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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证券一营业部老总违法炒股 遭市场禁入罚没1430万

作者:中国经济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四川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第5号)》和《中国证监会四川省监管局准入市场决定》(2021年第1号)显示,刘家杰被发现有下列违法事实:

一、刘家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曾任职于华西证券成都东街业务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业务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街道业务部。2014年12月,他被任命为成都市顺城街银泰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彼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他获得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二、刘家杰借用他人账户非法买卖股票

(1)刘家杰借入"张某简"西南证券账户1非法买卖股票

张是刘家杰的第二个姨妈。"张阿简"西南证券户口1于2008年6月16日在西南证券四川分行开立,刘家杰实际使用,开户信息显示"授权刘家杰办理所有业务",该三方存户口为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828户,后改为民生银行尾号7777户。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811份,股票交易金额314万元。期间,MAC地址与委托给订单的账户的硬盘序列号重合西南证券账户2号大号,与"张一简"银泰证券账户、"旭某"银泰证券账户部分重合,且与刘家杰的母亲张阿华提供的大量地址20-10-7A-13-0A-60地址相吻合。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账户买卖股票,利润13.4万元(抵税)。

(2)刘家杰借入"张某简"西南证券账户2非法买卖股票

"张阿简"西南证券账户2于2010年4月29日在西南证券上海天林东路业务部开立,资金账号381027888,下一个挂股东账户为A285704539,0141463642,三方存户口为民生银行尾号7529户。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西南证券账户2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7671单,总交易金额9566万元。期间,委托订购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的账户与"张阿简"西南证券账户1号、"张甲简"银泰证券账户、"李平"银泰证券账户、"徐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并有刘家杰手机尾号4669委托订单记录。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账户买卖股票获利2.9万元(抵税)。

(3)刘家杰借用"张某简"银泰证券账户非法买卖股票

"张阿简"银泰证券账户于2014年2月25日在银泰证券顺城街道业务部开立,资金账号3500000888,下一吊股东账户为A469951770,0141463642,三方存户口为民生银行尾号7529户,营销人员注册为黄翔,账户审计师注册为刘家杰。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5454份,总交易金额3.0637亿元。期间,该账户委托的订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西南证券账户"张阿简"、"李安平"银泰证券账户、"徐某"银泰证券账户、"曹一"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大量刘佳杰居然在订单记录下使用了手机尾号2999。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账户累计亏损4.203亿元(税费)。刘家杰通过"黄翔"银行账户获得了38.6万元的佣金。

(4)刘家杰借入"张某简"银泰证券二金融账户非法买卖股票

"张一简"银泰证券二行户口于2014年2月25日在银泰证券顺城街道营业部开立,基金户口号码3590000010,下一个挂股东户口号码为E026724460,0602686985。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两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333份,交易金额1865万元。该账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阿简"银泰证券账户、"李安平"银泰证券账户和"徐某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相吻合,且有几部刘家杰手机尾号4669下有订单记录和刘家杰的母亲张阿华提供了20-10-7A-13-0A-60地址下的订单记录。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账户使用累计亏损225.23万元(抵税)。刘家杰从"黄翔"银行账户中骗取了15万元的佣金。

综上所述,刘家杰实际控制并使用了2个"张甲简"西南证券账户、"张一简"银泰证券账户和2个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家杰通过"黄翔"银行账户获得"张阿简"银泰证券账户佣金,共计40.1万元。

三、刘家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1)刘家杰实际操作"徐某某"、"李某平"等6个账号

案情期间,"徐某某""李安平""联合投资""张安简"银泰证券委托的MAC地址和IP地址有大量银泰证券成都顺城街道业务部现场交易设备地址"李安平""联合投资""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张阿珍""曹某某"银泰证券账户委托订单MAC地址及硬盘序列号有大量巧合,巧合地址有大量刘家杰的母亲张阿华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托订单记录有大量刘家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2999,尾号2888,尾号2369,尾号4669下订单记录。"徐""李""曹""张"银泰证券账户在涉及多个不同时期的股票交易品种趋同。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家杰居然经营"徐某某"、"李某平"、"曹某某""联合投资""黄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证券账户。

(2)刘家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私下接受委托操作"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43533单,累计成交583346万元。刘家杰借银泰证券经纪人黄翔的名义获得"徐某某"证券账户交易佣金增至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私下受委托经营"李安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总数达1993笔,累计成交额3.1254亿元。刘家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翔的名字,为"李阿平"证券账户获得68.8万元的交易佣金。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私下受委托经营"曹"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319单,累计成交额1242万元。通过证券账户没有发现任何非法收益。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家杰私下受委托客户操作银泰证券三家私募股权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总成交额3.8823亿元。通过三个证券账户没有发现任何非法收益。

综上所述,刘家杰私下接受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非法收入350.64万元。刘家杰通过他人账户非法交易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四川省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性质、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刘家杰以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80万元罚款。2、刘家杰因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以罚款1000万元。罚款总额为1430.64万元。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性质、情况和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止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和第5条,四川省监管局第4条决定: 对刘家杰采取三年市场禁令措施,自四川省监管局公告之日起,在禁止期间,除不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非上市公司外, 除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外,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机构的证券业务或其他上市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经理的职位。

银泰证券一营业部老总违法炒股 遭市场禁入罚没1430万

刘家杰于2009年7月1日在西南证券注册其普通证券业务职位,于2013年8月21日离职,于2013年9月16日在银泰证券注册其普通证券业务职位,于2014年12月22日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业务职位,并于4月2日离职, 202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600369.SH)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由其他股东在前重庆证券公司、原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原重庆证券公司和原重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共同发起的证券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56.45亿元,是一家在重庆注册的国家级综合性证券公司,也是中国第九家上市证券公司和重庆最早上市的金融机构。重庆宇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是最大股东,持股27.89%。

银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是证券行业综合管理期间首批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深圳,注册资本12亿元,主要股东为北京嘉信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智源投资有限公司,银泰证券目前拥有27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渤海经济圈、江浙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西南地区等25个中心城市。北京嘉信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是最大股东,持股91.43%。

《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收取的费用必须合理,对项目、费用和管理措施予以披露。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托、结算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九十条规定,请求股东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条例》(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采取措施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经理;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部业务单位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控股股东、控股人或者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业务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部业务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认定的有关规定的人。

《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条例》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可以接受证券市场禁售措施3至5年;对责任人可能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担保、承销、资产管理、保证金交易等证券服务等证券业务,并负有法定责任的,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义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隐瞒、捏造重要事实等特殊手段,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性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非法所得等不正当利益,或者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禁止证券市场进入市场,有故意发布虚假重要证据,妨碍、抗拒证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权的行为, 隐瞒、销毁重要证据的;

(六)在五至六年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被证监会警告外,被给予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被证监会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开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四川省监管局2021年第1号市场禁令决定

当事人:刘家杰,男,1982年12月出生,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家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非法买卖股票的案件展开了调查和审判。 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当事人。双方提交了书面答辩书,并应当事方的要求,于2021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方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论点。该案现已得到调查,审判已经结束。

发现刘家杰有下列违法事实:

张是刘家杰的第二个姨妈。"张阿简"西南证券账户1于2008年6月16日在西南证券四川分行开立(张某简尾2927号ID号),资金账号650007777,下一股东账户A4761 33524,0104320869,留户电话13881904669,是刘家杰实际使用的,开户信息显示"授权刘家杰处理所有业务", 该三方存户口为中国工商银行第2828户,后改为民生银行尾号7777户。

2008年6月,该账户由"张甲简"华西证券账户转股方式融资至6股(当日总市值6555万),"张甲简"华西证券账户资金从2006年到2007年"刘家杰"建设银行卡转帐资金。2009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资金转入三方存户口,主要为"张阿简"西南证券户口2户口,然后转入"贺某某"民生银行账户(刘家杰代理转账)、"张家简"民生银行账户和"刘家杰"民生银行账户。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811份,股票交易金额314万元。期间,MAC地址与委托给订单的账户的硬盘序列号重合西南证券账户2号大号,与"张一简"银泰证券账户、"旭某"银泰证券账户部分重合,且与刘家杰的母亲张阿华提供的大量地址20-10-7A-13-0A-60地址相吻合。

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账户买卖股票,利润13.4万元(抵税)。

"张阿简"西南证券账户2于2010年4月29日在西南证券上海天林东路营业部开立(张某简尾号0089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381027888,下一个挂牌股东账户为A285704539,0141463642,三方存户为民生银行尾7529户。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刘家杰以自营职业或代他人形式存入现金共计217万元,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该账户由刘家杰以99.4万元的形式提取(又取款或POS消费157万)。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西南证券账户2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7671份,总成交额9566万元。期间,委托订购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的账户与"张阿简"西南证券账户1号、"张甲简"银泰证券账户、"李平"银泰证券账户、"徐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并有刘家杰手机尾号4669委托订单记录。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家杰控制使用账户买卖股票获利2.9万元(抵税)。

"张阿简"银泰证券账户于2014年2月25日在银泰证券顺城街道营业部开立(张阿简尾号0089身份证号),资金账号3500000888,下一吊股东账户为A469951770,0141463642,三方存户口为民生银行尾号7529户,营销人员注册为黄翔, 账号审计师注册为刘家杰。

2014年至2019年,共有2098万元通过刘家杰自有及几位亲属账户转入账户,主要来自刘家杰的工资收入、银行贷款、佣金及"张阿珍"银泰证券账户循环存款;2014年至2017年间,账户资金主要转入刘家杰的母亲"张阿华"多个银行账户,然后循环回"张阿简"民生银行尾号7529户形成存款,2015年和2017年,共有63.95亿元直接转入刘家杰的民生银行账户。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5454单,总成交额3.0637亿元。期间,该账户委托的订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西南证券账户"张阿简"、"李安平"银泰证券账户、"徐某"银泰证券账户、"曹一"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大量刘佳杰居然在订单记录下使用了手机尾号2999。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账户累计亏损4.203亿元(税费)。刘家杰通过"黄翔"银行账户获得了38.6万元的佣金。

2015年1月,"张一简"银泰证券双账户成抵押品113万元,从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张一简"运输银行账户(尾号8625)共转入59万元,其中39万元来自"张阿华"中信银行账户、"张阿华"商户银行账户10万和10万现金存款。2015年2月至2019年2月,"张阿珍"交通银行账户共转入291万元,其中5381户转入"张阿华"中信银行尾号119万元(其中112万转入"张简"银泰证券账户,4万转入"刘家杰"民生银行账户, "张阿华"交通银行尾号8625户99.8万元,现金取款72.2万元。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使用"张阿珍"两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共委托订单333份,交易金额1865万元。该账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阿简"银泰证券账户、"李安平"银泰证券账户和"徐某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相吻合,且有几部刘家杰手机尾号4669下有订单记录和刘家杰的母亲张阿华提供了20-10-7A-13-0A-60地址下的订单记录。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控制账户使用累计亏损225.23万元(抵税)。刘家杰从"黄翔"银行账户中骗取了15万元的佣金。

综上所述,刘家杰实际控制并使用了两个"张一简"西南证券账户、"张一简"银泰证券账户和两个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亿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家杰通过"黄翔"银行账户获得"张阿简"银泰证券账户佣金,共计40.1万元。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43533笔,累计成交额5833.46亿元。刘家杰借银泰证券经纪人黄翔的名义获得"徐某某"证券账户交易佣金增至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私下受委托经营"李益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1,993单,累计营业额3.1254亿元。刘家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翔的名字,为"李阿平"证券账户获得68.8万元的交易佣金。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私下受委托经营"曹"银泰证券账户,累计订单319单,累计成交额1242万元。通过证券账户没有发现任何非法收益。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家杰私下受委托客户运营"联合投资银行"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三家私募股权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453笔,总成交额3.8823亿元。通过三个证券账户没有发现任何非法收益。

综上所述,刘家杰私下接受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非法收入350.64万元。

以上事实,有在职证明、情况描述、查询笔录、证券开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流程、订单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佣金明细等案件证据。

综上所述,刘家杰通过他人账户非法交易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45条的规定。

当事人和代理人在陈述和听证中主要提出以下抗辩意见:一是"张甲简"西南证券账户1号在开户时因当时情况保留刘家杰自己的手机号码,并签署《授权刘家杰办理所有业务》, 其实,是指刘家杰授权处理与开户有关的所有业务。其次,刘家杰于2009年7月1日获得证券业务资格,而2006年6月刘家杰帮派工人低收入不太可能存在大量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在获得证券资格之前,刘家杰不具备违法资格。第三,刘家杰和张某华、张某简长期存在的资金,不能用确定相关资金进入股市。由于银行所在地,张家杰相关账户的资金访问由刘家杰代表张家杰处理。其中,刘家杰代理80万元取款,刘家杰个人消费贷款转账。四、未使用刘家杰手机尾号2999、手机尾号4669和手机尾号2888、手机尾号2369和元(原婆婆)手机尾号7660进行订单交易,证券公司交易软件关联关联注册的手机号码造成。刘家杰的手机尾号4669于2016年4月15日被注销,此后的交易一直不是刘家杰的作品。五、第三人称李某是"徐某某""李一平""曹某某""联合投资""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6个证券账户的实际经营者。李某名义代理人通过销售部黄某向银行账户提取提款,而上述行为是刘家杰和李嘉杰约定的,李某是"黄翔"银行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和收益。六、张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进行股票投资,"张某简"股票账户由张某华管理交易,交易地址为20-10-7A-13-0A-60。李某某某某朋友多年,常来张某华家的客人,常在张某华电脑操作以上6个账号。因此,上述6个账户的交易地址必然会与"张某简"账户20-10-7A-13-0A-60的交易地址重合。第七,刘家杰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八、参照证监会相关处罚案件,建议处罚金额和市场禁令决定过重,相关事实均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其没有达到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且没有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经审查,主席团认为:

一、在案证据显示"张某简"西南证券账户1(基金账户650007777)开户日张一简签署委托给刘家杰的委托委托书,具体检查证券交易委托、资金查询、调转保管、指定或撤销指定账户、账户销售业务,不仅被授权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业务, 而保留的所有开户信息均为刘佳杰自己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从账户交易情况来看,账户资金来源指向刘家杰,资金主要由刘家杰提取或转入刘家杰民生银行账户(尾号6688和尾号1640),交易设备主要是刘家杰母亲张家杰提供的设备20-10-7A-13-0A-60地址,不是当事人和代理人只"授权刘家杰处理所有与开户有关的业务"。因此,第一项抗辩被驳回。

二、本案认定的违法期限为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刘家杰于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后,不存在不合格主体问题;而是否取得证券资质,并不是认定违规主体的必要条件。因此,第二项抗辩被驳回。

第三,刘家杰和张、张、张,金融交易不是刘家杰违规的单一证据。从资金链上看,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2月,刘家杰通过建设银行的两个账户(尾号9978,尾号5500)将82.5万元转入张阿珍在建行开设的三方存户口(尾号0501),全部转入张建行基金户口买卖股票。2008年6月,"张阿简"华西证券账户出售账户,而股票资产账户(65.55亿元)转入"张阿简"西南证券1号账户。转入"张阿简"华西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刘家杰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建行工资卡。辩方意见"这些资金是张某简多次以现金形式发给刘家杰的,刘家杰把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存起来再转给张某三方存托银行",案情证据明显不一致。因此,第三项抗辩被驳回。

四、本案曾被关注交易软件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对于可疑手机账户下未发现的案件范围。目前,案件中确定的账目均结合资金来源去处,相关人员查询成绩单、交易汇聚、通信信息等综合识别,并非单行证。本案中,刘家杰手机尾号4669的交易记录被确定为最新于2015年1月23日,即2016年4月15日取消停工之前,且双方认为停电后没有交易。对于存在袁某手机尾号7660的订单记录,结合律师提交的袁某查询笔录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局部分采用,排除相关账号7660下的情况,经审查,同时排除徐某手机尾号9004下的单一情况, 因此减少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16.27亿元。

五是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徐、李、平等六个账户的实际经营者,"黄翔"银行账户的委托收益为刘家杰。当事人与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证人证言与案件中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一、截至2019年2月,黄代理人名下有160名客户,但不包括"曹"与"联合投资"、"金管1号"、"金管3号"的证券账户。至于是否获得"曹"的委托委托账户,当事人刘家杰与证人李某的说法相互矛盾。二、"旭某某""李一平"等6个账户的委托订单地址在业务部门计算机设备下订单地址中占比较小的一个,其中"旭某某"业务部门计算机设备占比1.07%,"李一平"账户业务部门计算机设备账户比20.97%, "CIC"账户业务部计算机设备下单仅为2个(账户累计交易次数2313),"曹A""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账号均未在销售部电脑委托下订单记录。李见证人表示,"主要使用业务部门的电脑设备交易"显然是矛盾的。第三,"黄翔"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最终流向"刘家杰"和"张阿华"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股票等。(9)从黄家杰的银行账户中取出的柜台现金大部分是由刘家杰的父母提取的,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资金流向了李某,"黄翔"银行账户资金来源除了确定"徐"和"李"账户佣金外,还有其他客户提成增加1亿元以上。银行流量显示,"黄翔"银行账户向"涂一云""王某云""黄某亮"等账户转账102万元,其中89万多元(21)通过"涂一云"民生银行账户直接转入"张某华"民生银行账户。当事人和证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描述这部分资金是屠昱柮等人调佣金增加与客观证据不符,与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的查询笔录信息存在明显矛盾。五是"黄翔"账户中的大额POS消费形式转入"张阿华"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股票投资。李证人说,他一直在使用"黄翔"银行卡,其中银行POS机消费的是他们的日常开支,与案件中的证据不符。六、"黄翔"账户通过大型POS机刷卡的方式转入张某华账户1亿元以上,转入第三人"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燕""胡某某"账户,再转入张某华某中信银行账户。证人张阿华明确表示,他不认识上述人员,对转入我银行账户的资金的性质没有合理的解释。因此,第五项抗辩被驳回。

六、在案例证据显示"徐某某"、"曹某某"、"张某简""李某平"账号委托下单IP地址与刘家杰当天登录OA邮箱IP地址大量重合,其中"徐某某"账号重合81天, 1593笔交易;"张阿简"账号重合61天,612笔交易;"丽萍"账号重合31天,152笔交易;"曹a"账户重合3天,5笔交易。同时,当事人在2019年9月的质询笔录中表示,"金管家3"实际经理为客户自己的交易员,这次的索赔是当事人委托李某某经营某账户是徐某某业务,这次索赔方委托李某一项操作,当事人在2020年7月的质询笔录中称其2005年进入证券公司, 年收入40万至50万,这一次,索赔人辩称,新职工的月收入只有600元,不可能有数十万资金用于股票投资,证人张阿珍在调查期间向调查组的信息说明,家庭成员的股票账户是账户持有人自己投资经营的, 这次听证会说,"张某简"账户由张某华控制交易。上述内容与调查过程中的证据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矛盾。"张某简""徐某某""曹某某""李某平"股票账户交易收敛度高,相关账户委托订单MAC地址与硬盘序列号大量重合,具有被同一人控制的特点。结合案件证据中相关人员的短信记录和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上述账目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家杰。因此,第六项抗辩被驳回。

第七,当事人的患病不影响案件违法性质的认定。因此,第七项抗辩被驳回。

第八,案件事实明确,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具有合理性、协调性、排他性,证据可以相互证实,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交了在开庭时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证明当事人在案件发现的违法行为期间没有违法,而且其中不少人与案件中的证据相矛盾。本案是根据违法情节、影响程度、配合程度等处罚,在法定范围内,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与案件无关。因此,第八项抗辩被驳回。

综上所述,虽然我局采纳了刘家杰和代理人部分的辩护意见,但刘家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然后是销售部总经理,以他人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委托客户买卖证券,是2005年《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其交易金额巨大,违规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部分辩解意见的采纳,并不影响刘家杰责任的确定和证券市场禁令措施的通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程度,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止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刘家杰采取三年市场禁令措施,自自行决定公布之日起,除禁止期外,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经理职务, 亦不得在任何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亦不得担任其他上市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当事人对禁止进入本市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月 9, 2021

中国证监会四川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第5号

第三,刘家杰和张阿简,张阿华的金融交易并不是认定刘家杰违规的唯一证据。从资金链上看,从2006年12月到2007年12月,刘家杰通过建设银行的两个账户(尾号9978,尾号5500)将82.5万元转入张阿珍在建行开设的三方存户口(尾号0501),全部转入张建行基金户口买卖股票。2008年6月,"张阿简"华西证券账户出售账户,而股票资产账户(65.55亿元)转入"张阿简"西南证券1号账户。转入"张阿简"华西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刘家杰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建行工资卡。辩方意见"这些资金是张某简多次以现金形式发给刘家杰的,刘家杰把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存起来再转给张某三方存托银行",案情证据明显不一致。因此,第三项抗辩被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性质、情况和程度,并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十五条的规定,理事会作出如下决定:

1、刘家杰因他人名义买卖股票,被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罚款80万元。

2、刘家杰因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以罚款10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由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银行直接交出国库,并将带有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交中国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证监会和四川证监会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