述構成要件。

第一、在自認認定上,夫妻雙方認可的該侵權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該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在推定認定上,即在非舉債人不認可時,就需要審查該侵權之債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侵權之債本身屬于消極之債(多為賠償責任),債務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故而在審查時,本院認為應當審查該侵權行為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如該侵權行為超出一般理性人了解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等情況,那麼就不應當直接推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将舉證責任放在債權人方,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侵權之債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情況,否則債權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為例,這類侵權行為多為違反相關交通法規、未謹慎駕駛,導緻他人人身或财産造成損失,進而産生相應的賠償責任,形成侵權之債。

那麼,該侵權之債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該駕駛行為本身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也是判斷此侵權行為産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因素。如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正在營運,該營運收入亦用于家庭正常生活支出,那麼應當認定該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該駕駛行為并非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時,就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結合債權人的舉證情況來予以綜合判斷。綜上,本院認為,在推定認定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經過及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從侵權行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出發,強調‘共’性,在衡量該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礎上,确定該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實作夫妻風險共擔。否則,就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規則來确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文号】:(2020)京0113民初3286号

62、夫妻一方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性質的認定

【觀點解析】:

第一,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個人保證多為無償保證,保證人既沒有從債權人處獲得利益,也沒有從債務人處獲得對價,其提供保證未增加夫妻共同财産,有關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進而阻卻了保證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聯系。是以,夫妻一方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形成的對第三人清償的責任,是以個人信用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夫妻一方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通過擔保行為擷取經濟利益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在借貸合同中明确約定貸款利率為月息2%,保證人的收益為0.5%,該擔保行為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與之對應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作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或者為公司借款提供擔保,該借款或者擔保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觀點來源】:江必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适用與實務講座》(下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63、法院對于借款合同中約定律師費,并實際支付的,一般予以支援——原告劉娟娟訴被告李同、宋曉妍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李同與劉娟娟簽訂借款合同後,劉娟娟将借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給了李同,李同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到期償還本金并支付約定的利息。李同逾期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償還本息的責任,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劉娟娟為實作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和保全費用。宋曉妍與李同系夫妻關系,應當對夫妻關系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是以,李同的訴訟請求,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文号】:(2014)鄭民四初字第390号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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