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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商家違約最高可罰 50 萬元

作者:消費品質報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7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對大資料殺熟、預付式消費商家跑路等備受消費者關注的問題,作出了明确規定。

據此,消費品質報記者采訪了四川省消委會律師顧問團成員,請他們對《條例》中備受關注的内容進行解讀。

預付式消費

要簽訂書面合同

《條例》對預付式消費進行了詳細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四川省消委會律師顧問團成員、四川琴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轶對此進行了解讀。

針對預付式消費,《條例》明确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内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

根據《條例》規定,今後所有預付式消費都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預付式消費一般消費周期較長,其間發生各種情況的可能性也較多。如果沒有書面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會遭遇很大的困難。需要提醒的是,書面合同不僅限于紙質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電子資料、電子郵件等表現形式的合同,且消費者可以随時調取檢視的,也可視為書面合同。商家不主動提供書面合同的,消費者應當主動要求商家提供。商家拒不提供的,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或有關行政部門、消委會反映,還可以要求商家退還合同款項。

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費者在辦理預付式消費時,首先要盡量選擇規模較大、口碑較好、經營狀況還不錯的商家。其次,要和商家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要特别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消費者的規定和格式條款,并注意保留好合同、轉賬憑證、發票等證據。第三,預付式消費盡量避免一次性投入資金過多,且要提高警惕,關注商家近期的經營狀況。最後,消費者要樹立維權意識,發現商家突然停業、轉讓、搬遷時,要及時向市場監管、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消委會投訴,當商家無法取得聯系時,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停業未提前發公告

最高可罰款30萬元

《條例》還規定,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搬遷的,應當提前30日在經營場所、網站、網店首頁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經營者的有效聯系方式等資訊;消費者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權要求商家繼續提供服務或者退款。

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退款,主要取決于合同有沒有相關約定,以及搬遷是否影響了消費者按照原合同擷取商品或服務的等值性和便利性。

如果合同有相關約定的,且該約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按約定辦理。

如果沒有約定的,且店鋪搬遷導緻消費者無法友善地擷取服務或商品,那麼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款。

比如,一位家長給孩子報了跆拳道教育訓練班,價格20000元,學制兩年。但在孩子學習一年後,該教育訓練班因經營不善,隻能選擇與另一教育訓練班合并,并将教育訓練地點搬遷到兩公裡外的另一地點,緻使家長與孩子來參加教育訓練不友善,家長可以要求商家退還未上課餘款。

根據《條例》規定,如果經營者停業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是以,消費者如發現商家突然停業且未告知的,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作出明确規定

禁止“大資料殺熟”

《條例》針對“大資料殺熟”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四川省消委會律師顧問團成員、四川蜀天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強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定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标準。”該規定明确要求商家對相同商品或服務設定相同價格,不得欺騙消費者,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同等交易條件”是指商家對全體消費者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務時,應當誠實守信,應當向全體消費者公示相同的交易價格。《條例》并未禁止商家在營銷活動中對不同類型的消費者收取不同的價格的情形,比如購買新手機時,以舊換新的價格比直接購買的低。但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商家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則不能認定為“大資料殺熟”。

針對“大資料殺熟”,消費者應當保持警惕,充分對比不同平台的價格以及不同客戶在同一平台的價格。消費時貨比三家,從多個同類型的App上搜尋同一種商品,或使用不同品牌手機、賬号登入同一App進行價格對比,從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消費方式。

消費者如果遭遇“大資料殺熟”,應當及時對商家“相同商品、不同價格”進行證據保留,固定證據。比如,儲存與商家的繳費憑證、記錄與平台、商家溝通的資訊、平台針對不同客戶的報價頁面截圖等;及時與商家協商處理,或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安博 全媒體記者 高楊曦

來源 | 消費品質報

編輯 | 李星彤

校對 | 陳蕊妮

責編 | 張可

稽核 | 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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