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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枉法裁判这道难题!(二)

作者:彪海洋

枉法裁判是如何形成的?枉法裁判与依法治国水火不容!

枉法裁判是怎么样形成的,大众化的认识是利益驱动,这个认识固然没有错,但是要看到枉法裁判的形成不仅仅只是单纯利益驱动一个方面的原因。比如说法官的政治责任感缺失,思想道德差,领导干部干预案件,法官的法律信仰、人品心态都可能是枉法裁判的原因。

破解枉法裁判这道难题!(二)

法纪意识、政治意识淡薄,政治责任感不强,是导致枉法裁判的一个关键性原因。

必须承认,法官不仅仅是法律职业,而且是一个政治职业,是必须践行司法为民,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是必须履行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职业。党中央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官的政治要求,但是枉法裁判决不是维护党中央的要求,而是完全是背离了党中央的要求,本质上就是两面派,打着法律的旗号干着破坏法律的事情,喊着中央的口号,但实际上在违背中央的要求。

这样的人不可能有任何政治担当,什么政策学习对他都不会发生作用。他们通常认为,中央的要求不过是一阵风,公平正义也不过是空口号,照样他干他的,他想咋干就咋干,这样的法官不是政治意识淡薄那还是什么?这样的法官还不是缺乏政治责任担当那还是什么?

思想境界较低,不是真正信仰法律,甚至存在畸形心理,是枉法裁判者的常态。

法官的个人思想境界、人品境界等,是导致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重要原因。某些法官,故意人为操控案件的情形比比皆是,某些法官擅长故意把假的搞成真的,隐瞒关键事实证据,胡乱解释法律,擅长把真的搞成假的,这种行为其实就是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人品正的法官,思想境界就比较高,发生枉法裁判的机率比较低,但是不否认有的法官思想意识非常糟糕,三观不正,从骨子里都不信仰法律,而是骨子里都浸透着权力的傲慢和滥用,内心根本没有法律信仰,没有法律遵守,他就是要枉法裁判,这样的法官甚至出于一种畸形的心理,比如说对有权有势的,尽管不一定发生金钱关系,但某些法官总是想尽办法去偏袒,其结果当然会导致枉法裁判。

有的法官的心态存在极大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对某一个当事人代理人看不惯而搞枉法裁判。这些人判案的依据不是事实,不是法律,而是胡编乱造。这不是我在这个地方乱说,而是生活中存在铁证如山的事实,是实实在在的发生在我们的身上的的事实。要说法律允许不允许?回答是:绝不允许!

有的法官见到老百姓就欺负。他们认为老百姓没有知识,没有文化,更没有法律知识,尽管不敢当面说出来,但从心底里认为“我枉法裁判了,你拿我奈何?”出于这样的心理,那不枉法裁判才怪!很多弱势老百姓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就属于这种情形。人情请托导致枉法裁判的情况比比皆是。不否认,有的当事人会把七大姑八大爷都找出来去搞关系说情,背后可能发生某种关系,导致法官拼命操控案件。这本质上就是在办人情案关系案。

对枉法裁判者监督不力,打击不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是导致枉法裁判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的法官,已经被众多老百姓举报,其案件事实都是铁证如山的,都是完全可以查证属实的,但这样的法官竟然可以安然无恙,照样可以当法官。有的法官尽管已经被人大免职,但过了风口,还是可以出来当法官、当法官领导的助理,这哪里有什么监督,这哪里有什么政治意识,这哪里是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政策,这分明就是与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对着干。

对枉法裁判者打击不力,甚至相当的枉法裁判者能够蒙混过关,所以对这样的枉法裁判者没有任何威慑力,他们认为政策不过是人执行的,他们就是执行政策的人,如何做完全可以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所以对法律根本无敬畏之心。

枉法裁判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是离不开几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有的法官与其他方方面面的权力搞交换,我帮你案件,你帮我所需要的,也不一定发生现实金钱关系;承认某种枉法裁判是法官被迫,是对其他权力的惧怕所致。但不管如何,枉法裁判它都是由于法官的三观不正,没有对法律的真正的信仰所产生的。本人坚定不移地认为,如果枉法裁判作为形成了一种风气,法院这块绝对应该履行公平正义职责的圣地,实际上就完全塌陷了,法院的合法性也就不存在了。

枉法裁判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其行为就是破坏依法治国大业,就是践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破坏法院应该弘扬公平正义的政治生态,就是法制建设之路上的敌人,理应受到严厉的打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对枉法裁判的量刑打击不是很重,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枉法裁判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枉法裁判一定是依法治国的破坏者,公平正义的破坏者,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破坏者,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绝对侵害者,甚至会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所有这些行为,均与法律的最最基本的功能(惩恶扬善功能,保护诚信、打击欺诈)背道而驰,是一种绝对不能饶恕的犯罪,是乱国乱政、颠覆国家政权。

坚信枉法裁判一定会受到打击,中国的依法治国一定会实现!

人民法院本应是履行公平正义职责的圣地,这块圣地容不得任何人的玷污,我们不能误认为枉法裁判代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与枉法裁判其实是水火不容的。枉法裁判绝不可能代表人民法院。

从任何角度讲,枉法裁判者都绝不可能是依法治国的建设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绝对不是法律权威的维护者,更不是法院公信力的维护者,枉法裁判者就是不折不扣的罪犯,是我们党和国家建设法律之路上必须清除的敌人。枉法裁判者与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的建设这些时代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一定要相信,枉法裁判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打击,中国大地的法制之天,一定会是晴朗的天空。