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與某百貨商場公司重複異議執行複議案
——執行中對當事人所提執行異議屬于“重複異議”的認定标準
關鍵詞
執行 執行複議 重複異議 訴訟标的
基本案情
某信托公司與某産業投資有限公司、某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百貨商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甘肅高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甘保字第30-1号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某百貨商場公司位于某市的一處房産,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甘執91号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某百貨商場公司位于某市的商業房産及土地使用權。2019年5月至7月,甘肅高院兩次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釋出拍賣公告(第一次流拍)。公告釋出後,案外人某地業公司對該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在異議案件審查期間,甘肅高院撤銷了第二次拍賣,并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向案外人某地業公司送達《房地産司法鑒定估價報告》。2019年8月29日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再次釋出了拍賣公告,該拍賣公告中确定了某地業公司的優先購買權。某地業公司不服甘肅高院(2018)甘執91号之一執行裁定,認為甘肅高院在拍賣過程中,并未依法将評估報告送達給某地業公司,剝奪其法定權利,違反法定程式。請求依法中止對涉案房産的拍賣。針對某地業公司的異議,甘肅高院裁定駁回某地業公司的異議請求,某地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甘肅高院糾正拍賣行為後,某地業公司所稱損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某地業公司的複議請求。2021年8月26日,甘肅高院作出(2018)甘執91号之五裁定書,裁定變更某銀行為該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向甘肅高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該院裁定某地業公司的租賃合同不能對抗某銀行,解除某地業公司對查封物(即抵押物某百貨商場公司位于某市的商業房産及土地使用權)的占有。甘肅高院認為某銀行向該院提出申請,要求該院下去做裁定,解除某地業公司對租賃物的占有,其異議實質是對某地業公司對租賃物(案涉拍賣标的) 享有使用權和優先購買權的異議。而某地業公司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和優先購買權的事實,已被該院執行異議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複議裁定所确認,故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甘執異10号執行裁定,駁回某銀行的異議請求。某銀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執複99号執行裁定:一、撤銷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甘執異10号執行裁定;二、本案由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某銀行的執行異議申請是否屬于重複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規定針對的是同一民事主體對同一執行行為重複提出異議,應不予受理的情形。具體到本案,首先,甘肅高院(2019)甘執異161号案件的執行異議申請人系某地業公司,而本案執行異議申請人系某銀行,兩次執行異議的民事主體不同;其次,甘肅高院在(2022)甘執異10号執行裁定中載明的“某地業公司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和優先購買權的事實,已被本院執行異議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複議裁定所确認”,此處的“執行異議、執行複議裁定”審查的核心内容為甘肅高院對案涉房産及土地的拍賣是否侵害某地業公司的合法權利。甘肅高院在(2019)甘執異161号異議案件審查期間,自行撤銷原拍賣裁定,并重新釋出拍賣公告,确定了某地業公司的優先購買權。某地業公司所稱拍賣損害其利益的事實已不存在,故本院(2020)最高法執複2号執行裁定駁回某地業公司的申請。但本案某銀行提出異議的理由為,某百貨商場公司在甘肅高院查封案涉房産後,又擅自出租、對抗執行,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甘肅高院對租賃關系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該異議請求及理由與上次異議審查的内容具有本質差別。甘肅高院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駁回某銀行的異議申請,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裁判要旨
實踐中,為抑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濫用異議權拖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對不得重複異議的情形進行了明确規定,該規定亦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條“重複起訴”的規定相契合。追求效率原則是執行程式的基本價值取向,但在執行異議、複議案件認定是否構成重複異議時,應結合案件當事人、具體訴訟請求和依據等情況綜合分析。如果兩次異議的當事人不同,具體訴訟請求也不同,互相不能替代或涵蓋,就不能簡單地因其基于同一糾紛而認定為重複異議,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則予以駁回。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247條
執行異議: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2022)甘執異10号執行裁定(2022年8月9日)
執行複議: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複99号執行裁定(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