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演員常铠霖強奸終審獲刑三年半

作者:北京晨報

演員張銀生(藝術家張宇飾)因強奸一名繪畫愛好者未遂,在全市第二中央法院被判入獄三年半。此外,常銀生的兩位朋友王和馮分别因被第二院幫助銷毀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和11個月徒刑,罪名是中央第二法院在案發後扔掉被害女子所穿的内衣。

繪畫愛好者被強奸

28歲的丁女士是該市房山區人,2013年在一次書法筆會上遇到了常銀生,之後兩人偶爾會聯系UsChat讨論藝術。2014年5月25日,北京天一書畫學院王女士聯系到丁女士,邀請她和常銀生在書院共進晚餐,讨論書畫。

如果丁女士要走了,幾個人在會議期間喝酒聊天也沒什麼不尋常的。然而,.m晚上9點30分左右,丁女士回到廁所,卻突然被常銀生拉扯,以強奸為目的被推倒在床上。雖然丁女士一直在大聲呼救,但沒有人站出來。後來,常銀生也拿出手機給丁女士拍裸照。事後,憤怒的丁女士報了警。

大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常銀生利用被害人丁女士醉酒的機會,強行與他發生性關系未果,期間被迫拍攝裸照。丁女士報警後,警方打電話給5月26日20點左右出生的常銀生在地鐵4号線高密店南站投案。

由于他的強奸未遂,大興法院判處他三年半監禁。宣判後,常銀生提出上訴,認為自己自願放棄強奸,罪緩期執行,有自首情節,原判刑過重。

第二中央法院維持原判

其次,中國法院認定,常銀生強奸未得罪,因為丁女士的嘔吐産生了令人憎惡,沒有自動放棄犯罪,因而不符合暫緩執行的條件,是以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法成立。對于其所稱的自首情形,經調查,被害人在案件後報案後,司法機關掌握了常銀生的主要犯罪事實。常銀生自動投降,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以不構成投降。第二中央終審法院駁回常銀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還了解到,案件發生後,北京天一書畫院王和馮也因涉嫌協助銷毀證據而被捕。法院聽說,案件當天,王女士得知丁女士被常銀生強奸,将丁女士的内褲扔進書畫學院的垃圾桶,然後訓示馮女士将内褲扔進書院外的排水溝。馮女士最終将丁女士的内褲藏在學院南側平房門附近的黑色橡膠墊下。

大興法院以協助銷毀證據罪判處王某一年零兩個月徒刑,馮某判處11個月徒刑。王岐山提出上訴,稱内褲不是證據,希望改變他的無罪釋放。第二中央終審法院維持原判。北京早報記者 何鑫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