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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客體的裁判規則

作者:法家說法
關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客體的裁判規則

關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客體的裁判規則

0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及于建設用地使用權。

0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僅限于本人施工完成部分,不及于他人施工部分。

03、對違法建築,不得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04、對拆遷安置房,不得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05、違法建設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浙江金茂鋼結構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安飛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Ⅰ、案涉工程并未辦理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不能進行轉讓,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故,金茂公司管理人關于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援。

Ⅱ、對于沒有依法擷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屬于幹擾到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調控和監管,直接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申4028号

06、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于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施工機關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商業風險——中歐國際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資陽市誠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資陽金江投資有限公司,資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金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除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定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案涉工程系資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屬于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情形,中歐公司主張對應收的款項優先受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6760号

07、未竣工的建設工程品質合格的,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中建四局第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田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品質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是以,工程竣工驗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必要條件。鑒于大田宥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案涉工程存在品質問題,故中建四局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273号

08、離開主體工程不能獨立存在的空調、通風等分部、分項工程,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該部分工程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朕宇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應當是可以折價、拍賣的工程。本案所涉及的建設工程為通風與空調工程,該工程屬于機關工程項下的分部工程。該分部工程無法獨立存在且在分割後影響主建築使用功能,故該分部工程應當認定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對該工程的工程款不享有單獨的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

09、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響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工程款優先權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響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工程款優先權。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6個月(現為18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6個月(現為18個月)的起算點。

案例文号:(2017)浙08民終91号

10、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及于建設工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

【裁判要旨】:

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于2016年收歸國有,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對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将涉及一并處置案涉旅檢大樓和綜合服務大樓及其所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漢高置業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解除後,已不是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在漢高置業已失去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對案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和行使均涉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終885号

11、龍飛公司與永利公司、長龍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焦點是建設工程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作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客體,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設工程,雖然建設工程與所占用的建設用地是一體的,但按照大陸物權法的規定,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屬于不同的物,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範圍應限于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與土地本身的價值沒有直接聯系,且在将建築物價值變現時,亦要區分建築物的價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僅僅對建築物的價值部分有優先受償的效力,是以,承包人隻能對其所承建的建設工程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隻能在其承建工程拍賣價款的範圍内行使優先受償權,對該工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價款不能主張優先受償。實際操作中可對建設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分開進行價值評估,确定各自在總價值中的比例,然後一并拍賣,拍賣成交後再确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優先受償的金額。

12、工程爛尾的情況下,承包人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條文表述分析,沒有要求承包人優先受償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經驗收為先決條件,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承包人對未完工程也享有優先受償權。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一項特有權利,其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也并不影響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6個月(現為18個月)的起算點;如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6個月(現為18個月)的起算點。該6個月(現為18個月)的期限,僅是規定應由承包人向發包人催告支付工程價款,至于是否選擇折價、拍賣等形式受償的,并不在該期限内。但應當明确,從承包人催告時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了,是以也應當從這一時間點計算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即為3年,若3年内還不起訴的,則應喪失該優先受償的勝訴權。

案例文号:(2015)衢常民初字第188号(2017)浙08民終91号

13、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包括建築物所占用的土地價值部分——甲建築公司與乙房地産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客體“工程”,應該指扣除了土地價值部分的“工程”,并不包括土地價值部分。是以,承包人對發包人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包括建築物所占用的土地價值部分。

14、施工方對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浙江華凱市政環境藝術發展有限公司訴臨安金禾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Ⅰ、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與裝修裝飾工程沒有本質的差別,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施工方對此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Ⅱ、住宅小區綠化、景觀、市政工程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務于業主,而與他人利益無涉,可與屬于發包人所有的專有部分一體實作折價、拍賣,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

Ⅲ、通過司法鑒定或者成本核算的方式在專有部分拍賣所得價款中剔除專有部分的價值,即為該綠化、景觀、市政工程對專有部分的增值,承包人在此範圍内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号:(2013)浙杭民終字第2734号

15、裝修裝飾工程款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範圍。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複》([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規定:“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隻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内優先受償。”

根據該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屬于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但兩點問題需特别注意:

其一,如果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承包人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優先受償權;

其二,裝修裝飾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僅限于建築物因裝修增加的價值部分,而并不能及于整個建築工程的價值。

觀點來源:《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觀點內建》

16、光伏工程,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雙方于2017年10月18日簽訂《陽曲縣20MW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之補充協定一》對光伏農業公司的最後付款期限作了重新約定,即要求光伏農業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付清工程進度款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現為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本案優先受償權起算時間應為2017年11月15日,故至葛洲壩機建公司2018年3月7日提起本案訴訟時,并未超過六個月(現為十八個月)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250号

17、因承包方的施工行為,建築材料和勞動力已經物化為在建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的标的物為所完成的工程——甯夏瑞富山水置業有限公司(原甯夏慶華置業有限公司)、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按照瑞富公司與華澤公司簽訂的《項目合作開發協定》的約定,案涉工程項目由瑞富公司提供土地,由華澤公司承擔項目開發的全部風險,無論項目是否盈利,華澤公司均向瑞富公司支付固定收益,項目開發、建設、銷售以瑞富公司名義進行,華澤公司全部付清瑞富公司固定收益、承擔項目對外全部負債後,項目整體轉讓至華澤公司名下,由華澤公司獨立開發建設。而實際履行協定中,由華澤公司作為發包人與華宸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後因《項目合作開發協定》解除未能繼續履行,現案涉工程在瑞富公司名下。華宸公司已向瑞富公司移交了施工工程,因華宸公司的施工行為,建築材料和勞動力已經物化為在建工程,已經和在建工程不可分離,優先受償權的标的物為華宸公司施工所完成的工程。華宸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有權依法主張對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1572号

18、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整體由合肥建工承建,雖然在具體建設過程中分為1#-3#樓、6#、7#樓等不同的單體建築,但作為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無法準确拆分計算,故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不宜針對單體建築分别計算,而應作為一個整體統一計算。中元公司關于合肥建工在6#、7#樓工程款已經付清的情況下,對該兩棟樓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845号

19、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品質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是以,工程竣工驗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必要條件。鑒于大田宥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案涉工程存在品質問題,故中建四局有權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終273号

20、《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客體是否及于建築物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甲建築公司訴乙房地産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将建築物價值變現時,盡管根據“房地一體處分”原則要将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起進行處分,但是在一起處分時要區分開建築物的價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僅僅對建築物的價值部分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0第4輯(總第44輯)

21、房地一體主義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和行使需考慮土地使用權人。

【裁判要旨】:

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已于2016年收歸國有,本院(2020)最高法民終784号民事判決也确認“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案涉土地查封之前已解除,雖然案涉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漢高置業公司名下,但漢高置業公司對案涉土地已不享有權利”。

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對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将涉及一并處置案涉旅檢大樓和綜合服務大樓及其所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漢高置業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解除後,已不是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在漢高置業已失去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對案涉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認定和行使均涉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北京建工在本案中未一并起訴土地使用權人,為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辯論權利,本院對此不予審查,北京建工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終885号

22、施工機關對違法建築案涉工程價款不享有優先權。

【裁判要旨】:

二審判決不支援省四公司優先受償權的原因在于案涉工程因未取得相關規劃手續和施工許可證而不宜折價、拍賣。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784号

23、通過組建公司、轉移資産侵犯工程價款優先權問題的處理。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與其他人以複雜的出資組建新公司、收購股份及并購的名義,将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及相關土地等主要資産變更至新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組建公司多數股權、新組建公司不承擔工程價款的債務的,該情形可以認定為被執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組建的公司之間轉移資産,侵犯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他人和新組建公司應當作為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對該優先債權人承擔責任。執行法院有權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組建的公司為被執行人。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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