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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好自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解讀

作者:法易說

第四十三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條文主旨】

保護好自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解讀

  本條是關于采取對等反制措施的規定。

  【條文了解】

  本條規定展現了大陸在個人資訊保護領域奉行對等、反對歧視的原則,在保護個人資訊權益的同時,也以法律條文形式明确中國可針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歧視性措施采取相應反制措施,為大陸在個人資訊保護領域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反制措施提供了國内法上的依據。

  一、何謂對等

保護好自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解讀

  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對大陸采取不合理措施的國家和地區,本條規定大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等措施。對等原則是國際關系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對外處理國際事務的一項基本政策,主要是為了各國間互相尊重主權,有利于各國間平等交往。大陸對個人資訊保護實行對等原則,一方面是對主權的宣誓,可以有效維護大陸的主權,另一方面也能保護大陸公民的合法權益。對等原則具有如下含義:(1)該原則适用于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大陸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權利賦予方面。即使依照域外的法律,大陸公民或組織在該國或地區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面享有更多的權利,該國或地區也不能是以要求大陸對該國或地區的公民、組織賦予相同的權利。是以,對等是對個人資訊保護限制的對等。(2)域外國家或地區的公民、組織在大陸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其權利與大陸公民、組織相同。即大陸對該國或地區的公民、組織實行“國民待遇”。如該國或地區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給予大陸公民、組織的權利低于其給予本國公民、組織的标準,則構成對大陸公民、組織在該國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限制。該種限制無論是采用立法形式,還是司法訴訟形式,都是對大陸公民或組織的歧視,是以大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或地區的公民、組織在大陸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面也加以限制。

  二、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

  本條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對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率先采取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而在于能夠有效維護大陸在個人資訊保護領域的合法權益,對于那些對大陸采取歧視性禁止和限制等措施的國家給予适當的回應,捍衛大陸公民的利益和國家利益。在借鑒國際通行規則的基礎上,本條規定大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對其他國家或地區采取相應的對等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采取的歧視性措施包括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大陸采取“對等措施”的限制條件有三個:一是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發生在個人資訊保護領域;二是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采取了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三是要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可以采取“對等措施”是緊密相聯系的。對等原則的适用具有靈活性,大陸《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的對等原則隻是一項法律原則,而中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差異較大且不可能完全對應,是以大陸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對等。大陸達成的多個自由貿易協定中,隻有中澳和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對資料資訊保護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未作具體規定,也未形成跨境資料流動規制的共識。總體來說,大陸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或者區域組織在個人資料跨境流動方面的合作尚待深化加強。

  【條文适用】

保護好自己:《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解讀

  在國際交往中,處理主要國家互相之間的關系,應當以平等互惠為基礎。大陸一貫奉行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理論上,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出現針對大陸的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時,大陸可以通過雙邊磋商、區域或雙邊協定所規定的其他争議解決機制進行解決,但同時保留實施反制措施的權利。

  對等原則展現在政治、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不隻在司法領域,大陸在對外貿易、外商投資、資料安全等領域也規定了對等原則。比如,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絕不首先對外國公民、企業群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而是依法確定外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實作。但是,如果外國法院對大陸公民和法人在該國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則對該國公民、企業群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實行同等限制,以限制對抗限制,在司法上實作國家之間的平等互利。大陸《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2款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群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若大陸公民在某國進行民事訴訟,該國法院對大陸公民采取歧視态度,不允許大陸公民委托訴訟代理人,大陸人民法院在審理該國公民的民事訴訟案件時,則同樣不允許該國公民委托訴訟代理人。

  雖然對等原則為國際法強制執行(尤其是國家的自助行為)提供了理論基礎,但是對等原則沒有規定強制執行措施的行使範圍和合法限度,也不可能保障強制措施解決問題的有效性。基于各自維護發展大局的需要,各個國家利益有相似之處,亦有明顯差異,特别是不同國家基于不同的國情,國家核心利益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陸可以基于對等原則,積極與各國建立雙邊、多邊的個人資訊跨境協助協定。按照對等原則條款的表述,其他國家或地區如對大陸加以限制,大陸可以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設定對等原則的本質是保護本國公民權益、捍衛本國主權的一種必要手段。對等原則中的“對等”僅指限制措施的對等,構成限制的标準是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大陸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進行了歧視,适用的過程中要結合具體情況,注意靈活性。适用對等原則的前提是了解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情況,因而适用對等原則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對域外情況的了解。這牽涉三個問題:第一,誰來查明;第二,怎麼查明;第三,查明後的情況居于何種地位。查明的對象不僅包括作為法律淵源的成文法、判例法、習慣法,也包括相關學說、立法資料和其他相關材料。比如,為規避本法規定,采取以迂回方法向第三國或地區傳輸個人資訊是否屬于限制措施?在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也有意見提出,采取“歧視性措施”的表述過于寬泛,建議予以明确或删去上述規定。實際上,對等原則隻是一項法律原則,寬泛的表述是為了保持靈活性和相應性的适用需要。如果其他國家或地區限制大陸的内容在大陸有法律規定,則大陸以相同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大陸法律根本沒有規定,則應以性質相同、内容相近的規定來限制。即使如此,對等原則的适用依然遠比設想的複雜。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或實踐做法存在較大差異,适用對等原則固然要注意靈活性,但是并不能確定對等内容的相對應性,特别是大陸并無相關立法時,對等原則的适用便缺乏統一标準。即使知道應以“性質相同”與“内容相近”的規定進行對等限制,但遇到的難題便是何為“性質相同”“内容相近”,該如何界定?如果外國的不同地區立法不同,有的地區對大陸公民的權利存有限制,有的地區沒有限制,對等原則該如何适用?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是對等原則适用的無形障礙。是以,在未來的适用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完善對等原則的配套規範,確定對等原則的适用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相關部門也可以出台具體實施條例,或者通過釋出指導案例或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導适用。完善配套規範不是要否定對等原則條款,而是在充分解釋對等原則的基礎上,配以可供操作的具體規則,以使對等原則的規定不至于成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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