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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抽烟也要罚款,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上海,小周等红灯时抽烟,被交警以“妨碍安全行车”为由罚款200元。但他认为法律没

作者:皓子说法

“开车抽烟也要罚款,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上海,小周等红灯时抽烟,被交警以“妨碍安全行车”为由罚款200元。但他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开车不能抽烟,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事发当日,小周外出游玩,在路上遇到大堵车,一看前面车如长龙,又是红灯,心情烦闷的小周便点了一根香烟,开始吞云吐雾。

不曾想,他抽烟的一幕被车前的监控设备给拍了下来。

后交警队以小周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为由,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

小周回家后,认真仔细地研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发现该项里就没有明确的写明禁止开车吸烟。

有了这一发现,小周认为交警是乱处罚,做足了一番准备后,就把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小周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该条例压根找不到“吸烟”这两个字,禁止开车吸烟完全是交警自己造的法,处罚自己,于法无据。

小周还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既然法律没有写出来,就不算是违法,再说抽烟可以提神醒脑,缓解疲劳,有益于安全,处罚更是没有道理。

交警队不认可小周的观点,当庭驳斥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没有明确写明“开车禁止吸烟”,但例举后面有个等字,法律的目的显然是要制止所有妨碍安全的行车行为,开车吸烟具有同等的危险性。

那么,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哪一方说得更有道理呢?

实际上,本案的争议就在于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一规定中的“等”字有没有包含“开车吸烟”。

这是立法的问题,立法时受限于社会生活的多种多样,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做不到把所有的行为都一一例举出来,所有有时候就只能用个等字来概括。

就本案来说,难道除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以外,就没有其他会妨碍到安全行驶的行为了吗?

显然不是的,比如现在多发的开车时发信息、浏览网页、穿拖鞋等等都是不安全的行为。

因为,交警作为专业权威的执法部门,对某一行为是否妨碍安全驾驶作出的判断更加专业,所以,法律用概括式“等”的立法方式授权交警可以对其他行为是否妨碍安全行驶作出判断。

但是,交警虽然可以判断,这个判断也是有条件和限制的,不能随心所欲,交警认定的其他妨碍安全行驶的行为,至少要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危险性相当,或者危险性高于列举的这两种行为。

事实上,判断某一个行为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危险性哪个更大,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只能依赖于交警结合生活经验和工作经验作出,这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既然是主观的,那么肯定就会存在因人而异的情况,因为每个人思考的方式、生活的经历、对事物的认知不可能一模一样,这就导致两个同一事物的看法会出现差异。

具体到本案中,交警显然认为“开车抽烟”的危险性要等于或者大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

小周显然觉得开车抽烟危险性要小于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甚至根本就没有危险。

这也就导致了本案双方的分歧发生。

那么,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既然到了法院,那这个问题又再次交给了法院去判断。

法院认为,小周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度并不低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这两种情形,既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构成妨碍安全行驶,那么,开车抽烟当然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周的诉讼请求。

事后,有人说,开车吸烟谁都知道是有危险性的,燃烧的香烟烟头温度极高,如果烟没拿稳,掉在车里面就更加危险了,这小周还去告,实在是没事找事。

但也有人说,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正确的行使。

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只有大家积极行使,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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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抽烟也要罚款,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上海,小周等红灯时抽烟,被交警以“妨碍安全行车”为由罚款200元。但他认为法律没
“开车抽烟也要罚款,是不是管得太宽了?”上海,小周等红灯时抽烟,被交警以“妨碍安全行车”为由罚款200元。但他认为法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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