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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共監控納入制度“監控”之下

讓人生活在一個監控無所不在的“楚門的世界”,隻是不得已的手段,讓人由此感受到更多公共安全的增益與獲得感才是最終目的,兩者在現實中不能被本末倒置

公安部日前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視訊圖像資訊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洩露他人隐私的場所、部位安裝視訊圖像采集裝置。對于違法者,機關安裝的,對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公共監控的無所不在,幾乎已經成為現實。然而誰來監控公共監控,在相當長時間内,都處于不确定的模糊狀态。雖說不少地方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定,但囿于标準的混亂、制度層級的不足,其現實效力非常有限。于此而言,此次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起草《意見稿》,是一次必要的公共管理的制度補位。

確定公共監控不“失控”,從管理上看,主要展現在兩個環節。首先是,監控安裝上的規範。目前公共監控的安裝主體衆多,既有公共部門,也有私人,在哪裝、怎麼裝,都缺乏足夠清晰的制度界限。《意見稿》明确,公共監控的安裝位置應當與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離,并設定醒目的提示辨別,這其實就是為公共監控在安裝上确立标準、劃定禁區。是以,在規定生效後,各監管部門有必要就監控的安裝是否“達标”進行排查。

厘清監控安裝的合理邊界與規範,隻是維護監控安全的第一道閥門。更為重要的是,公共監控記錄資訊的後續管理,必須確定制度化、規範化。《意見稿》指出,對于擷取的涉及公民個人隐私的視訊圖像資訊,不得非法洩露。但除此之外,或還有必要進一步突出“誰監控誰負責”的責任原則,即一旦監控視訊洩露并傷及他者的權益,監控的主體責任方就應該首先負責。如此既能確定真正讓監控方對監控的安全負起責來,也能夠有效化解權益受損者維權難的困境。

當然,因公共監控安裝不當或資訊洩露帶來的對他人隐私權的侵犯,還并非公共監控問題的全部。另外突出的一點,還展現在監控資訊存在“人為操作”的空間。比如公共事件中,關鍵性的監控視訊資訊丢失或空白的現象屢有發生,不僅使得人們對于監控記錄的客觀性與實用性存有疑慮,也往往損害公共部門的公信力。《意見稿》要求,采集的視訊圖像資訊至少要留存30日,并不得删改、隐匿、毀棄留存期内公共安全視訊圖像資訊系統采集的原始視訊圖像資訊,可算是對此一社會現象的針對性回應。但執行上如何確定規定的效力與權威,仍待觀察。

《意見稿》就公共監控的安裝、管理規範以及責任進行了厘清,是好事。但也要避免帶來刺激公共監控泛化的傾向,傳遞出公共監控越多越好的錯誤認知。公共監控的正式稱謂為“公共安全視訊圖像”,顧名思義,其安裝的目的應是為了確定公共安全,在設定上就要充分考慮到合理性與必要性,而非越多越好。對此,《意見稿》或還有必要加入“非必要不設立”的原則。

某種程度上,承受公共監控帶來的風險,隻是社會為了公共安全而支付的必要代價。換言之,讓人生活在一個監控無所不在的“楚門的世界”,隻是不得已的手段,讓人由此感受到更多公共安全的增益與獲得感才是最終目的,兩者在現實中不能被本末倒置。而要實作此目的,将公共監控納入制度的“監控”之下,仍隻是第一步。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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