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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豈能成騷擾擋箭牌

所謂的“通信自由”,是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前提之下,必須遵紀守法不逾矩,有底線守規矩。通信自由,不是我有自由,讓别人不自由。

最近,上海的一位毛先生遇到這樣的煩心事:他的手機每隔五六秒就會撥進一次電話,每次來不及接聽,對方就挂斷。一天下來,手機能累計顯示近萬個未接來電,在這種狂轟濫炸之下,他幾乎無法用手機正常接打電話,工作生活飽受幹擾。毛先生懷疑對方極有可能使用了一種名叫“呼死你”的軟體,對自己進行了騷擾。向公安部門求助,被告知“攔不了”“管不了”;找營運商的答複是:通信自由管不了。(6月2日央廣)

使用者被不法電話騷擾,卻成了皮球被踢來踢去。的确,“通信自由”是每個使用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是所謂的“通信自由”,是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前提之下,必須遵紀守法不逾矩,有底線守規矩。通信自由,不是我有自由,讓别人不自由。

使用者使用電話等通訊工具,實際上就和營運商有了合同契約關系,使用者的通信權不受他人幹擾和危害,這是營運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營運商有責任和義務保證使用者的電話不被騷擾。豈能用“通信自由”作為推卸責任的擋箭牌?如果“通信自由”可以亂來,騷擾别人,那麼這樣的“自由”就是犯罪。

“通信自由”不是電話騷擾的法外之地。面對使用者電話騷擾的投訴,作為提供通信平台的營運商,應該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社會責任擔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把好“技術關”,從源頭防範電話騷擾,不斷提升自身對号碼管理的能力,讓普通使用者易得、易用的防騷擾電話軟體,成為電信“标配”服務。

“通信自由”不是營運商當甩手掌櫃,不管不問的理由。營運商視而不見,不予理睬同樣涉嫌違法。電話騷擾,對他人的人格權造成了侵害。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被騷擾者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法律追究騷擾者的民事責任。對于電話騷擾,營運商應該積極主動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應加大針對電話騷擾以及電話詐騙行為的偵破力度,多管齊下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堅決鏟除這一困擾億萬消費者的社會毒瘤。

本文轉自d1net(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