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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CRM規則釋出 四大變化完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在信用風險密集頻發之際,我國信用風險管理工具正在進一步完善。9月23日,交易商協會(下稱“協會”)正式釋出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四份産品指引。

所謂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産品。2010年10月,協會組織起草釋出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推出了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兩項産品,填補了我國信用衍生産品市場的空白。但其後由于違約事件較少,該市場發展緩慢。

近年來,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事件逐漸增多,市場參與者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斷增加。今日釋出的《業務規則》是協會2010年釋出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的修訂版本,新修訂版本與2010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變化:

首先在原有的兩項産品基礎上,新增了信用違約互換(cds)、信用聯結票據(cln)兩項新産品。所謂信用違約互換,是盯住參考實體相關債務的信用風險,由賣方為買方提供風險損失保護的雙邊合約;所謂信用聯結票據,是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違約互換産品,投資者購買信用聯結票據,在未發生信用事件時取得本金的利息和信用違約互換保費的雙重收益,在發生信用事件時用認購的本金向發行主體進行擔保賠付。

其次是降低了門檻,即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市場進入門檻。《業務規則》将原有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參與者的資質門檻要求,調整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兩類。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機構、合格信用增進機構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産品和其他非金融機構等。核心交易商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隻能與核心交易商進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

再次是簡化了流程,新的業務規則保留憑證類産品的資質要求,同時簡化創設流程。《業務規則》對于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和信用聯結票據等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産品,保留原有創設機構的相關要求,同時簡化創設流程,取消專家會議制度,由創設機構自主創設産品,協會對創設産品的披露資訊進行形式稽核後,由投資者自行認購并在二級市場交易流通。

最後是對架構進行了調整,将原“指引”名稱修訂為“規則”,沿用原指引的章節設定,明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大的管理架構,再以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和信用聯結票據等每個産品釋出子指引的方式明确具體産品的規則要求。

業内人士稱,此次《業務規則》的修訂釋出和相關創新産品的推出,對于豐富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的信用風險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一是為投資者提供信用風險保護和對沖工具,進一步完善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二是有助于完善信用風險的價格形成機制,提高市場信用定價水準;三是促進市場參與者主動管理信用風險,提高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能力。四是實作信用風險的合理配置,維護宏觀經濟金融穩定。

本文轉自d1net(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