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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文件出台!教育部等三部门明确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

作者:半岛新闻客户端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金震

2月9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全面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能力水平,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据介绍,《意见》是第一个关于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专门文件,也着重解决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

违法违规培训“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意见》提出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重点负责对无证经营、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违规举办竞赛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许可内容。实行综合审批改革的,须事先书面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同时,《意见》当中明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平台,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

《意见》指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教育部主要负责拟订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校外培训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国性、跨区域校外培训重大案件。在执法层级方面,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意见》明确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承担本地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力量。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级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提升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专业化水平。据介绍,教育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梳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执法职能,制定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各地还应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水平。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破解执法统筹不够、合力不强

记者从教育部解读中了解到,“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初步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校外培训监管联合执法的机制,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执法统筹不够、合力不强的问题。此次制定的《意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机制,健全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行”协同机制、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刑”衔接机制,固化执法经验,破解执法难题。

《意见》着重解决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其中一方面是进一步“确权”“授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具有执法权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拥有执法权,并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从部、省、市、县四个层面,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尤其确定了管理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证后照,对于数量较多的线下机构,坚持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对于少量的线上机构,则由负责审批的省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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